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皖發〔2003〕13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
  • 類別:決定
  • 地點:安徽省
  • 文號:皖發〔2003〕13號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
皖發〔2003〕13號
為深入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搶抓新的發展機遇,促進民營經濟大發展、大提高,加快富民強省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步伐,特作出如下決定。
一、進一步解放思想,促進民營經濟大發展、大提高
1、從戰略高度重視發展民營經濟。當前,經濟自主增長的動力顯著增強,民營經濟面臨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正成為我省經濟重要增長點。要牢牢把握新形勢下的發展主動權,就必須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推進新的思想解放,營造鼓勵創業的社會氛圍,營造平等競爭的經濟環境,全方位發展民營經濟,聚集民資,依靠民力,發揮民智,實現民富。
2、開創民營經濟大發展、大提高的新局面。總體要求是:把發展民營經濟作為富民強省的關鍵來抓,在放手發展中實現提高,在促進提高中加快發展。以鼓勵創業為突破口,放寬創業領域,完善創業機制,營造民間創業與外來投資、國有集體企業改革相互交融、相互促進的發展新格局;以促進提高為著力點,推動民營企業產業結構合理化、組織制度現代化、生產布局集群化,增強民營企業競爭力;以最佳化環境為保障,推進政府管理創新、政策創新和制度創新,使民營企業權益保護狀況、生產要素供給條件、公共服務質量有顯著的改善。經過5年左右的努力,在全省形成一批大型民營企業(集團)和一批對民間資本具有較強吸引力的重點工業園區,使民營經濟在我省支柱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服務業中的比重顯著上升,在縣區經濟中占主體地位,成為加快富民強省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的重要力量。
二、放寬政策,全方位鼓勵創業
3、放寬市場準入領域。按照凡對外資開放的領域都對民間資本開放的原則,根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所承諾的開放進程,制定民間投資指導目錄,加快放開民間資本準入領域。重點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我省支柱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現代農業和現代服務業,參與國有、集體企業改革,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進一步明確並簡化民間投資申報程式。凡不屬於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建設項目,一律實行項目登記備案制。
4、拓寬快速創業通道。清理並減少前置審批項目。不直接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和國家經濟安全的行業,相關審批或改為登記備案,或改為企業註冊後審批。編制前置審批項目目錄,凡未列入目錄的,一律不實行前置審批。從2004年起,將企業註冊審批制改登記制試點擴大到合肥市和所有省級以上開發區。各級政務服務中心實行企業登記並聯審批的辦法。在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以及省級重點工業園區,設立工貿型公司制企業,實行不再核定企業具體經營範圍的制度。除建築業等特殊行業外,對註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下的小企業允許註冊資本在3年內分期到位,首期注入資本最低可降至3萬元。自然人創辦個體工商戶、獨資企業、合夥制企業,不受註冊資本限制。創辦科技型、生產型、農產品加工型公司制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創辦非公司制企業,非關鍵條件尚有欠缺的,可由工商部門核發為期一年的臨時營業執照,並按正規企業實施預備期管理。
5、全方位鼓勵創業。加大動員和鼓勵的力度,調動新的創業資源,啟動新的創業高潮。
鼓勵外來投資創業。在省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內,對外來投資者來皖創辦民營企業,由各市、縣按照“突出發展重點,加大鼓勵力度,優先促進引進,兼顧內外公平”的原則,制定具體的優惠政策。
鼓勵國有、集體企業轉制創業。全面推行企業產權轉讓公開招標制,把擴大招商引資與深化企業改革更好地結合起來,最佳化資源配置。堅決落實並不斷完善促進企業轉制的各項優惠政策。國有、集體企業轉制為民營企業後,原定的經營許可不變、財稅扶持不變、信貸融資待遇不變。民營企業收購、兼併停產、半停產國有、集體企業,並安置30%以上原企業職工,享受國家促進再就業的有關稅費優惠政策;民營企業參與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原企業富餘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符合相關條件的,給予免徵企業所得稅3年的優惠。採取從企業國有資產中扣除、財政補貼等途徑,妥善解決國有企業改制中的職工身份置換問題。改制企業所借用的各項財政資金經批准,可實行債轉股或給予一定比例的沖銷。改制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涉及的各項收費,在國家規定的三改企業收費減免基礎上減半徵收。
鼓勵離崗創業。在《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發展個體私營經濟的若干意見》(皖發〔2000〕20號)的基礎上,進一步放寬離崗創業政策。黨政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省內領辦民營企業,在3年離崗期間,保留原身份不變,並參加正常的工資晉級,基本工資和工資性補貼仍由原單位發放。
