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行原則

並行原則是在內國法院對非訴訟案件的國際管轄方面,當適用的內國法作為準據實體法時應加以限定的一種理論。主要為德國學者所倡導。在德國,禁治產宣告和失蹤宣告的國際管轄權在本國,作為例外的是,對於外國人的此類宣告,則僅限於德國法作為準據法被適用的場合(德國民法施行法第23條第1款、失蹤法第12條第2、3款),這是並行原則的例子。

這一原則的理論依據是,由於在非訴訟案件中程式法和實體法的關係極為密切,當兩者不一致時,就要在法律適用的難點上求得解決,這一原則在無明文規定的場合也被引用。例如,德國非訴訟案件程式法第73條規定,繼承案件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但是關於遺囑執行人的認定,遺產處分的程式,屬於涉外案件者,當不存在由於反致而使德國法成為準據法的情況時,德國判例就承認所謂否定管轄的管轄權縮小論。在德國學說中拉倍等人支持這一理論,但反對者認為,這種情況應限於作為準據法的外國法與內國法之間缺乏類似性的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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