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區政府分散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分散採購管理,規範下城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的政府分散採購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和有關規章制度,參照《杭州市政府分散採購管理暫行辦法》(杭政辦函〔2009〕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下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下城區政府分散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 法規分類: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2010-10-29
  • 實施日期:2010-10-29
  • 時 效 性:有效
基本信息,適用範圍和組織管理,項目預算和申報管理,項目採購組織實施,項目驗收和資金支付,監督檢查,解釋權及施行日期,

基本信息

名 稱: 關於轉發《下城區政府分散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頒布單位:
正文:杭府法備告[2010]45號
下城區人民政府
你區上報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關於轉發〈下城區政府分散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下政辦發[2010]61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下政辦發〔2010〕61號
關於轉發《下城區政府分散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各直屬單位:
由區財政局擬定的《下城區政府分散採購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適用範圍和組織管理

(一)本辦法所稱的政府分散採購,是指下城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採購人),採購集中採購目錄以外且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限額10萬元(含)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二)政府分散採購是政府採購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組織形式分為採購人自行採購和委託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代理機構)採購。
自行採購,是指採購人組織本部門(本單位)實施政府分散採購項目的採購活動。
委託社會代理機構採購,是指採購人委託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資格認定的社會代理機構實施政府分散採購項目的採購活動。
(三)區財政部門是區政府採購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區政府分散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下城區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採購辦)代表區財政部門具體履行對政府分散採購的監管職能。區級各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或領導小組),由各主管部門分管領導和採購部門、財務部門、監察部門的有關人員組成,負責本部門及下屬單位政府分散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所屬單位的監督管理體制由各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設定。
(四)區級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建立政府分散採購管理及其配套的內部制約機制,明確和規範本部門及下屬單位的採購範圍、限額標準、採購程式、資金 結算和監督檢查等。下屬單位也應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五)採購人應明確單位內部相關機構(規模小的單位應明確專人)牽頭負責本部門及下屬單位政府分散採購項目的組織實施。對項目審批、組織採購、資金支付、驗收保管、質量跟蹤等必須實行崗位分設,做到監督管理與具體操作相分離。
(六)採購人應通過下城區政府採購業務信息系統開展採購預算、採購方式審批、採購組織形式、供貨契約備案、採購資金支付等採購業務。

項目預算和申報管理

(七)採購人應當嚴格按照部門預算中編列的政府採購項目和資金預算開展政府分散採購活動。無政府採購預算的,不得實施採購。
(八)採購人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在部門預算中單獨編制該財政年度政府分散採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按照程式逐級報區財政部門。
區財政部門對部門預算中政府分散採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進行審核,經區人代會審議通過後隨部門預算下達給各採購人。
(九)在年度預算執行中,因未報、漏報、新增和預算調整等增加政府分散採購項目預算的,採購人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報區財政部門審批、調整。
(十)採購人應自區財政部門下達政府採購預算之日起,根據採購需要,編制政府分散採購項目實施計畫,以利於有計畫地實施政府分散採購項目。實施計畫應包括項目構成、使用單位、採購數量、技術規格、採購時間、資金來源等內容。
(十一)政府分散採購項目在實施前,應報區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確定該項目的採購方式。達到《政府採購法》規定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採購項目預算金額30萬元及以上),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需要改變採購方式的,採購人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報區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項目採購組織實施

(十二)區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政府分散採購活動中相關採購檔案的備案和審批事宜,審批事項經區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
(十三)採購人的採購活動應當包括以下基本程式:通過下城區政府採購業務信息系統,報區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確定採購方式和組織形式,發布項目採購公告,編制採購檔案,組織評標活動等。整個採購過程要嚴格 按照《政府採購法》規定的程式操作。
(十四)屬於政府分散採購的項目,採購人已經設立採購機構的,應由採購機構組織實施;採購人自身不具備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應委託有資格條件和能力的社會代理機構組織實施。
(十五)採購人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就政府分散採購項目的組織實施與社會代理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定。委託代理費用超過政府分散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10萬元及以上,此標準以下的可由採購人確定),應通過競爭的方式確定委託的社會代理機構。所簽訂的委託代理協定應報市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六)委託代理協定應當就下列事項明確委託人與社會代理機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採購人應支付的委託代理費用的比例或數量;
2. 採購需 求和採購完成時間;
3. 採購檔案的編制與發售、採購信息的發布、評審標準的制定、評審專家的抽取、供應商資格的審查等;
4. 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的確定和履約驗收;
5. 詢問或質疑的答覆、申請審批或報送備案檔案和雙方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等;
6.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七)政府分散採購活動中編制的採購檔案(包括公告和契約)應當使用經區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政府採購格式文本。採購檔案中不得指定供應商或者品牌,不得在技術和商務等方面設定排他性條款。應優先採購自主創新、節能和環保產品。
按照政府採購格式文本簽訂的契約是政府分散採購活動合法有效的證明檔案和採購資金支付報銷的有效憑證。
(十八)擬發布的各類政府分散採購項目信息,應按照有關規定,報經區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後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以下簡稱指定媒體)上公告。
(十九)應根據《杭州市政府採購評審現場監管細則》的有關規定組織項目評審活動,要有完整的評標記錄,有條件的評審現場應全部實行錄音錄像,並作為電子檔案予以保存。
(二十)對政府分散採購活動進行評審的專家,應按照有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從市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管理的杭州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庫不能滿足相應需要的,按相關規定可以另行選取專家,但應當在評審工作開始前,將評審專家名單報區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確認。
(二十一)在實施採購活動中,要依法組成評標評審委員會。採購人及社會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政府分散採購項目的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不得干預或影響政府分散採購活動的正常進行。
(二十二)社會代理機構應當堅持規範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做好所代理政府分散採購項目的具體實施工作。
(二十三)評標活動結束後,採購人或社會代理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採購人確認的評標 結果,報區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後在指定媒體上公示。在公示有效期內無疑義的,發出中標或成交供應商通知書。
(二十四)採購人或社會代理機構應在供應商接到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後30日內,與中標供應商或者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契約。任何一方無故拒絕簽訂政府採購契約的,按《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處理。

項目驗收和資金支付

(二十五)採購人是政府分散採購項目驗收的責任人,應當在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契約並履約後,及時根據政府採購契約組織對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和服務的驗收,參與該項目的採購人和社會代理機構應協助做好驗收工作。
(二十六)採購人應當依據採購檔案和政府採購契約的約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且不得改變驗收內容和驗收標準。採購人應明確專門驗收人員,嚴格驗收手續,技術含量高的政府分散採購項目應聘請專業人員參與驗收。應履行驗收書面手續,落實管理責任。
(二十七)政府分散採購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監督檢查

(二十八)區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對採購人、社會代理機構、供應商執行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區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政府分散採購活動的審計。區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二十九)在整個評標活動中,區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對100萬元以上的政府分散採購項目實行現場監管,其餘項目由主管部門或採購單位監督機構(人員)實行現場監管。
(三十)採購人的監察部門應對本部門(本單位)的政府分散採購活動實施監督。
(三十一)採購人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內部監督制約機制,規範高效地做好政府分散採購項目的採購活動。要建立健全質量跟蹤反饋制度,加強對契約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三十二)採購人、社會代理機構或供應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制度有關規定行為的,採購人的監督機構應當及時向區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由區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三十三)區政 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要在指定媒體上公告投訴處理情況。供應商或社會代理機構因違反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解釋權及施行日期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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