中國佛教珠寶協會

中國佛教珠寶協會

協會簡介

中國佛教珠寶協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批准成立的佛教文化珠寶行業團體,以佛教文化珠寶為主題,以佛教珠寶交流為己任。展示傳播佛教珠寶文化,規範行業行為及領域標準。我們是由行業工作者和佛教文化珠寶界的知名人士共同創建的一個社會非營利性組織,是世界各國佛教文化珠寶的交流平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佛教珠寶協會
  • 外文名:China BuddhismJewelry Association
協會章程
中國佛教珠寶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佛教珠寶協會」
英文譯名:China Buddhism Jewelry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CBJA
香港註冊證書號:2157088
協會登記證號碼:63949233-000-10-14-0
業務性質:珠寶研究及評估,行業技術培訓品牌認證,出版。
地址:ROOM 20A,KIU FU COMMERCIAL
BUILDING,300 LOCKHART ROAD,
WAN CHAI
HK
法律地位:BODY CORPORATE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開展活動,團結全國廣大佛教文化珠寶行業的企業、相關機構及佛教與珠寶界的知名人士,為推動和振興中國佛教文化珠寶行業服務。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三條:本會業務範圍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為佛教文化珠寶行業服務的職能;二是佛教文化珠寶行業自律、協調、維護企事業和工作者合法權益的職能;三是協助、改善提升行業企業自身管理職能。具體是: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提出佛教文化珠寶的設計及製造工藝、收藏與鑑別、行業發展等意見和建議;團結一切從事佛教文化珠寶加工、商貿、檢測鑑定、收藏、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工作者,對國內外佛教文化珠寶的供需形勢、資源利用、產品開發以及進出口政策、價格政策、稅收政策、管理體制、法律法規等進行調查研究,為行業的企事業單位提供服務;
(二)做好行業品牌戰略推進工作,促進企業科技創新、工藝創新、設計創新,實施知名品牌培育工程,提高我國佛教珠寶行業的國際競爭力;
(三)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四)參與相關產品市場的建設、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五)開展佛教珠寶技術研究及評估;推動產品款式設計和花色品種創新、加工設備革新等技術活動。組織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
(六)組織開展佛教文化珠寶行業的技術人才職業培訓工作,提高全行業的素質,為全行業提供各類專業人才;
(七)組織並開展佛教文化珠寶行業交流與合作活動,多方位加強同國內外珠寶協會和商會的聯繫。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國內外佛教文化珠寶展銷會、展覽會,加強與國外同行業的技術交流與合作;
(八)收集、整理、統計、研究國內外佛教文化珠寶技術信息,編輯出版佛教文化珠寶方面的圖書、雜誌、報紙,及時反映行業的動態和經驗。
(九)協調全國與地方協會、本行業與其它有關行業的聯繫,相互支持與合作;
(十)反映會員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發展佛教文化珠寶社會公益事業;
(十一)搞好本會的自身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和業務素質,建立一支年輕化、專業化、富有朝氣的職業化隊伍;努力強化服務意識,為會員提供有關專項服務,努力開拓創新,提高服務水平;
第三章會員
第四條:本協會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名譽會員組成。
第五條:入會條件:
(一)單位會員:凡具有法人資格,承認本會章程,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從事佛教文化珠寶加工、商貿、檢測鑑定、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務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地方性珠寶業協會(商會)可申請入會;
(二)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從事佛教珠寶加工、商貿、收藏、檢測鑑定、教育、科研、信息服務,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的個人;
(三)名譽會員:凡對本協會有重要貢獻,有聲譽的國內外單位、專家、學者,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或名譽單位會員稱號。
第六條: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委託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 由協會會員部頒發會員證。
第七條:會員權利
(一)有選舉、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按優惠條件,享受本協會提供的有關資料及信息服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會員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名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九條: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董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本會的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董事會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通過聘請有關名譽職務、顧問等;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理事大會所做出的決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理事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對協會財務審核並通過協會年度工作安排,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四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表決機構,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並執行對協會工作所表決通過的各項工作。
第十五條:協會日常開展的各種活動由秘書處提交主席團會議討論通過後交秘書處執行,主席團會議視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心積極為本會工作,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七條:本會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董事會聘任。
第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本會設名譽會長及顧問等榮譽職務。榮譽職務由董事會會議推舉和聘請。擔任榮譽職務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五章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二十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經費、資產和其他財產按有關規定管理,並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等。本會經費使用情況每一年都必須在理事會或年會上張榜公布。
第七章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董事大會。
第二十三條:本會如因故需終止活動,須由董事會議提出,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向社團管理部門申請註銷,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善後事宜。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中國佛教珠寶協會2014年10月27日召開的中國佛教珠寶協會董事會議討論通過。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條文的解釋權屬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按照章程規定收取費用。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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