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規範和完善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的管理,支持農村信用合作社增加農業貸款,調整信貸結構,改進服務方式,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 改進:服務方式
  • 支持農村信用合作社增加農業貸款
  • 調整:信貸結構
  • 原因:規範完善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管理
  • 條數:二十七條
  • 管理原則:限額控制、授權操作、規定用途
  • 章數:七章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以下簡稱再貸款),系指中國人民銀行為解決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農村信用社)的資金頭寸不足及其增加農業貸款的合理資金需要,而對其發放的貸款。
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對再貸款實行“限額控制、授權操作、規定用途”的管理原則。
“限額控制”,即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以下簡稱總行)對中國人民銀行分行(以下簡稱分行)下達再貸款限額,並以此控制分行的再貸款量。
“授權操作”,即分行(含營業管理部,下同)須依據本辦法和總行的授權,審批、發放再貸款和對轄區內中心支行轉授權。
“規定用途”,即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須按本辦法規定用途,審批、發放再貸款,並監督使用;農村信用社須按人民銀行批准用途使用再貸款。
第二章 再貸款限額管理和審批許可權
第三條再貸款限額是總行下達的允許分行可發放再貸款的上限。總行對再貸款限額實行指令性管理。調增、調減再貸款限額均以貸款額度通知書方式下達。
第四條人民銀行分行和經分行授權的中心支行有權審批再貸款;縣(市)支行不得審批再貸款。分行應根據轄內農村信用社經營管理狀況,規定對單個農村信用社再貸款的最高限額或比例。
第三章 再貸款的種類、期限和利率
第五條再貸款劃分為頭寸再貸款和季節性再貸款。
“頭寸再貸款”,系指為解決農村信用社支付清算的臨時頭寸不足而對其發放的貸款。
“季節性再貸款”,系指為解決農村信用社增加農業貸款的合理資金需要而對其發放的貸款。
六條再貸款可採用信用貸款、質押貸款兩種方式。
“信用貸款”,系指以農村信用社的信譽而對其發放的貸款。
“質押貸款”,系指以信用社持有的國債、金融債券、中國人民銀行特種存款憑證和銀行承兌匯票等有價證券作質押而對其發放的貸款。
七條再貸款的期限劃分為20天、3個月、6個月和9個月四個期限檔次。頭寸再貸款的最長期限不超過20天;季節性再貸款應根據農業生產周期合理確定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9個月。
第八條分行發放再貸款,應執行總行制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利率。
第四章 再貸款的對象、條件和用途
第九條再貸款的對象為具有法人資格的農村信用社或農村信用社聯社(以下簡稱借款人)。
第十條借款人申請頭寸再貸款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人民銀行設立準備金存款賬戶;
(二)內部管理制度健全,業務經營基本正常;
(三)同業拆借無淨拆出;
(四)分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 借款人申請季節性再貸款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人民銀行設立準備金存款賬戶;
(二)內部管理制度健全,能維持存款的正常支付;
(三)現主要負責人作風正派、工作得力;
(四)自籌資金難以滿足增加農業貸款的合理需求;
(五)承諾將借入的再貸款全額用於增加農業貸款,並制定了確保再貸款合理使用的具體措施;
(六)分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 頭寸再貸款僅限用於彌補借款人支付清算的臨時頭寸不足;季節性再貸款僅限用於解決借款人增加農業貸款的合理需求,並主要用於對農戶貸款。
第五章 再貸款的管理和操作程式
第十三條 貸款申請。借款人應填制《中國人民銀行再貸款申請書》,並在加蓋借款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簽章後,提交當地中國人民銀行開戶行。
第十四條 貸款審查。對受理的再貸款申請,應依據本辦法規定的再貸款條件和用途進行審查;超過審批許可權的,提出審查意見後報上級行審批。
第十五條 貸款發放。對審查批准的再貸款申請,應與借款人簽定《借款契約》;發放質押貸款時,還應同時簽定《質押擔保契約》。
第十六條 貸款收回。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契約規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對逾期的再貸款,中國人民銀行可依據《借款契約》的約定,從借款人準備金存款賬戶扣收貸款本息,並按照逾期貸款利率計收利息。質押貸款發生逾期,可依法處置作為貸款權利憑證的有價證券,用於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七條 借款人須建立台賬登記制度,單獨反映、記錄使用季節性再貸款發放農業貸款的進度。農村信用社聯社須以農村信用社為單位建立總台賬;農村信用社須以借款的農戶為單位建立明細台賬。
第十八條 借款人借用季節性再貸款期間,農業貸款的增加額不得低於其同期借入季節性再貸款的增加額,並應按旬向其所在地人民銀行報告再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 人民銀行分支行須建立再貸款管理責任制。對借入季節性再貸款的信用社應分片包乾、逐個進行跟蹤調查,並按月檢查其單獨設立的貸款台賬,確保季節性再貸款全額用於增加農業貸款。
第二十條 人民銀行分支行應建立健全再貸款的檢查報告制度。對轄內再貸款的用途和管理情況,中心支行應按月組織檢查,分行應按月抽查、按季組織檢查,並按月將有關情況向上級行報告。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借入季節性再貸款,不按本辦法規定單獨建立台賬和未全額用於增加農業貸款的,人民銀行可提前收回再貸款;情節嚴重的,可取消其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行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或開除的行政處分。
(一)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對象、條件、期限和用途審批、發放再貸款的;
(二)越權審批、發放再貸款的;
(三)對轄區內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審批、發放再貸款監控不力、嚴重失職的;
(四)超過上級行核定、下達的貸款限額審批、發放再貸款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審批、發放再貸款,造成資金損失,並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發生支付風險的農村信用社發放緊急貸款,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分行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總行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註:本篇法規已被《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第4號--廢止等37件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廢止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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