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佛教文化發展促進會

中國佛教文化發展促進會

中國佛教文化發展促進會是由中國大陸、港澳台地區及海外華人華僑佛教大德、居信眾自願組成,經中國政府批准,非盈利、跨國民間社團組織。

中國佛教文化發展促進會誠請有緣人士共同參與,討論佛教與人生、佛教與養生、佛教文化與各界文化的關係,創造一個發展佛教文化的良好的社會平台。

2016年6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八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佛教文化發展促進會在名單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佛教文化發展促進會
  • 外文名:China Buddhist Culture Association
  • 簡稱:CBCA
  • 宗旨:促進中國佛教傳統文化發展
  • 性質:非法社會組織 
主要職責,建設宗旨,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制度,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秉承佛教愛國愛的教傳統和“人間佛教”思想。繼承、弘揚中國傳統佛教文化,推動佛教文化交流互動,弘揚佛教慈悲喜舍、利樂有情的精神,推動佛教慈善。促進佛教文化具有學術、教育和科學、智慧的傳播,使佛教文化達到藝術化、生活化和現代化的社會影響。促進和推動中國佛教文化健康有序發展。

建設宗旨

由此,中國佛教文化發展促進會的成立緣源自關愛佛教發展的各位大德、各界人士的支持。中國佛教文化發展促進會是以繼承、弘揚傳統佛教文化,並以增進佛教文化交流為宗旨,弘揚佛教的包容與博愛的精神,推動佛教文化具有學術、教育和科學、智慧的傳播,使佛教文化達到藝術化、生活化和現代化的社會影響。開展佛教文化慈善工作,正確地引導信眾,分辯及反對宗教極端勢力和邪教活動,維護社會穩定,創建和諧社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國佛教文化發展促進會。英文名稱: China Buddhist Culture Association(簡稱CBCA)。
第二條:本會性質:中國佛教文化發展促進會是由中國大陸、港澳台地區及海外華人華僑佛教大德、居信眾自願組成,經中國政府批准,非盈利、跨國民間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制度,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秉承愛國愛教傳統和“人間佛教”思想。繼承、弘揚中國傳統佛教文化,推動佛教文化交流互動,弘揚佛教慈悲喜舍、利樂有情的精神,推動佛教慈善。促進佛教文化具有學術、教育和科學、智慧的傳播,使佛教文化達到藝術化、生活化和現代化的社會影響。促進和推動中國佛教文化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主管部門領導和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與監督。
第五條:本會會址:中國首都北京。
第二章 工作內容
第六條:組織社會力量開展舍利保護及舍利文化宣傳活動:
佛祖真身舍利是釋迦牟尼佛精神的實化,是佛陀留在人間永不涅槃的法的傳承。是印證佛陀在世間,佛法在人間,“人間佛教”是佛陀本懷最神聖有力的聖物。組織社會力量開展舍利保護及舍利文化宣傳活動對推廣踐行“人間佛教”有著重要作用和意義。
第七條:構建和諧社會,共圓中國夢,開展積極有意義的佛教文化交流活動。
通過組織出訪、寺院法會、佛教文物巡展,開辦佛教文化論壇、佛教文化節、佛教書畫會等各種交流形式。促進佛教居士信眾增進交流和互動,通過佛教淨化心靈,通過文化提高素質。踐行“人間佛教”,共圓中國夢。開展兩岸三地佛教友好組織、國際宗教和平組織的交往與合作,加強文化互鑒,增進相互了解,促進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祈願世界和平。
第八條:開展居士聯誼活動增進教內外人士團結合作,共同抵制迷信、極端和邪教。
以中華居士聯誼會為載體,廣泛聯繫教內外人士,通過團體內部的聯誼及對外的交流活動。團結信眾,共同抵制迷信、極端和邪教,促進教內安定,教外和睦,團結熱愛中華民族及傳統文化的海內外同胞,加強聯繫,增進友誼,促進合作。
第九條:拍攝製作適應社會發展,突出中國佛教傳統文化,展現佛教正能量的影視作品。
通過影視作品,最直觀的展示中國佛教傳統文化的博大精深和佛教慈悲喜舍,利樂有情的精神,展現特色的中國佛教文化。挖掘佛教文化中的正能量,即可豐富人們的文化需求,也讓更多的人能夠全面正確的了解中國佛教傳統文化。
第十條:開展佛教文物、文化整理、研究和保護工作。開展佛教文化契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及和諧社會建設的巡迴講座及專題展覽活動。
佛教的眾緣和合思想及慈善文化是和諧社會建設的基礎,佛教中的:淨心覺悟、明因識果、輕拒暴惡、祟重賢善、知恩報恩、求智修善、平等慈悲、中道圓融等理念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契合一致,深入探討並發掘佛學和諧理論;組織整理、研究、保護我國古代佛教文化珍品及珍貴文獻,對中國傳統文化的傳承保護意義重大。聘請國際知名佛學專家,與國內外有關團體合作,開展佛教文物、文化及和諧社會建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巡迴講座及專題展覽活動,倡導“人間佛教”,引導學習正法佛學,維護社會的和平、穩定、團結、和諧。
第十一條:發展佛教文化產業、佛農產業、佛茶素食產業等益生利人的資生事業。倡導在工作中,崗位上以身踐行,知行合一,弘揚中國佛教慈悲喜舍,利樂有情的精神,推動和發揚佛教慈善。
《大智度論》中說:一切資生事業皆是佛道。人間佛教的意義也在於人間實踐。通過發展佛教文化產業、佛農產業、佛茶素食產業等資生事業,來踐行人間佛教。既能保障資生事業良心正規,健康有序,利益眾生。也能通過資生產業回歸佛教慈善,回報社會,回向眾生。倡導在工作中,崗位上以身踐行,知行合一,弘揚中國佛教慈悲喜舍,利樂有情的精神,推動和發揚佛教慈善。
第十二條:整理、編撰、出版佛教文化書籍及刊物、畫冊、光碟等:。
在佛教文化交流及佛學論壇的基礎上,秉承“人間佛教”思想,和愛國愛教傳統,發動各界佛學愛好者及高僧大德,編撰出版各種積極向上的刊物、畫冊及光碟等,作為佛學文化宣傳資料在寺院及信眾間發行和贈閱。
第十三條:發展、推動、整合佛教養生和素食文化。倡導綠色、低碳食素生活,開展學佛及禪修體驗活動。
發展、推動、整合佛教養生和素食文化,既有利於中國傳統的中醫養生理論發展,也有利於綠色、 低碳環保生活理念的推廣,對豐富和改善居士信眾生活有著積極作用和意義。開展學佛及禪修體驗活動對對治全民心理健康,調節心態,淨化心靈,安穩心理,疏導心情等有著積極作用。
第十四條:專項創作和推廣中國佛教音樂及佛教藝術事業:
佛教音樂和藝術是佛教文化的重要載體,佛教音樂能夠洗滌心靈,給人帶來和諧、親切、舒適、寧靜。佛教藝術,能夠讓人看了賞心悅目,歡喜讚嘆。對淨心導善、陶冶情操、提高素養等有著積極的作用。中國佛教音樂和藝術多由中國傳統的樂器演奏及中國傳統的藝術表現形式組成。是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優秀代表。對佛教音樂和藝術進行更加完整的整理、發掘、包裝、宣傳、創作和推廣,對凝聚善心,淨化世風,發揮慈善,促進和推動佛教文化及中國傳統文化發展有著積極作用和意義。
