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中學生棋類協會

中國中學生棋類協會

中國中學生棋類協會於2009年4月11日在北京成立,由開展棋類活動的中等學校及個人自願結合而成。協會宗旨是倡導素質教育,豐富學校校園文化生活,促進棋類項目在中國小的普及和提高,發揮棋類項目對開展素質教育的促進作用等。主席為北京人大附中校長劉彭芝。秘書長為人大附中西山學校校長舒大軍,執行秘書長為孫利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中學生棋類協會
  • 所屬地區:中國
  • 類型:中學生棋類
  • 屬性:協會
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本章程附屬檔案,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中國中學生棋類協會(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棋類分會)
英文譯名為CHINESE SCHOOL BOARD ASSOCIATION (CSBA)
第二條 中國中學生棋類協會是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的分支機構之一,本協會承認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章程,在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的領導下及授權的範圍內開展各項工作。中國中學生棋類協會的性質是由全國中等學校的棋類(西洋棋、圍棋、中國象棋、五子棋、國際跳棋等)教師、學生及其他工作者及愛好者志願結成,非營利性的全國性中學生單項體育協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體會員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我國中等學校智力體育運動發展,提高中學生的身心健康水平和全面素質水平。
本協會努力倡導社會公德、體育道德風尚,為豐富中等學校校園文化生活、促進素質教育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揮積極作用。
本協會積極推動中等學校智力體育活動,培養中學生運動員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質、努力學習、刻苦鍛鍊,為提高我國中等學校智力體育運動技術水平和培養優秀智力體育後備人才而努力。
第四條 本協會是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的內設分支機構之一,本協會的領導單位是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業務主管部門是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本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民政部。本協會接受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的領導和國家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北京市中國人民大學附屬中學。郵政編碼10008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宣傳、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國家關於智力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
(二)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大力支持和關心我國中等學校智力體育工作;
(三)在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領導下組織全國中學生單項體育比賽;組織、舉行全國中等學校棋類課餘訓練學術研討(報告)會;組織、舉行全國中等學校棋類教練員、裁判員培訓班;製作發行棋類教材、光碟及其他有關的中學生體育活動;
(四)密切配合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積極與世界中學生棋類(單項)體育聯合會、亞洲中學生(單項)體育聯合會和各國中等學校體育組織及其他國際中學生體育組織的聯絡工作;組織參加世界、亞洲中學生等國際性的中學生棋類比賽、活動。
(五)由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所組織、舉行的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境內全日制普通中等學校為本協會團體會員(單位)。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並向本協會提出申請加入本協會;
(三)加入本協會必須是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境內的全日制普通中等學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委員會(主席團)討論通過;由本會向全體會員單位公布,並對會員學校發給會員證書。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參加本協會活動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委託承辦及交辦的比賽(賽會)、科學(論文)報告會、教練員、裁判員培訓班及其他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報告)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單位)如果一年之內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分任何比賽及活動的,被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委員會(主席團)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全體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委員會委員;
(三)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會員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委員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專業工作委員會等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專業委員會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由委員會成員中選舉產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人數不超過委員會人數的1/3)。
本協會主席須由本會掛靠學校(會址所在學校)現職校級領導擔任,秘書長須由本會掛靠學校(會址所在學校、主席學校)現職項目負責人擔任。
主席團在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委員會負責。
協會應設辦事機構,有專(兼)職人員2-3人,在主席及秘書長領導下具體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主席團會議須有2/3以上主席、副主席人數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主席、副主席人數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衷於本協會工作;
(二)在本協會會員學校領域(地區)內有較大影響;
(三)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特殊情況不超過65周歲。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是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本協會在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授權範圍內開展活動。
本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委員會或主席團;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或主席團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等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專業委員會等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報委員會或主席團決定;
(四)決定本協會專業委員會等辦事機構專職(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任命;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各界捐贈,贊助;
(三)掛靠學校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各會員學校(單位)每年交納會費標準暫定1000元人民幣。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合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主席(秘書長)之前必須接受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屬於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聘用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需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委員會或主席團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分支機構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會 徽
第四十六條 中國中學生棋類協會會徽為:
會徽圖案見本章程附屬檔案。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9年4 月11 日在北京市召開的《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協會成立大會》全體會議(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委員會。

本章程附屬檔案

中國中學生棋類協會會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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