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促銷行為

不正當促銷行為是指行為人為了爭奪競爭優勢以脅迫、欺騙、利誘或其他不正當的手段使交易相對人與自己進行交易,從而影響市場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不正當促銷行為主要包括兩種;1,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2,不正當低價銷售行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不正當促銷行為主要包括兩種;1,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2,不正當低價銷售行為。採用謊稱有獎或故意讓內部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的行為; 利用有獎銷售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巨額有獎銷售,即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0元的有獎銷售行為。如果是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做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服務的正常價格來折算其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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