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林業科技大學章程

《中南林業科技大學章程》是中南林業科技大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章程。

序 言,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第三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第四章 學 生,第五章 教職工,第六章 管理與機構,第七章 學院管理,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第九章 財務、資產、後勤,第十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第十一章 附 則,

序 言

學校前身是1958年成立的湖南林學院,先後經歷中南林學院廣東農林學院、湖南林學院、中南林學院等發展階段;2000年以後,原湖南林業學校、湖南林業技工學校和湖南省農業機械研究所相繼併入中南林學院。2005年,學校更名為中南林業科技大學,2006年,湖南經濟管理幹部學院與中南林業科技大學合併組建新的中南林業科技大學。
學校立足湖南,面向中南,服務全國,走向世界,秉承“求是求新,樹木樹人”的校訓,以林為特色、理工結合、文理滲透、多學科協調發展,堅持以提高質量為核心,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不斷推進內涵發展,努力建設成為居國內同類學校先進行列,在國際上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教學研究型多科性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依法治校,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全稱為:中南林業科技大學,中文簡稱為:中南林科大。學校英文全稱為: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of Forestry and Technology,英文縮寫為:CSUFT。
學校住所:湖南省長沙市韶山南路498號。
第三條 中南林業科技大學(以下簡稱“學校”)是湖南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湖南省人民政府與國家林業局共建。
學校行政主管部門為湖南省教育廳。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人代表。
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學校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教育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學校堅持育人為本,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全面發展的高級專門人才。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南林業科技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七條 學校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領導和監督。舉辦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保障學校獨立開展法人活動的權利,檢查學校貫徹執行國家政策情況,指導學校制定改革發展規劃,規範和監督學校辦學行為。
第八條 舉辦者為學校提供必要的辦學條件和經費投入。湖南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林業局依據共建協定,支持學校建設和發展,推動學校實現辦學目標。
第九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對外合作與交流,管理學校內部事務;
(二)制定學校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根據社會發展需要、辦學條件和學校主管部門核定的辦學規模,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四)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制定招生方案,自主招收學生,並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懲,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向學生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調整內部收入分配,聘任和解聘教職工;
(六)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資助、自有設施和經費,興辦科技產業,轉讓專利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依法接受捐贈,對受捐贈財產依法管理和使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三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以提高質量為核心,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
第十一條 學校設定理學、工學、農學、文學、經濟學、法學、管理學、藝術學、教育學等學科門類,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學科、專業結構進行最佳化和調整,促進各學科、專業協調發展。
第十二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教育。學校以本科教育為主,大力發展研究生教育,積極穩妥地發展國際教育,鞏固繼續教育,形成多層次辦學格局。
第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學管理規章制度,加強質量監控與評價,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培養要求,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四條 學校積極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促進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推動學科建設,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五條 學校積極開展社會服務工作,推進產學研結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章 學 生

第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正式錄取註冊、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七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公共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依法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根據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若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學生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二)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三)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四)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團結同學,具備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綜合素質;
(五)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違紀、違規、違法學生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處理或處分。
第二十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障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學校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與諮詢、就業推薦和就業創業教育指導等服務。
第二十一條 學員是指依照有關規定在學校註冊、接受非學歷教育培訓,沒有本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學員入學應與學校簽訂教育服務協定。
學員按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或教育服務協定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學員相應的學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五章 教職工

第二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及工勤人員等組成。
教師是學校辦學活動主體。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社會服務等活動,按工作職責和實際需要,根據有關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獎勵和各種榮譽稱號;
(四)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就職務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理或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與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三)恪盡職守,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四)遵守學術道德規範,傳播科學技術、先進思想和先進文化;
(五)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對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制度和職務聘任制度,對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對工勤人員實行技能等級認證制度和職務聘用制度。
第二十六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考核評價和激勵機制。
學校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用、解聘、晉升、獎懲的依據。
學校對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校管理和後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聘用契約的教職工,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第二十七條 學校按國家規定保障教職工的工資及福利待遇,並建立與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增長機制;關心愛護教職工身心健康,豐富教職工文化生活,促進校園文化建設。
第二十八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職工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聘請的專家和外籍教師,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聘用契約管理。

