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2)第4號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2〕第4號
金融保險
公告〔2012〕第4號
中國人民銀行
2012-4-12

法規內容

當前我國外匯市場發育趨於成熟,交易主體自主定價和風險管理能力日漸增強,為順應市場發展的要求,促進人民幣匯率的價格發現,增強人民幣匯率雙向浮動彈性,完善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建設,中國人民銀行決定擴大外匯市場人民幣兌美元匯率浮動幅度,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自2012年4月16日起,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人民幣兌美元交易價浮動幅度由千分之五擴大至百分之一,即每日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人民幣兌美元的交易價可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對外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兌美元中間價上下百分之一的幅度內浮動。外匯指定銀行為客戶提供當日美元最高現匯賣出價與最低現匯買入價之差不得超過當日匯率中間價的幅度由1%擴大至2%,其他規定仍遵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匯價和外匯指定銀行掛牌匯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10〕325號)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將根據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籃子貨幣匯率變動,維護人民幣匯率的正常浮動,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維護巨觀經濟和金融市場的穩定。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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