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鄭氏聯誼總會

世界鄭氏聯誼總會

滎陽世界鄭氏聯誼總會成立於2003年12月,由滎陽市民政局批准登記註冊,旨在聯繫鄭氏宗親、加強鄭文化研究、促進滎陽經濟發展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滎陽世界鄭氏聯誼總會
  • 外文名:The Parent Sodality of Xingyang World Zheng Clan
  • 註冊地:滎陽
  • 宗旨:弘揚鄭文化、振興我中華
貢獻,章程,組織,

貢獻

滎陽世界鄭氏聯誼總會成立以來,在鄭如傑、鄭朝增等宗親帶領下,歷經辛勤勞作,努力尋找鄭氏文化歷史資料,收集整理歸檔;積極主動宣傳弘揚鄭氏傳承的歷史意義和鄭氏宗親的職責重要性;在眾多宗親大力支持下,籌募捐款興建三公祖殿——始祖殿,為鄭氏文化發揚光大打下了堅實基礎,宗親深表敬佩和讚賞,這些歷史資料以及建築物將成為傳承鄭文化歷史見證。
始祖殿始祖殿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
第二條 中文:滎陽世界鄭氏聯誼總會
第三條 英文:The Parent Sodality of Xingyang World Zheng Clan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
滎陽世界鄭氏聯誼總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對世界鄭氏同胞間各種聯誼活動進行組織、協調、溝通、服務的民間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弘揚鄭文化、聯繫親情、發展經濟為中心任務,圍繞“天下鄭氏熱愛滎陽、滎陽服務天下鄭氏”這一根本宗旨,協調鄭氏民間組織,聯誼世界各地鄭氏宗親,為社會經濟發展牽線搭橋,促進鄭氏之間在文化、科技、經貿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第四條 本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滎陽市民政局,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為滎陽市人民政府世界鄭氏聯誼中心,本會在滎陽市人民政府世界鄭氏聯誼中心指導下,在滎陽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下開展工作。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為:滎陽市萬山南路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協調鄭氏民間組織
1、對滎陽市區內的鄭氏民間組織進行統一管理,引導其健康發展。
2、加強滎陽市區內各民間組織的團結、協作,樹立全局觀念和一盤棋思想,增強鄭氏宗親對祖地的凝聚力、向心力。
(二)聯絡世界鄭氏
1、加強海內外各地鄭氏宗親及鄭氏組織之間的聯繫,建立聯繫網路和溝通機制。
2、為廣大鄭氏宗親提供各種服務,充分發揮天下鄭氏的親情紐帶作用。
3、加強對祖地滎陽的宣傳,增進海內外鄭氏對祖地滎陽的了解和支持。
(三)研究鄭文化
1、開發、整理祖地、全國及世界各地鄭氏歷史、人文資料,全面系統地研究鄭文化,促進鄭文化的發展。
2、開展鄭文化學術交流和文化研討,組織海內外鄭氏宗親回滎尋根謁祖、觀光考察。
3、做好鄭氏祖地遺址、遺蹟和文化的發掘、維護、修繕和管理工作。
(四)促進經濟發展
1、建立經濟信息網路服務系統,促進各地鄭氏經濟發展。
2、加強祖地滎陽與天下鄭氏在經貿、科技、教育、文化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為鄭氏企業家來滎陽投資提供服務。
(五)籌建鄭氏聯誼基金
1、通過政府資助、社會各界捐贈和政策允許的籌資渠道,聚積資金,建立鄭氏聯誼基金。
2、通過基金對社會各界捐助進行高透明度的科學管理。
3、基金用於鄭文化研究、鄭氏聯誼、祖地名勝古蹟的維護和建設。
4、基金亦可用於資助鄭氏困難及弱勢群體等公益事業。
5、對本會提供資助捐贈的國內外單位、個人,將根據其貢獻,由本會或提請滎陽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單位(團體)會員、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熱心鄭氏聯誼事業
(4)按時交納會費
(5)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1)單位(團體)或個人向理事會辦公室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
(2)理事會辦公室對申請人進行考察和確認。
(3)報請會長簽署批准。
(4)交納會費。
(5)由理事會辦公室登記存檔。
(6)由秘書長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參加本會的活動。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決議和決定。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第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本會的會費標準:
(1)單位(團體)會員年會費標準300元。
(2)個人會員年會費標準10元。
第十三條 本會人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經理事會半數以上通過,予以除名,違犯法律的,由其本人承擔完全責任。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超過50名會員時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從各工作機構選舉產生)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審議本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審議會員提案。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報請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能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應到會人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須實際到會人半數以上同意方能生效,以全體人員民主表決的方式通過。
第十七條 總會理事會是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人組成,理事會對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責是:
(1)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提出名譽顧問、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侯選人和罷免人名單。
(3)籌備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財務狀況。
(5)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解聘。
(6)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7)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可以提前或延期,但最長延期不能超過一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時,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必要時可以進行書面表決。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3)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
(2)檢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授權本會副會長、秘書長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工作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工作機構和會屬組織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理事、各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
(4)決定工作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解聘。
第二十五條 本會聘請熱心鄭氏聯誼事業、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擔任名譽顧問、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日常工作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工作決議。
(1)理事會辦公室。
(2)聯誼部。
(3)規劃發展部。
(4)基金財務部。
(5)根據需要設立的其它工作機構。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資金的來源
(1)政府資助。
(2)捐贈。
(3)會費收入。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資金運籌
(1)購買國家債券
(2)存入金融機構獲息。
(3)其他理事會授權的運作方式。
第二十九條 本會資金使用
(1)開展鄭氏聯誼活動經費的補貼。
(2)開展鄭文化研究所需的經費。
(3)對祖地鄭氏古蹟文物的發掘、修復、建設費用。
(4)鄭氏宗親信息交流所需的經費。
(5)根據籌款定向或捐贈者意願直接投入使用的項目。
(6)本會資產維護更新所需的費用。
第三十條 本會資金管理
(1)建立資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受贈人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定期向宗親公布收支帳目,接受民政部門監督指導,接受審計部門審計。
(2)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直至停止對該項目的支持,觸及國家刑律的提交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會計執業資格的財會人員,會計不得同時兼任本會出納。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1月31日前,理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
(1)上年度業務報告和經費收入決算。
(2)本年度業務計畫和經費收支預算。
(3)財產清冊。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時應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金、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需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民政部門批准。
第七章 終至程式及終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動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協定需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需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業務主管部門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5年10月3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鄭氏三公鄭氏三公