第六章 管理與機構

第三十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障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會是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的決策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學校黨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或由黨委書記委託黨委副書記主持。學校黨委會須有半數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可召開,按照黨委會議事規則,討論決定事項。學校黨委會討論幹部問題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為有效。學校黨委會進行表決時,同意人數超過黨委委員半數方為通過。
黨委書記是學校黨委領導班子的班長,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中南林業科技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上級紀委和學校黨委領導下,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監督檢查學校各級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以及學校重大決策的情況,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章規定的黨員權益,對違紀案件的處理以及對特別重要的案件處理向上級紀委報告,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二條 校長是學校的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工作的決策機構,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決議,主要研究討論教學、科研、管理、社會服務等各項行政工作,決定有關行政事項。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或由校長委託其他校領導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成員包括校長、副校長、校長助理等人員。議事原則為集體討論,校長決定。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是:
(一)以下事項決策前,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由學術委員會直接作出決定:
1.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2.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3.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5.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6.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7.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8.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9.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二)以下事項交由學術委員會評定:
1.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2.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3.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4.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三)以下事項決策前,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1.制定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2.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4.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5.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四)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事務和糾紛。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領域有較高造詣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部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以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及研究生教育重要事項的決策、評議機構。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發展規劃、政策和制度;
(二)審議申報增列或調整碩士、博士學位授權學科、專業點方案;
(三)審議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標準和辦法,做出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四)做出授予或撤銷學士、碩士、博士和名譽博士學位的決定;
(五)研究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和具有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組成,人員名單由校長辦公會議審定。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議案,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會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表決結果須有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五條 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制度。
教代會是學校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教代會代表以分工會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教代會代表應占全體教職工的比例為30%,教師(包括教學、科研、技術人員)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應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
教代會每學年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黨政工領導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代會。
教代會主要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師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中國教育工會中南林業科技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領導下的學校教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履行職責。
學校工會是學校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南林業科技大學委員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領導的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和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
學校定期召開學生代表大會和研究生代表大會。由學生代表大會和研究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生會和研究生會。學生會是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學校團委指導下進行工作的學生自治組織,研究生會是在學校黨委和研究生院黨委領導下進行工作的研究生自治組織。
學生會和研究生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維護學生合法權益,豐富校園文化生活,提高學生綜合素質。
第三十九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組織及具有統一戰線性質的團體按照法律、法規和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黨外知識分子等黨外代表人士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本崗位上為學校建設與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十條 學校設立法律顧問。
法律顧問對學校在辦學過程中簽署的重要契約與協定、校內制定的章程草案和規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諮詢,處理對外法律糾紛。
法律顧問由校長聘任。
第四十一條 學校建立民主、科學的決策制度和決策程式。
對關係學校發展、涉及學校或師生重大權益的重大事項,學校決策機構應當在決策前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必要時組織專家論證、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性審查,最終由學校黨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學校重大事項的決策,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以外,決策事項、決策依據、決策過程和決策結果按規定公開。
學校建立決策責任問責制。對違反決策程式、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較大損失的事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二條 學校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維護學校辦學秩序和師生員工合法權益。