黨政機關接近退休年齡願意從事民營經濟的,可參照機構改革分流人員的有關政策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省屬高等院校在校本科生、研究生,離校創業可保留學籍3年。鼓勵大中專畢業生自主創業。
鼓勵下崗創業。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私營企業,其稅費減免、小額貸款擔保、社會保險關係接續、職業介紹和培訓補貼等,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大力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皖發〔2002〕18號)的規定執行。
鼓勵外出務工經商農民回鄉創業。
三、強化引導和扶持,促進民營企業上規模、上水平
6、促進民營企業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重點扶持四類民營企業:
科技型企業。鼓勵創辦民營科技企業,科技成果經專門機構評估和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後,占企業註冊資本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資各方協商約定。採用股份制形式轉化職務成果的,可將不低於科技成果入股時作價金額20%比例的股份獎勵給成果完成者;轉制為企業的科研院所,可將一定比例的企業淨資產作為創業股和管理股獎勵給企業創辦人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最高比例可達15%。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興辦的企業和國有企業轉制為民營科技企業,在轉制過渡期繼續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民營科技企業在申報科技計畫項目、使用科技三項經費、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鑑定科技成果等方面,與國有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外向型企業。支持和協助民營企業取得進出口資格,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開展國際化經營。增加省財政設立的出口退稅賬戶託管貸款貼息資金,鼓勵銀行擴大出口退稅賬戶託管貸款規模,緩解民營企業出口退稅難問題。加大對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扶持。對民營企業境外投資,實行與國有企業同等政策。確定一批出口創匯重點民營企業,由省外經貿廳、財政廳、海關、外匯管理局等給予積極扶持。支持中小企業面向沿海特別是長江三角洲地區開拓市場,招商引資,發展多種形式的配套經濟。
農業產業化企業。各級政府要整合併集中使用涉農扶持資金,以貸款貼息為主要形式,實行省、市、縣按比例分攤的辦法,支持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的技術改造技術創新,支持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加工基地的質量控制和標準化建設,支持大宗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建設。民營企業營造公益林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可享受生態補償政策;營造商品林的,可按規定享受造林補助費,可獲得林業貼息貸款等扶持。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依法轉讓、作價入股、租賃、繼承。
現代服務業企業。推行特許經營權招標制,制定統一、規範的公共產品定價政策及其財政補貼政策,進一步清除民間資本進入的體制性、政策性障礙。加大改革力度,以盤活存量吸引增量,加速吸引民間資本參與公辦學校、醫院、外貿公司、旅行社、城市公用事業、城市商業銀行、信用社等的改制、改組和改造。全面落實國家有關優惠政策,積極引導民間資本發展現代物流業、軟體業、信息諮詢業、科技服務業、文化產業、教育產業等新興行業。
7、促進民營企業制度創新、管理創新和技術創新。強化對民營企業的創業指導和上市指導,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支持和鼓勵優勢民營企業實行低成本擴張,就地發展配套,發展和壯大企業集團。充分利用政府各類扶優扶強資金,加強對重點民營企業(集團)的扶持。引導民營企業引進先進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提升管理水平,推行勞動契約制,參加社會保障。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實施品牌戰略。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產品被評為中國名牌產品、出口商品被列為國家商務部重點支持的名牌出口商品的企業,專利技術被授予“中國專利金獎”和“中國專利優秀獎”的企業,由省政府給予獎勵。在企業新產品開發和技術改造稅費優惠、企業技術開發中心建設、企業技改項目申報及資金扶持等方面,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8、促進民營企業形成產業集群。各市、縣(市、區)要因地制宜發展各具特色的工業園區,以園區為載體,促進民間投資,推動民營企業的產業集聚。省里將按照“扶優扶強、動態管理、公開透明”的原則,每年安排一定資金採取財政貼息的辦法,支持省級重點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
9、抓好對民營企業家的教育培訓。加強政治思想工作,開展“致富思源、富而思進”教育活動,引導民營企業家走愛國、敬業、誠信、守法的道路。選擇若干高校作為民營企業家培訓基地,開辦適應民營企業家特點的各類進修班和學歷教育班。各有關部門要積極為民營企業家參加各類專業會議、出國考察和交流創造更好的條件。
