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生科學學會學校心理建設專業委員會

中國人生科學學會學校心理建設專業委員會

中國人生科學學會學校心理建設專業委員會成立於2015年。是由中國人生科學學會組織全國各大高校、中國小以及幼兒教育機構從事心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組成的全國性學術社團組織。匯聚了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師範大學、中科院心理所等心理學權威機構的心理專家,致力於我國學校心理建設研究與套用,承擔著為各類學校培養專業的心理諮詢師與督導師,助推學校心理建設工作可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任務與使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生科學學會學校心理建設專業委員會
  • 性質:全國性學術團體
  • 秘書長:曹榮
學會簡介,管理辦法,

學會簡介

中國人生科學學會學校心理建設專業委員會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主管,民政部註冊的國家一級社團中國人生科學學會組織的全國各大高校、中國小以及幼兒教育機構從事心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組成的全國性學術社團組織。
中國人生科學學會學校心理建設專業委員會中國人生科學學會學校心理建設專業委員會
中國人生科學學會學校心理建設專業委員會作為致力於我國學校心理建設研究與套用的專業機構,承擔著為各類學校培養專業的心理諮詢師與督導師,助推學校心理建設工作可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任務與使命。
中國人生科學學會學校心理建設專業委員會的職能是:在全國範圍內組織各類學校的心理工作者,搭建學校心理建設研究與套用的交流平台,提供專業心理諮詢師的培養與督導服務,組織學校心理科研產品的研發與推廣,組織圖書刊物編輯與出版,提供專業的心理諮詢與社會服務,等等。
中國人生科學學會學校心理建設專業委員會匯聚了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師範大學、中科院心理所等心理學權威機構的心理專家,擁有強大的科研與教學力量。中國人生科學學會學校心理建設專業委員會為我國各類學校提升心理健康管理水平,推動學校心理建設,創建和諧校園而不懈努力。

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國人生科學學會是教育部主管、民政部註冊的國家一級學術社團,為滿足廣大心理教育工作者加入中國人生科學學會學校心理建設專業委員會的要求,加強對會員的管理,根據《中國人生科學學會章程》,參照《中國人生科學學會會員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人生科學學會學校心理建設專業委員會會員組織名稱為“全國高校心教育會員聯盟”。
第三條 中國人生科學學會學校心理建設專業委員會採取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二章 單位會員
第四條 單位會員包括:
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機構心理健康教育部門,各級各類學校,有關科研單位、企業單位等機構。
第五條 單位會員入會程式:
1.填寫《中國人生科學學會學校心理建設專業委員會單位會員申請表》,提供本單位有效證件複印件(2份);
2.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秘書處公布單位會員名單,頒發單位會員證書。
第六條 中國人生科學學會學校心理建設專業委員會通過以下方式與單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和交流:
1.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召開年度工作會議;
2.制定長期科研規劃和組織各種學術活動;
3.編髮簡報;
4.召開本會工作經驗交流會或理論研討會;
5.派人參加單位會員舉辦的重要活動;
6.評選表彰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七條 單位會員每年交納會費3000元。
第三章 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入會:
1.熱心學校心理教育、科研及諮詢等相關工作;
2.在學校心理建設工作中,業績較為突出。
第九條個人會員入會程式:
1.填寫《中國人生科學學會學校心理建設專業委員會個人會員申請表》;
2.經中國人生科學學會學校心理建設專業委員會秘書處審查批准;
3.秘書處公布個人會員名單,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個人會員按登記周期交納會費,每個登記周期3年,共540元,即每年180元;登記周期結束後,可重新登記,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中國人生科學學會學校心理建設專業委員會定期向個人會員發放簡報和有關資料,以便個人會員了解本會工作情況,參加本會相關活動。
第四章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進行監督;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給的科研任務;
3.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4.參與學術交流活動;
5.按規定交納會費;
6.向本會提交學術論文,提供有關學術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五條 會員未經同意連續一年以上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組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如有嚴重違反《中國人生科學學會章程》的行為,經中國人生科學學會學校心理建設專業委員會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和解釋權屬中國人生科學學會學校心理建設專業委員會。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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