第十五條:推動佛教臨終關懷和佛教養老。
佛教非常注重臨終關懷,力求使世人擺脫面臨死亡時候的痛苦和恐懼。佛教在長期發展中,積累了豐富的臨終關懷精神資源,並且有許多具體的臨終關懷的操作。推動佛教臨終關懷,有益社會和諧。佛教文化對養老事業有著很強的指導性,其中“慈悲感恩,喜舍無私”等精神對推動養老事業有著先天的適合性。通過佛教養老,既豐富了老年生活,落實佛教慈悲關愛,也促進和推動了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孝道美德。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本會採用會員代表大會制。由會長主持下的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職責是:制定和修改章程,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民主產生新一屆理事會。
第十七條:理事會為本會常設機構。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布置總結報告工作。理事會職責是:選舉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本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下設辦公室,負責本會日常工作,直接對秘書長負責。
第十九條:本會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由會長辦公會議提名,經理事會研究決定,並頒發證書。
名譽會長和顧問條件:
(一)當代佛教學者、專家、教授以及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的社會名流。
(二)能對本會提供幫助的海內外有一定影響力的居士和熱心佛教事業的友好人士。
(三)對本會成立作出重大貢獻者。
第二十條:本會各級領導每屆任職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擔任本會各級領導職務的人員,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繼續擔任領導職務的,按程式在任期內調整。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根據本章程,有權委託執行會長或秘書長行使會長權力。
第四章 分會
第二十三條:在國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設中國佛教文化發展促進會分會,港澳台地區可設分會,海外華人華僑以洲為單位設分會。
第二十四條:總會與分會為指導關係。國內分會接受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的領導。
第二十五條:分會會長產生由總會推薦,各分會居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根據工作需要,分會會長有權聘任若干名分會副會長。
第二十六條:各分會應根據總會章程開展工作,如當地政府有特殊情況和要求,按當地主管部門的要求執行。
第二十七條:總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分會會長會議,布置檢查工作。各分會結合分會會長會議,每半年向總會口頭匯報工作一次,年終書面向總會報告工作。
第五章 會員
第二十八條:本會實行會員制。海內外佛教居士及社會各界熱愛佛教事業,信奉佛教義理的友人,經過申請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二十九條:凡承認本會章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熱愛佛教事業,有意成為本會會員居士或其他友人,由本會會員介紹,亦可直接由本人向本會提出申請,填寫登記表,經理事會考察審核批准後,方可履行入會手續,由本會頒發徽章。
第三十條:會員權利
(一)會員有自由入會和退會的權利;
(二)有本會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有參加本會各種活動的權利;
(四)對本會有批評權和建議權;
(五)對違犯本會章程的個人或組織有權進行鬥爭和維護本會聲譽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會員義務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支持配合本會舉辦或組織的活動,完成所委託的工作;
(三)向本會反映與本會有關的相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積極宣傳本會人間佛教實踐工作;
(五)向本會推薦新會員。
第三十二條: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當通知本會,並交回本會證件。
第三十三條:會員六個月不聯絡,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十四條: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經本會決定可予以除名。
第三十五條:會員犯罪並受到刑事處罰的,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三十六條:本會根據本章程的規定,制訂具體的會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第六章 經濟支撐
第三十七條:堅持獨立自主、自力更生、自籌資金、自謀發展的原則,積極開展工作。
第三十八條:本會根據自身的經濟能力,興辦一些自養項目,如居士產業、實業等資生事業。
第三十九條:適時舉辦各種類型的活動,根據市場原則,適當收取勞務費用。
第四十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財務管理,做到收支透明。
第七章 終止
第四十一條:本會因種種原因,需要註銷時,由會長或秘書長提出終止動議,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妥善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方可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主管部門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解釋權歸屬中國佛教文化發展促進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中國佛教文化發展促進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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