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中醫藥研究促進會

中國中醫藥研究促進會

中國中醫藥研究促進會,於1989年12月28日正式成立,是由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央委員會主辦,由我國國醫大師與各中醫藥科研院所、中醫藥院校、中醫醫院、中醫藥企業與其主要負責人或著名專家以及主管中醫藥行業的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與熱心支持關心中醫藥發展事業的多界人士為主組成,是國家民政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全國性一級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中醫藥研究促進會
  • 外文名:China research and promo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 成立時間:1989年12月28日
  • 英文縮寫:CRACM
  • 組織性質:全國性一級社會組織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理事成員,組織機構,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團結廣大中醫藥界同仁和關心祖國傳統醫學發展的海內外各界人士,研究和促進祖國傳統醫藥及其科技的發展,提高我國人民與世界人民的健康水平和建設有祖國特色的醫藥衛生事業服務

業務範圍

中醫藥理論研究;產業政策研討;學術交流;專業培訓;評比表彰;科普宣教;信息諮詢;市場調研;專業技術服務;成果產業化推廣以及國際合作與交流等。

理事成員

中醫藥研究促進會現任會長由全國政協常委、全國政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央副主席、天津市政協副主席、中國著名腎病學家、中央保健醫生張大寧擔任。同時誠邀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央主要領導人與國家中醫藥局主要領導為名譽會長,相關部級領導、部隊將軍與知名人士為顧問,德高望重的中醫藥界專家為專家顧問。

組織機構

中醫藥促進會下設中醫腎病分會、軟組織疼痛治療分會、藥品管理與中藥智慧財產權保護專業委員會、中醫醫院管理專業委員會、中藥材種植養殖規範化專業委員會、藥物經濟學專業委員會、中藥製藥專業委員會、中藥化學專業委員會、中藥生殖醫學專業委員會、名醫名藥專業委員會、中醫藥文化專業委員會、骨科專業委員會、腫瘤專業委員會,共十三個分支機構和中域藥物經濟學發展套用中心。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國中醫藥研究促進會。常用名:中醫藥研究促進會。簡稱:中醫促會。
英文譯名: Chinese Association for Research and Advancement of ChineseMedicine
英文縮寫:CRACM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中醫藥專家、科技工作者與熱心支持中醫藥事業的單位自願組成,依法由民政部批准登記,服務於醫藥行業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接受主辦單位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央委員會、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廣大中醫藥界同仁,研究和促進祖國傳統醫藥科技發展,為提高我國人民的健康水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的醫藥衛生事業服務。
第四條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國家根本利益。
第五條本會貫徹黨和政府有關發展中醫藥工作的方針政策,積極開展中醫藥界的學術交流,總結知名老中醫的經驗,研究發展祖國的傳統醫藥學,促進中醫藥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人類醫療與保健事業作貢獻。
第六條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開展國內外中醫藥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學科間和學術團體間的聯繫與協作;
(二)編輯出版中醫藥方面的專著和刊物,加強對中醫藥文獻的整理和研究,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評選和獎勵中醫藥優秀科技成果、學術論文;
(三)向海內外組織開展中醫藥和中西醫結合新技術、新成果的交流與推廣;協助開展相關健康產品的推廣工作,接受委託、組織舉辦醫藥、健康類的展覽展示活動。
(四)舉辦全國性中醫藥專題講座及培訓,提高各級中醫藥專業人員的從業水平;
(五)組織開展中醫藥政策的調查研究工作,接受委託承擔中醫藥綜合性項目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中醫藥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為醫藥企業、研究單位提供行業綜合資訊
與專業技術服務。
(六)發揮本會專家資源優勢,積極幫助支持從事中醫藥產業的單位(個人),協同振興、弘揚我國的中醫藥事業。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設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以下統稱會員)
第九條凡擁護本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長期從事中醫藥工作者;
(二)獲得主治醫師、主管技師以上及相應技術職稱(資格)者;
(三)相關學科人員,在繼承祖國傳統醫藥學方面取得一定成績者;
(四)熱心中醫藥事業並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企業與社會各界人士以及從事有關中醫藥醫療、保健的企事業單位(個人)。
第十條必要時,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名譽(特邀)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須本會會員或基層(分支)組織推薦,經本會秘書處審核通過;
(三)特邀(名譽)會員,根據工作需要,由個人或單位自願報名或推薦,經秘書處審核通過,報會長同意聘請;
(四)由本會發放會員證。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含特邀會員和名譽會員);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如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國際學術會議,學術著作優先錄入本會編輯出版的刊物,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有關學術資料等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不含特邀會員和名譽會員);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六)會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注重醫德,努力學習,提高專業能力,積極為中醫藥事業的發展作貢獻。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罷免理事,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五)通過大會重要提案和決定;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終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和組織本會工作;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可以有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有關部門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1年1月9日第 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國中醫藥研究促進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