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貸款證券化

不良貸款證券化是指國有商業銀行發起人將其所持有的具有一定流動性,可預見未來現金淨流入的不良貸款,出售給某一個特殊目的的實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SPV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不良貸款證券化
  • 外文名:未知
  • 主體:國有商業銀行發起人
  • 客體:special purpose vehides
  • 英文:NPL Securitization
不良貸款,貸款必要性,貸款體思路,

不良貸款

不良貸款證券化是指國有商業銀行發起人將其所持有的具有一定流動性,可預見未來現金淨流入的不良貸款,出售給某一個特殊目的的實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SPV,由SPV匯集大量的同質貸款進行組合,以這些貸款作抵押,發行多樣化的抵押證券並在金融市場進行出售與流通這樣一種行為。

貸款必要性

從國際上看,不良資產引發的金融危機是災難性的。東南亞金融危機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其金融機構在泡沫經濟時形成的巨額呆賬阻塞了經濟大動脈的正常流動,而且東南亞金融危機也表明,如果一個國家的商業銀行普遍存在著大量的不良資產,該國的金融系統就十分脆弱,當受到某種外部因素的衝擊時,就可能會爆發嚴重的金融危機。考慮到我國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不良資產直接影響到商業銀行的生存和發展,必須及時加以解決。
1.我國目前處理銀行不良貸款面臨的問題迫切需要引入不良貸款證券化的新辦法。
我國目前處理銀行不良資產採取的主要做法是借鑑美國的經驗,採取RTC模式。我國於1999年4月至10月先後成立了信達、長城、東方、華融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專門負責接收四大國有獨資銀行的不良債權。2000年11月,國務院頒布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從事資產管理範圍內公司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可對所收購的不良資產形成的資產進行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其持有的企業股權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境外投資者轉讓,也可由債權轉股權企業依法回購。
從具體操作來看,我國各資產管理公司採用債權轉股權的方式處理銀行的不良資產。首先,由政府向資產管理公司注入資金,由資產管理公司按市價、面值或折價收購銀行的不良資產,即把銀行對國有企業的債權轉變為資產管理公司對國有企業的債權。其次,資產管理公司選擇某些具有發展前景的國有企業,把對該企業的債權轉變為該企業的股權,資產管理公司作為該企業的股東參與企業的重大決策。再次,在國有企業經營改善以後,資產管理公司可以轉讓它持有的股權來回收所投入的資金,或者以每年收取企業的贏利來補償所投入的資金。
