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職責

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發生的行為,是指對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公務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法律規定的和其職務要求的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敷衍塞責、草率應付,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發生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不履行職責
  • 外文名:wilful omission to perform duty
  • 性質:犯罪行為
  • 實行對象:主要為公務員
不依法履行職責,環境污染,本行為的構成,

不依法履行職責

不依法履行職責,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敷衍塞責、草率應付,不正確履行職責。 這裡所謂的“不依法履行職責”,是指對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公務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法律規定的和其職務要求的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在履行職責中敷衍塞責、草率應付,不正確履行職責。
例如,對環境污染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公務員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的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同意開工生產,造成污染物過量排放;應當對管轄範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的沒有進行現場檢查;對防治污染的設施不進行審查驗收即批准投入生產或使用等。

環境污染

這裡所謂的“環境污染”,是指人類直接或間接地向環境排放超過其自淨能力的物質或能量,從而使環境的質量降低,對人類的生存與發展、生態系統和財產造成不利影響的現象。具體包括:水污染、大氣污染、噪聲污染、放射性污染等。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
大氣污染是指空氣中污染物的濃度達到有害程度,以至破壞生態系統和人類正常生存和發展的條件,對人和生物造成危害的現象。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並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學習、生活的現象。放射性污染是指由於人類活動造成物料、人體、場所、環境介質表面或者內部出現超過國家標準的放射性物質或者射線。例如,超過國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排放污染物的標準,超種類、超量、超濃度排放污染物;未採取防止溢流和滲漏措施而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致使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非法向大氣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等等。 這裡所謂的“傳染病”,是指由於致病性微生物,如細菌、病毒、立克次體、寄生蟲等侵入,發生使人健康受到某種損害以及危及生命的一種疾病,可以通過不同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傳播,造成人群中傳染病的發生或者流行。
我國根據各種傳染病的傳染性強弱、傳播途徑難易、傳播速度的快慢、人群易感範圍等因素將傳染病分為三類:甲類傳染病屬於傳染性強、傳播途徑容易實現、傳播速度快、人群普遍易感的烈性傳染病,包括鼠疫、霍亂。這是國際檢疫傳染病,一經發現,必須立即向世界衛生組織通報。乙類傳染病是與甲類傳染病比較,其傳染性、傳播途徑、速度、易感人群較次之的一類,包括病毒性肝炎、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愛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質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猩熱病、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鉤端螺旋體病、布魯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流行性乙型腦炎、黑熱病、瘧疾、登革熱。丙類傳染病是根據其可能發生和流行的範圍,通過測定疾病監測區和實驗室進行監測管理的傳染病,包括肺結核、血吸蟲病、絲蟲病、包蟲病、麻風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新生兒破傷風、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除霍亂、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國務院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公布。這裡所謂的傳染病傳播,是指致使傳染病通過一定的途徑播散給其他健康的人。這裡所謂的傳染病流行,是指致使一個地區某種傳染病發病率顯著超過該病歷年的一般發病率水平。

本行為的構成

(1)本行為的主體是對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公務員。行政機關作為本行為的主體,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2)本行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或間接故意。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其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可能會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發生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發生的結果。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其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會導致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發生的結果,而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3)本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生產安全、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安全、食品安全等安全工作的正常監督管理活動。 (4)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不依法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發生的行為。具體來說,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以下幾方麵條件:①行為人不依法履行職責;②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發生了;③不依法履行職責與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發生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除上述重大事故外,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公務員不依法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其他重大事故,如水災等重大事故發生的,也應當根據第二十條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例如,組織大型民眾性活動,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發生嚴重人員傷亡事故的行為。 組織大型民眾性活動,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發生嚴重人員傷亡事故的行為,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公務員在組織較大規模、需要採取有效防範措施的民眾性活動中,對可能發生的問題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造成可以避免的嚴重人員傷亡事故發生的行為。
本行為的構成
(1)本行為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公務員。行政機關作為本行為的主體,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2)本行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或間接故意。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其在組織大型民眾性活動中,對可能發生的問題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可能會造成可以避免的嚴重人員傷亡事故發生的結果,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可以避免的嚴重人員傷亡事故發生的結果。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在組織大型民眾性活動中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會導致可以避免的嚴重人員傷亡事故發生的結果,而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3)本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共安全工作的正常監督管理活動。 (4)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組織大型民眾性活動中,對可能發生的問題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導致可以避免的嚴重人員傷亡事故發生的行為。具體來說,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方麵條件:①在組織大型民眾性活動中。②發生了可以避免的嚴重人員傷亡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損害結果。③對可能發生的問題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例如,在組織民眾遊園活動時,由於疏忽了參加活動的人員過多而可能發生人員相互擁擠、踐踏的問題,未採取限制參加活動人員數量的有效措施,導致發生了可以避免的嚴重人員傷亡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結果。 根據第二十條規定,不依法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發生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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