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訴免責

不訴免責,即所謂“告訴才處理”。“不告不理”。在我國,不僅大多數民事違法行為是受害當事人或有關人告訴才處理,而且有些輕微的刑事違法行為也是不告不理。不告不理意味著當事人不告,國家就不會把法律責任歸結於違法者,即意味著違法者實際上被免除了法律責任。

不告不理意味著當事人不告,國家就不會把法律責任歸結於違法者,即意味著違法者實際上被免除了法律責任。在法律實踐中,還有一種類似不訴免責的免責方式,即在國家機關宣布有責主體須承擔法律責任的情況下,權利主體自己主動放棄執行法律責任的請求。必須注意,作為免責形式的“不告訴”必須是出於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自由意志。如果“不告訴”之不作為是在某種壓力或強制環境下作出的,則不構成免除有責主體的法律責任的條件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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