第七章 學院管理

第四十三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院(系、部)(以下簡稱“學院”)在學校統一領導和授權範圍內,自主組織和實施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對外交流等各項工作,自主統籌和配置各類科學教育資源,負責本院人員管理及學生的日常教育與管理。
第四十四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重大問題的決策機構,按照其議事規則實施決策。
黨政聯席會議組成人員包括學院院長、黨委書記(黨總支書記)、副院長、黨委副書記(黨總支副書記)。根據會議內容,黨政聯席會議分別由院長、黨委書記(黨總支書記)主持。
第四十五條 學院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學校黨委、行政的各項決議、決定;
(二)執行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的決定,組織本學院的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提高教學質量和科研水平;
(三)根據學校事業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和實施本學院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
(四)主持編制學院財務預算,按學校有關規定管理學院的教學、科研經費和其他資金,並在學校授權範圍內,管理和使用有關資產,維護資產安全;
(五)主持制定學院教職員工的業績考核、獎勵及分配方案;院長定期向學校黨委、校長和本院教代會報告工作,對涉及學院發展和教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充分發揚民主,並召開教代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六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是本單位的政治核心,負責學院黨的建設、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設和安全穩定等工作,對學院行政工作發揮保證和監督作用。
學院黨委(黨總支)的主要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
(二)負責本院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設;
(三)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參與決定本院重要事項;支持本院行政領導負責人開展工作;
(四)做好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院黨員的發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院教代會、分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
第四十七條 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學院學術分委員會是學院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機構。
學院學術分委員會依據其章程履行學術論證、學術評價、學術決策、學術學風建設、教學指導與評價、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初步審查或推薦、研究生指導教師初步遴選及學院重要事項諮詢等職責。
學院學術分委員會由學院學術水平較高的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學院學術分委員全體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以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四十八條 學院設立分工會委員會,實行教代會制度。
分工會委員會和教代會在學院黨委(黨總支)和學校工會領導下,保障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九條 學院遵照學校統一規定設定教學基層組織,承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工作。
教學基層組織依據學校規定履行職責。
第五十條 校級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及工程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科研基層組織,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承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任務。
第五十一條 學校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直屬和附屬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經營與管理。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五十二條 學校建立理事會制度。理事會是學校邀請社會參與學校決策和管理的重要平台,是學校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決策的諮詢機構。
理事會由有關政府領導、著名學者和社會知名人士、學校管理者和師生代表組成。
第五十三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依法募集資金,接受社會各界捐贈,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五十四條 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社會需要,可以與社會組織或個人合作舉辦獨立學院,依照法律規定及其章程實行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五十五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際國內合作交流,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
第五十六條 學校校友會是學校校友自願組成、依法註冊成立的社團組織,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屆別等特點的校友組織。
學校校友包括曾在學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機構接受過學歷教育的學生、接受過非學歷教育培訓的學員;曾經在學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機構工作過的教職工;學校授予名譽教授、名譽博士的社會人士;學校聘請的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兼職研究生指導教師;學校授予校友資格的其他個人。
學校通過校友會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優先為校友提供繼續教育服務,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規劃與成就。

第九章 財務、資產、後勤

第五十七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教育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學研究經費及各類基金。
第五十八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學校實行財務報告制度,財務主管部門和主管財務的校領導定期以學校校長辦公會議、黨委會及教代會形式匯報學校資金收支、財務運行及管理狀況。
第五十九條 學校資產指學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含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對投資入股的實體,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保障學校合法權益。
學校依法擁有、合理使用舉辦者劃撥的土地、學校徵用的土地。
第六十條 學校依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管理制度,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一條 學校建立公共服務與後勤保障體系,為師生員工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活動場所,為辦學活動提供後勤保障;建立安全保障機制,為師生員工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體系,依法保護其人身、財產安全及合法權益。
第六十二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建立保護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智慧財產權制度。
第六十三條 學校依法保護校名、校譽。

第十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

第六十四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校徽是學校的象徵。
徽志圖案為:雙圓套圓形標識,中間是由中南林業科技大學的“中”字為核心視覺元素的圖案,內有“1958”字樣,代表學校建校時間;外環由“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校名和英文名稱組成;
學校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學員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佩戴的徽章底色為紅色,校名字型為金黃色;研究生佩戴的徽章底色為綠色,校名字型為黃色;本科、專科學生和學員佩戴的徽章底色為白色,校名字型為紅色。
第六十五條 學校校旗為綠底白字,底色為綠色,寓意為大自然的森林,象徵著和平、環保和希望,體現學校的辦學特色和辦學理念。校旗涵蓋了學校的校名、校徽、標準字和標準色等內容,彰顯學校的文化理念和個性特色。學校中文校名字型為陶鑄同志親筆題寫。
第六十六條 學校校歌為《中南林業科技大學之歌》,李幼容作詞,陸在易作曲。
第六十七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十月五日。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代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審定,報湖南省教育廳核准,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六十九條 學校設立章程委員會。章程委員會是負責學校章程起草、修訂等工作的專門機構,依照章程履行職責。
第七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由校長提議,或學校黨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合提議,或教代會三十名以上代表聯合提議,經學校黨委決定,啟動本章程修訂程式:
(一)學校發生分立、合併、終止或者名稱、類別層次等發生變化;
(二)學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與管理體制等發生變化;
(三)舉辦者依法要求學校修訂章程;
(四)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本章程的修正案,按照第六十八條的程式和要求修訂。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經省教育廳核准後,自學校向社會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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