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央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央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有關問題的通知》是1993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的一份檔案。

黨中央、國務院一直非常重視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問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3〕17號,以下簡稱《規定》)發出後,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工作,通過各地區、各部門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於認識不足、體制不順、法規不健全等種種原因,許多部門與所辦經濟實體至今未能實現完全脫鉤。這不僅影響黨政機關公正執行公務,而且損害黨政機關的形象,甚至產生腐敗現象。根據中央關於軍隊、武警部隊和政法機關一律不再從事經商活動決定的精神,以及政府部門不再直接管理企業的要求,黨中央、國務院決定,中央黨政機關必須在1998年底以前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完全脫鉤,不再直接管理企業。為使這項工作順利進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央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要在《規定》要求實現“四脫鉤”(即在職能、財務、人員、名稱四個方面與黨政機關實現脫鉤)的基礎上,進一步做到:
(一)各部門直屬的各類企業,一律與主管部門解除行政隸屬關係,各部門不再作為主管部門直接管理這些企業。
(二)原由各部門管理的企業,與主管部門脫鉤後,屬於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的,以及經國務院批准的涉及國計民生的主要行業的重點企業,其領導幹部職務由中央管理:金融類企業,一律交由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金融工委)管理;非金融類企業,一律交由中央大型企業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工委)、人事部管理。其他企業的領導幹部職務一律按屬地原則,交由地方管理。黨的關係根據企業的不同特點和情況分別劃轉:金融類企業一律劃歸中央金融工委管理;中央管理的企業,黨的關係原在地方的不作變動,原在中央和國家機關的暫由中央、國家機關黨工委管理;移交地方的企業,黨的關係劃歸同級黨組織管理。
(三)原由各部門管理的企業,在財務上與原主管部門徹底脫鉤後,屬中央管理的企業,其資產管理及有關的財務關係由財政部負責;屬地方管理的企業,其資產管理及有關的財務關係由地方財政部門負責。所有企業都要按照屬地原則參加社會保險統籌。
(四)各部門移交中央和地方管理的企業,必須是能夠正常經營運行的企業,移交企業的資產實行無償劃轉,有關債權債務一併移交;如屬資不抵債、虧損累累的企業,必須由原主管部門負責停產整頓,或者關閉安置,妥善處理。
二、脫鉤工作分金融類企業和非金融類企業兩條線進行。金融類企業的脫鉤工作,由中央金融工委、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工作小組負責;非金融類企業的脫鉤工作,由中央企業工委、國家經貿委、人事部成立工作小組負責(以下簡稱兩個工作小組)。兩個工作小組的主要職責是:具體負責中央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的組織、指導、審查、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總體處理意見和具體實施方案,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各部門也要責成專人,負責本部門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的脫鉤工作。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對中央黨政機關移交地方的企業,一定要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切實做好有關工作,不能把接收的企業層層下放。
四、1998年底前,各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在調查、清理、登記造冊的基礎上,提出分類處理意見;兩個工作小組會同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國家工商局以及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根據對各部門分類處理意見的審查情況,研究提出總體處理意見和具體實施方案,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後,各部門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即行脫鉤。然後在兩個工作小組的指導、監督下,按照批准的總體處理意見和具體實施方案,由各部門對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分別進行處理。
五、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發生違法違紀行為,各部門及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在脫鉤工作中,必須嚴格財經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嚴守以下紀律:
(一)不準隱匿、轉移、轉讓、出賣企業資產或變更企業登記;不準逃廢、懸空銀行債務,不準逃廢欠稅;
(二)不準以任何名義私分企業錢物和侵吞國家資產;
(三)不準弄虛作假,塗改、轉移或者銷毀帳目;
(四)不準抽逃企業資金;
(五)不準突擊花錢、分錢、分物;
(六)不準從企業調撥資金和向企業攤派各種費用;
(七)不準突擊進人、突擊提高工資和離退休待遇;暫停提乾和辦理離退休手續;
(八)有違法違紀嫌疑的人員,一律不準出國(境)。違反上述紀律的,要追究主管部門主要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並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中央政法機關與所辦企業脫鉤的工作仍按《政法機關不再從事經商活動的實施方案》(中辦發〔1998〕25號)的規定辦理。
中央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不再直接管理企業,是新形勢下加強黨的建設、政權建設,鞏固機構改革成果,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一項重大舉措。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深刻認識中央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緊迫性,把這項工作作為嚴肅的政治任務,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堅定信心、雷厲風行,不折不扣、扎紮實實地貫徹落實,並確保人心穩定和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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