這種債轉股的方式在目前看來,有利於緩和國有企業債務負擔過重的狀況,而且在國有企業產權關係不夠清晰,公司治理結構不夠規範的情況下,此方法也有助於推動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但是,從長遠來看,債轉股的缺陷也會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來。現在由資產管理公司運作債轉股,轉股後的股份持有在政策上被稱作“階段性持股”,但如果由於資本市場薄弱,重組不到位,或者制度性因素妨礙了股份的出售,“階段性持股”就會轉為“永久性持股”。10年後,到資產管理公司終結時,這些股權可能會轉為財政部的國有股,在此情況下,還會形成通貨膨脹的壓力,因為其實質是依靠赤字財政補足企業的資本金。另外,我們還可以看到,目前的債轉股實際上是使風險較低的債權轉為股權,風險較高的債權仍然留在商業銀行內部,這對國有銀行降低風險可能會出現逆選擇或逆淘汰的問題,結果造成銀行整體風險水平的升高。當前,全國還普遍出現的一種現象就是,許多地方的企業把債轉股當作甩掉包袱的手段,紛紛去跑“指標”,以致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成立後,銀行的逾期貸款不正常上升,出現“賴賬經濟”,這種情況很可能會導致國家金融風險的逆向上升。
2.銀行實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優勢。
從20世紀70年代初開始到現在,資產證券化在金融創新手段中以其獨特的風姿,成為金融界圈內外人土關注的新熱點。它已經成為許多國家金融機構進行低成本融資和提高資產流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滿足機構投資者對固定收入證券投資的需求,促進資本市場深化的重要金融工具和金融技術,它對傳統商業銀行的影響是巨大的,其經濟意義也是深遠的。
一是增加了資產流動性。通過資產證券化,對不良資產進行轉移、隔離和集中處理,有助於銀行進行呆賬調整,使之增加資產流動性,改善經營業績。
二是獲得了多種低成本的資金來源。通過將資產轉化為得到擔保、保險等增級保證的適銷證券,銀行獲得的是一種其他融資方式所不能做到的達到投資級別的資金籌集方式。從投資者角度看,證券化使原先不能投資於抵押貸款、商業信貸的投資者可通過持有資產支持證券來達到間接投資的目的,而且,銀行在將資產出售的同時,一般保留貸款繼續服務權,從中獲得一定的費用收入,這些都構成了銀行資金的重要來源,並為擴大貨幣乘數的貨幣資金總量提供了條件,有助於新的社會資源的開發和最佳化利用。
三是能夠有效地降低風險。資產的出售可使資本得到釋放,釋放的資本可被再投資於其他更高收益、更低風險的加權資產,使總體資產的風險暴露程度下降。而且由於證券化使資產流動性提高,並將其面臨的資產提前償付風險向它方轉移,同時通過信用增級提高了交易質量,這種過程削減了銀行在資產負債的期限和流動性方面的風險。
四是提高了資金配置效率。通過將出售資產獲得的資金投資於其他資產,金融機構能有效分散面臨的非系統性風險,並且打破資產組合的地域和行業集中限制,使資金的融通渠道大大暢通,有助於資產配置效率的最佳化。
3.證券化是對債轉股的有力補充。
證券化和債轉股是兩種可供選擇的處理不良資產的方法,其方法實施上存在一些相同與相異之處。對銀行來說,它們都需對銀行債權進行重組,銀行賬面資產將會縮小,並有所損失,但不良資產會減少;對企業而言,兩者產生的後果不同,證券化使企業債務減輕,但企業仍受債務約束,而債轉股使企業債務徹底得到解決,企業受到的是股權約束;對政府而言,證券化方法使政府付出的不多,得到的不多,風險也不大,而債轉股使政府付出的是失去了對企業的債權,得到的是對企業的股權,使政府承擔的風險較大。
因此,債轉股與證券化兩種方法在處理不良資產時各有特色。在企業經營機制不健全,政府用於化解銀行不良資產的資金不是很充足等情況下,債轉股處理不且資產的有效性會受到影響,需要其他方式的補充協調,而資產證券化正是一種有效的補充方式,因此,開展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具有必要性。

