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遺產的評定標準

世界遺產的評定標準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依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對申報遺產項目是否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成為世界遺產進行考核的標準,該標準和考核審批過程非常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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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簡介

每年一度的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將對申請列入名單的遺產項目進行審批,其主要依據是該委員會此前委託有關專家對各國提名的遺產遺址進行實地考察而提出的評價報告。世界遺產可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和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文化景觀作為一個特殊的類別,有其相應的評定準則。按照列入名錄時所依據的標準,大部分文化景觀屬於文化遺產,也有一些是雙重遺產。)

評選標準

凡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標準方可獲得批准。
①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
②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築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過大影響;
③能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④可作為一種建築或建築群或景觀的傑出範例,展示出入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
⑤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傑出範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於損壞;
⑥與具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聯繫。(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該項標準與其它標準一起作用時,此款才能成為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理由。)

文化遺產

世界遺產公約規定下列各項應列為文化遺產:
第一,文物古蹟:從歷史、藝術和科學的角度來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部件和結構、銘文、洞穴、居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組合體。
第二,建築群:從歷史、藝術和科學角度來看,在建築形式、統一性及其與環境景觀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繫的建築群體。
第三,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的角度來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工程或自然與人類的結合工程以及有考古發掘遺址的地區。
世界遺產委員會在公約實施細則中規定了評定遺產的標準,文化遺產必須具備以下標準中的一個或幾個,並經過真實性檢測合格,此外還要在保護管理方面達到要求。

自然遺產

世界遺產公約規定下列各項應列為自然遺產:
第一,從美學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由自然和生物結構所組成的自然面貌。
第二,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自然結構,以及明確規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生活境區。
第三,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的角度來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區域。
世界遺產委員會在實施細則中規定,自然遺產必須符合下述一個或幾個標準,以及附帶的完整性條件。
具體評定標準
第一,代表地球演化的各主要發展階段的典型範例,包括生命的記載、地形發展中主要的地質演變過程或具有主要的地貌或地文特徵;
第二,代表陸地、淡水、沿海和海上生態系統植物和動物群的演變及發展中的重要過程的典型範例;
第三,具有絕妙的自然現象或稀有的自然景色和藝術價值的地區;
第四,最具價值的自然和物種多樣性的棲息地,包括有珍貴价值的瀕危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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