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處理受刑事處分的共產黨員黨籍問題的規定

中共中央關於處理受刑事處分的共產黨員黨籍問題的規定,目的是嚴肅黨紀、國法,保持黨在人民中間的崇高威信和共產黨員的光榮稱號,對受國家刑事處分的共產黨員的黨籍處理問題,特作明確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中央關於處理受刑事處分的共產黨員黨籍問題的規定
  • 類別:規定
  • 批示機構:中共中央
  • 批示時間:1954.6.18
各中央局、分局並轉各省市委,中央、軍委各部,政府各黨組,各大軍區、志願軍:
在工人階級領導的國家內,共產黨的利益和國家法律和法令規定的國家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共產黨員不僅要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同時還要成為國家法律和法令的模範遵行者。共產黨員不能有任何為國家法律和法令所不允許的行為,這種行為也就是損害黨的利益、為黨的紀律所不允許的。為了嚴肅黨紀、國法,為了保持黨在人民中間的崇高威信和共產黨員的光榮稱號,對於受國家刑事處分的共產黨員的黨籍處理問題,特作如下規定:
(一)凡共產黨員因違犯國法,經法院審判,確定給予刑事處分時,在判決之前,即應開除其黨籍。
(二)對於那些並非由於品質惡劣、有意破壞國法,但其所犯錯誤和罪行須受刑事處分的黨員,也應開除其黨籍。如果他在犯罪之前,思想和工作一貫表現好,在犯罪之後對其錯誤也有正確的認識和深刻的悔悟,在刑期滿後,經過本人申請,經過上級黨委審查,可準其重新入黨。
(三)對於某些判處二年和二年以下徒刑,且經宣告緩刑不予監禁、管制或判處其他更輕的刑罰者,可考慮不開除其黨籍,但必須給予適當的黨紀處分。
(四)黨中央、中央組織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各地黨的組織過去對這一問題所作的規定、答覆、解釋等,凡與本規定有牴觸者,一律作廢。
(五)這類案件過去已作處理者,原則上不再變動。
(本件許可登黨刊)
一九五四年六月十八日
根據中央檔案館提供的原件刊印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