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外投資者投資境內金融機構人民幣結算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外投資者投資境內金融機構人民幣結算有關事項的通知,2003年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外投資者投資境內金融機構人民幣結算有關事項的通知
  • 總部:上海
  • 編號: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
  • 時間:2003年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簡介,內容,

簡介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規範和便利境外投資者在境內設立、併購和參股金融機構等業務使用人民幣進行跨境結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

內容

一、境外投資者經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按有關法律規定投資境內金融機構,可使用人民幣投資,具體包括新設、增資、併購、參股、股權轉讓、利潤分配、清算、減資、股份減持或先行收回投資等。
二、境內結算銀行在為境外投資者辦理人民幣投資境內金融機構業務時,應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銀髮〔2010〕249號文印發)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為境外投資者、境內金融機構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其中,除境外投資者將利潤分配、清算、減資、股份減持或先行收回投資所得人民幣資金匯出境內外,其餘業務均按照專戶專用原則,開立專用賬戶存放相關資金。
三、境外投資者在辦理境外人民幣投資資金匯入境內業務時,按照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相應的管理辦法,需先審批後驗資的,應向境內結算銀行提交監管部門的批准檔案等有關材料辦理驗資業務。需先驗資再審批的,可先憑向監管部門提交的申請材料副本辦理驗資業務,待獲得批准或備案檔案後再向結算銀行補充提供,如未獲批准,匯入境內的資金應原路退回。
四、境外投資者將其所得的人民幣利潤匯出境內時,境內結算銀行在審核外資金融機構有關利潤處置決議及納稅證明等有關材料後可直接辦理。境外投資者將因減資、轉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資等所得人民幣資金匯出境內時,境內結算銀行應當在審核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或備案檔案和納稅證明後,為其辦理人民幣資金匯出境內的手續。
五、境內結算銀行應履行信息報送義務,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依據本通知開立的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等相關信息,以及通過上述賬戶辦理的跨境人民幣資金收入和支付信息。
六、境內結算銀行為境外投資者辦理在境內投資金融機構人民幣結算業務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義務,預防利用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進行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
七、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境內結算銀行辦理境外投資者在境內投資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督促境內結算銀行切實履行交易真實性審核、信息報送、反洗錢等職責。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商業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20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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