四、貫徹公平競爭原則,全面最佳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
10、依法保護民營經濟合法權益。認真貫徹《安徽省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依法保障民營企業及企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未經法定程式,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民營企業的財產、資金。依法保護民營企業智慧財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商業秘密。加大糾風治亂力度,切實落實“收費卡”和收費許可證制度,嚴禁亂罰款、亂收費、亂攤派、亂檢查、亂評比、亂拉贊助。杜絕搭車收費,禁止經營服務性收費進入行政服務中心。對嚴重損害民營企業權益的案件,要從嚴查處,公開曝光。在省工商聯設立全省民營企業權益維護中心,援助民營企業維權投訴,開展維權調研,向黨委和政府提出維權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11、拓寬民營經濟融資渠道。建立民營企業徵信體系。開發適應民營經濟特點的金融產品。
推進銀企合作,擴大對民營企業授信。壯大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各級財政都要加大投入,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在擔保體系建設中的引導作用;廣泛吸納民間資本和外來投資,組建民間擔保機構,開展擔保業務;鼓勵企業開展互助擔保,開展商業擔保業務;支持省、市兩級擔保機構等擴大再擔保業務。簡化抵押、擔保手續,降低評估費用。積極利用民間資本,加速城市商業銀行、信用社和信託投資公司等股份制改造,壯大地方金融實力。支持在合肥、蕪湖等地發展風險投資機構。支持有條件的民營企業通過股份制改造、上市融資、債券發行等方式籌集發展資金。
12、促進高素質人才進入民營企業。建立健全民營企業經營管理者業績評定製度,逐步發展民營企業職業經理市場。各級人才服務機構要加強對民營企業的人事代理服務,健全社會化管理新機制,切實做好民營企業經營管理者和高中級技術人員人事檔案管理、職稱評定、職業推介、社會保險接續等工作。開展人才租賃試驗,及時滿足民營企業多樣化的人才需求。對科技型民營企業租賃高層次人才,由省、市政府人才開發專項資金給予一定的資助。
13、改進對民營企業的土地供應。民營企業申請使用國有、集體土地,與國有集體企業同等對待。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原國有土地為行政劃撥的,可繼續保留劃撥使用方式。民間投資基礎設施和工業項目可直接租賃集體土地。民營企業重大項目建設用地可由省、市統一調劑安排用地指標。社會公益事業項目可依法實行劃撥供地。支持各市、縣加強土地經營,增加收入,補貼工業用地徵用費用、降低工業用地價格。
14、改善對民營經濟的服務。推進政府各部門轉變職能,強化公務員為納稅人服務的教育,切實改進工作作風。辦好各級行政服務中心,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行政效率。每年組織一次民營企業對政府職能部門的民主評議,評議結果要向社會公布,並與部門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掛鈎。建立公共經濟信息發布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重要的行業發展規劃、重大項目規劃、政府採購和建設招標、各項優惠政策等信息。放手發展各類市場中介組織,為民營企業提供社會化、專業化和規範化服務。
五、加強領導,把發展民營經濟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15、加大協調扶持力度。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真正擺上重要位置,深入調查,經常研究,加強協調,及時解決民營經濟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強化各級個體私營經濟(民營經濟)領導小組職能,充實領導小組辦公室力量,建立定期研究工作制度,切實搞好對民營經濟發展的指導、協調和服務。把民營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統籌安排。積極宣傳民營經濟的先進人物及其優秀事跡,每兩年評選和表彰一批優秀個體工商戶、優秀民營企業和優秀民營企業家。積極推進民營企業家參政議政。深入貫徹《中小企業促進法》。各級財政要加強對民營企業創業、技術創新、市場開拓、擔保體系建設等的扶持。
16、加大黨建工作力度。擴大黨組織在民營企業的覆蓋面,做好民營企業發展黨員工作,創新黨的工作內容和工作方式,保證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落實到民營企業。加快建立工會組織,強化對工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17、加大民間自律組織建設力度。改進管理方式,在加強政府監管的同時,充分發揮民間自律組織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作用。按照“自發組建、自願入會、自主辦會”的原則,加快培育和發展各類民間商會、行業協會,突出其民辦性質和獨立地位,賦予行業協會(商會)制定行業規範和標準,參與行業規劃和資質審查,維護行業公平競爭和行業利益,溝通政府與企業關係等職能。
18、加大工作落實力度。建立全面、規範的民營經濟發展統計制度。從2004年開始,把發展民營經濟納入政府工作考核指標體系。省直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決定,儘快制定實施細則及其配套政策,由省政府辦公廳匯集下發。省委、省政府將就本決定落實情況組織專項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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