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關於證券糾紛示範判決機制的規定

2019年1月16日,上海金融法院發布《上海金融法院關於證券糾紛示範判決機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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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概念

示範判決機制是指在處理群體性證券糾紛中,選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審理、先行判決,通過發揮示範案件的引領作用,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的糾紛解決機制。

內容解讀

《上海金融法院關於證券糾紛示範判決機制的規定》共四十八條,主要對示範案件的選定、示範案件的審理、示範案件的專業支持、示範判決的效力、示範案件的審判管理等作出規定。
在示範案件的選定方面,對示範案件與平行案件的範圍進行了界定,示範案件是群體性證券糾紛中在事實爭點和法律爭點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平行案件是指與示範案件具有共通的事實爭點和法律爭點的案件。
在示範案件的審理方面,針對示範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訴訟主張的明確、法官釋明權的行使、法官見解的公開、當事人法庭辯論權利的保障以及裁判文書的製作等作出了規定。
在示範案件的專業支持方面,法院可以經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調取相關交易數據,進行專業分析,出具損失核定意見。訴訟當事人可以申請專家輔助人,就案件中涉及的專業性問題代表當事人發表意見。法院在示範案件審理中可引入專家陪審員,提升審判的專業化程度。
在示範判決的效力方面,明確了示範判決的效力擴張原則。在事實認定方面,除有相反證據推翻之外,對示範判決認定的具有共性的事實,平行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均無需另行舉證;在法律適用方面,對已由示範判決認定的法律適用標準,平行案件的原告主張直接適用的,可予以支持。示範判決生效後,平行案件原則上應先行委託調解,並通過運用訴訟費用經濟槓桿,引導當事人通過證券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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