組織

縱觀華夏古國,鄭氏大家族的血脈延續已有兩千八百年歷史,鄭氏文化的發展源遠流長,歷朝歷代名人薈萃,英雄輩出!回顧鄭氏祖先的光輝歷史,作為鄭氏族人,我們感到萬分榮耀,我們要以強烈的責任心和勇於擔當的精神為發揚光大鄭文化而努力付出。鄭文化是中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弘揚鄭文化,就是發揚光大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讓我們同心同德弘揚鄭文化,緊密團結在以鄭杭生鄭漢明鄭世進、鄭孟亮等高層領導組成的最高決策委員會周圍,承前啟後,繼往開來,創造鄭氏大家庭更為輝煌燦爛的明天!
為實現會務工作在更高水平上持續健康發展,經滎陽世界鄭氏聯誼總會(簡稱滎陽總會)研究,決定成立最高決策諮詢機構——最高決策委員會。經會員(代表)大會推舉並徵得本人同意,滎陽總會最高決策委員首批委員已全部到任。
為便於高效工作,委員會設立常務委員會,設常委7名。中國人民大學原副校長鄭杭生擔任常委兼最高決策委員會主席,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常務理事長鄭新立擔任常委兼最高決策委員會執行主席,中共河南省委原副書記鄭增茂擔任常委,香港中國商會創會會長、香港潮屬社團總會首席會長鄭漢明擔任常委,香港輝達國際集團董事局主席鄭世進擔任常委,工黨(台灣)中央黨部黨主席鄭昭明擔任常委,鄭氏文化產業發展有限公司總裁鄭孟亮擔任常委兼最高決策委員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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