貸款體思路

證券化是指以缺乏流動性、但具有穩定的現金流的資產作抵押,發行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據以融通資金的過程。證券化業務20世紀70年代興起於美國,並於80年代在歐洲市場上獲得快速發展,90年代開始進入亞洲市場。從國際經驗來看,可以證券化的資產是那些具有穩定的現金流的資產。我們現在研究的進行證券化的資產是資產管理公司從商業銀行接受的不良貸款,因此,證券化的具體操作就有必要對國際標準化的運作流程進行修正。具體而言,就是將證券化中發行的證券從單純的債券拓展為債券與股票並舉,以及對具有非穩定現金流的不良貸款的證券化作更大程度的信用增級,這或許就是證券化所體現的中國特色。
根據證券化發行證券品種的不同,我們可以設計不同的證券化操作方案。如果證券化中發行的證券是股票,則我們稱該類方案為股權方案;如果發行的證券是債券,則我們稱該類方案為債權方案。同時在這兩個總的方案下面依據債務重組的不同形式我們還可以設計出相應的子方案。
先來考察股權方案。
股權方案的設計與債務企業和銀行間的債務重組有關。所謂債務重組,是指債主體在債務人償債困難的情況下,依據有關法規,通過雙方協商、行政仲裁、法院判決等形式,使債關係向有利於債務人的方向轉化。與證券化有關的銀企債務重組的具體運作可分為三類:一類是以資抵債,即債務企業轉移其資產給債權銀行以清償債務;二類是債權轉股權,其實質是為債務企業增資;三類是以股權清償債務,即債務企業將其所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權用於清償對債權銀行的債務。
對於以資抵債型,資產管理公司的運作方案可設計成如下:首先是擁有企業不良債權的商業銀行將不良債權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接受債務企業以資抵債方案。資產管理公司在獲得抵債資產後,以這些資產組合(或資產池)作為發起人資本,與高新技術企業(或吸收高科技成果以技術人股)合作,成立一家股份制公司,公開上市。待上市公司運作一定期限後,資產管理公司再將股權轉讓,轉讓所得作為支付給商業銀行的對價資金。該方案我們稱為股權操作方案一。
對於債權轉股權型,資產管理公司的運作方案如下:首先由商業銀行將其所擁有的對債務企業的債權轉移給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按照一定的原則將債權轉為股權(非股份公司須進行股份制改造)。由於債權轉股權後,資產管理公司實際上成了債轉股企業最大的股東,因此有條件對該企業進行資產重組。待條件成熟後,資產管理公司將其股權進行轉讓,轉讓收入成為資產管理公司接受不良債權的資金來源。該方案稱為股權操作方案二。
對於以股權抵債型,原理是一樣的,區別在於資產管理公司難以成為控股單位,由資產管理公司對其進行管理或進行資產重組有一定的難度。
股權方案的基本思想是充分利用股權融資不須償還這一特點來實現不良貸款的證券化。其優點是規避了國際慣例上對證券化資產需要穩定的現金流的要求,從而使得不良貸款證券化可實施的範圍較廣,並且規避了發行的債券不能按期償還所產生的社會與政治風險。其缺陷在於公開上市的要求較高或者股權轉讓難度較大。由於目前公開上市實行核准制,因此如何使得成立的股份公司具備上市標準並上市,這是資產管理公司面臨的一個關鍵問題。建議國家在上市方面給予資產管理公司一定的傾斜政策,以支持不良貸款的證券化。而目前中國法人股股權的轉讓主要是通過兼併的形式進行,因此,如何對債務企業進行重組以滿足兼併企業兼併的要求,這也是資產管理公司面臨的另外一個關鍵問題。股權方案是資產管理公司運作不良貸款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其目的在於,通過股權方案減輕債務企業的財務負擔,便於資產管理公司對債務企業進行資產重組,改善債務企業的業務經營狀況,確保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的安全並增值,最終實現股權轉讓和變現,以支付資產管理公司收購(或接受)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所需的資金。
再考慮債權方案。
債權方案是一種純粹的證券化融資。其思路如下:首先是實現債權的轉移,即資產管理公司按照一定的折扣率從商業銀行那裡收購不同的不良貸款組合;其次,資產管理公司按貸款的不同類別進行分類組合,形成具有一定現金流的不良貸款池;再次,資產管理公司以該貸款池為依託,發行可流通的債券;最後,資產管理公司所籌債券的收入用於償還收購不良貸款的資金,並負責對債券還本付息。該方案我們定為債權操作方案一。
這一債權方案是按照國際上證券化運作的基本模式操作的,但它對資產的質量要求較高,如資產需在未來產生穩定的現金流等。這是因為債券的按時償還是由資產的現金流特徵決定的。因此,對於能夠產生一定的、但並非穩定的現金流的不良貸款,我們可通過設計合理的結構進行信用增級以此增加現金流的穩定性和投資者的信心,這是不良貸款證券化債權方案成功的關鍵。
如果再將該方案衍生一下,則可得到一種較為複雜的債權方案。即在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貸款後,債權轉為股權,然後以股權為依託發行可流通的債券;或者,如果資產管理公司本身接受的就是股權,則也可按這種模式運作。該方案我們定為債權操作方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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