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條件

不安全條件

操作人員在進行作業時,一切外界條件所具有的潛在危險性,稱為不安全條件。例如,不適宜的環境條件(高溫,潮濕、有害氣體、、粉塵及明顯的噪聲),或是設備、裝置,機械有缺陷,或是操作用具,輔助工具,防護設備有缺陷等。這些大都有引起事故的可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不安全條件
  • 外文名:Unsafe conditions
  • 對象:員工
  • 性質:現代詞
類型,防範事項,經典案例,不安全行動,

類型

不安全條件是指能夠對員工健康造成危害的工作環境,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不到位的設備防護。②設備本身存在缺陷。③設備操作程式不當。④不安全的儲存、擠壓和超負荷。⑤通風、照明不當。

防範事項

雖然事故在任何地方都有發生的可能性,但在工作過程中會存在一些“高危險”區,應當引起管理者重視。對工作事故的基本補救措施是消除或最低限度減少不安全環境因素。
對於不具備安全條件的企業,要么整頓,要么強制關閉,一定要防止因為不安全條件而導致危險事件發生。

經典案例

鑒於煤礦業不間斷地發生災難事故。2005年8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遏制煤礦事故頻發多發的勢頭。《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要求,立即停產整頓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凡屬逾期沒有提出辦理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中請、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已責令停產整頓的礦井,已提交申請、但經審查認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責令限期整頓的礦井,證照不全礦井,超能力生產礦井,沒有按規定建立瓦斯監測和瓦斯抽放系統的礦井,沒有採取防突措施的礦井,沒有經過安全生產“三同時”竣工驗收而投產的基建和改擴建礦井等,必須立即停止煤炭生產,認真進行整改。

不安全行動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中規定的不安全行為如下:
(1)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2)造成安全裝置失效:拆除了安全裝置;安全裝置堵塞,失掉了作用;調整的錯誤,造成安全裝置失效;其他。
(3)使用不安全設備:臨時使用不牢固的設施;使用無安全裝置的設備。
(4)手代替工具操作:用手代替手動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夾具固定;用手拿工件進行機加工。
(5)物體(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產用品等)存放不當。
(6)冒險進人危險場所:冒險進人涵洞,接近漏料處(無安全設施);採伐、集材、運材、裝車時,未離危險區;未經安全監察人員允許進入油罐或井中;未“敲幫問頂”開始作業;冒進信號,調車場超速上下車,易燃易爆場合明火,私自搭乘礦車,在絞車道行走,未及時嘹望。
(7)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護欄、汽車擋板、吊車吊鉤)。
(8)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
(9)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
(10)有分散注意力行為。
(11)在必須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的作業或場合中,忽視其使用:未戴護目鏡或面罩;未戴防護手套;未穿安全鞋;未戴安全帽;未佩戴呼吸護具;未佩戴安全帶;未戴工作帽;其他。
(12)不安全裝束:在有旋轉零部件的設備旁作業時穿過肥大服裝;操縱帶有旋轉零部件的設備時戴手套。
(13)對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處理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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