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貨物疏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上海港口貨物疏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1995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港口貨物疏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80902
  • 發布日期:1995-08-16
  • 生效日期:1995-08-1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上海港口貨物疏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1995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提高上海港口貨物通過能力,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上海港口貨物疏運管理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定義)
本實施細則所稱疏運,是指貨物在卸入港口庫場後,超過或者未超過港存期的港口貨物過分集中時,由上海港務局組織港埠企業將貨物運到港外庫場的措施。
港外庫場是指經上海港務局核定的在港區外承接港口疏運貨物儲存業務的單位。
第三條 (疏運原則)
上海港務局實施疏運,必須以港口貨物過分集中,超過港埠企業的庫場額定堆存量並影響港口待卸船舶的接卸為前提。
對不具備上述前提堆存在港區的貨物,上海港務局不予疏運。
港埠企業的庫場額定堆存量,由上海港務局核定後公布。
第四條 (不得疏運的貨物)
下列堆存在港區的物品,不得疏運:
(一)稀有珍貴物品、歷史文物、有價證券;
(二)外國使、領館物品;
(三)展覽物、科研器材及資料;
(四)動植物活體;
(五)精密儀器及其他易損物品;
(六)外包裝已經損壞的物品;
(七)上海港務局認定不得疏運的其他物品。
第五條 (船舶信息和卸貨資料)
貨物的承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採用傳真、電報、信函等方式,向上海港務局指定的部門提供船舶信息和卸貨資料。其中,近洋航線船舶應當在抵港24小時前提供;遠洋航線船舶應當在抵港7日前提供。
船舶信息指船舶載重量、方位和規格。卸貨資料指艙單、積載圖、危險品清單。貨櫃貨物卸貨資料還應包括貨櫃清單並註明特種箱、危險品箱和冷藏箱等內容。
第六條 (船舶靠泊計畫)
上海港務局收到承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的船舶信息和卸貨資料後,應當迅速編制船舶靠泊計畫。
在船舶靠泊計畫編定後,上海港務局應當及時通知港埠企業準備接卸,並將船舶靠泊計畫通知承運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七條 (貨物抵港通知)
外貿進口貨物船舶靠泊後,承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48小時內向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發出貨物抵港通知。內貿貨物船舶靠泊後,承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24小時內向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發出貨物抵港通知。
第八條 (提貨和裝卸)
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接到貨物抵港通知後,應當及時辦理提貨手續,並在取得提貨憑證後,與港埠企業約定提貨時間。
港埠企業在與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約定提貨時間後,應當按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要求,妥善安排貨物裝卸所必要的人力和設備,保證貨物在約定時間內提離港區。
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對已約定提貨時間的貨物,應當在約定時間內及時提貨。
第九條 (貨櫃貨物的交付形式)
貨櫃貨物的交付形式按貨櫃港方堆場條款(CY)、收貨人庫場條款(DOOR)和港方貨櫃貨物倉庫條款(CFS)處理。
貨櫃港方堆場條款,是指承運人負責將貨櫃及其貨物在卸貨港碼頭堆場整箱交付的形式。
收貨人庫場條款,是指承運人負責將貨櫃及其貨物在收貨人庫場整箱交付的形式。
港方貨櫃貨物倉庫條款,是指承運人負責將貨物在港方貨運站拆箱交付的形式。
在港區拆箱後的貨櫃空箱和進港的貨櫃空箱,其交付形式按貨櫃港方堆場條款處理。
第十條 (疏運程式)
貨物超過港存期疏運,港埠企業應在實施疏運24小時前向上海港務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就近疏往港外庫場。
貨物在港存期內提前疏運,上海港務局應事先向市政府交通辦書面申請,經批准後由上海港務局組織港埠企業予以落實。
受理機關對疏運和提前疏運的申請,應在受理後24小時內作出答覆。
第十一條 (疏運交接)
港口貨物疏往港外庫場時,港埠企業應與港外庫場辦好疏運交接手續,編制貨物交接清單。
對疏往港外庫場的貨櫃貨物,港埠企業還應編制貨櫃設備交接單,並在24小時內提供給承運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二條 (疏運通知)
港埠企業應當在港口貨物疏往港外庫場後24小時內書面通知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書面通知的內容為:疏運原因和依據、貨物進港日期和疏往港外庫場的時間、地點以及提貨地點、聯繫人等。
第十三條 (疏運貨物的提取)
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到港外庫場提取疏運貨物,應當先到港埠企業辦理提貨手續,付清費用,領取由港埠企業出具的港外庫場疏運貨物提貨單(含交接清單)並約定提貨時間後,方可按約定時間到港外庫場提取貨物。
第十四條 (費用支付)
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到港埠企業辦理提貨手續時,應按規定支付下列費用:
(一)貨物堆存在港口庫場時港存期內的堆存費和超過港存期的超期累進保管費;
(二)貨物超過港存期被疏運後提取或者在港存期內被疏運但超過港存期提取,按規定支付的疏運費;
(三)貨物疏運到港外庫場後的堆存費和提貨裝卸費。
貨物疏運到港外庫場後的費用,從貨物卸入港外庫場之日起算,由港埠企業向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後,按期與港外庫場另行結算。
第十五條 (提前疏運費用的分攤)
貨物在港存期內被疏運又在港存期內提取的,由港埠企業、承運人或者其代理人和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分攤提前疏運費用。
提前疏運費用的分攤方法,由上海港務局制定。
第十六條 (貨物監管責任的轉移)
貨物在被疏往港外庫場後,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約定時間內未提取而需要繼續將貨物堆存在港外庫場的,應當與港埠企業辦理提貨手續,結清費用,並與港外庫場另行訂立倉儲契約。
第十七條 (港外庫場資格申請)
港外庫場由港埠企業選擇符合港口貨物疏運條件的單位承擔。
對從事港口疏運貨物儲存業務的港外庫場,港埠企業應當與其簽訂書面委託協定,並向上海港務局提出申請,經上海港務局核定後,方可委託其承接港口疏運貨物儲存業務。
港外庫場的資格申請條件,由上海港務局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港外庫場業務操作規範)
港外庫場承接港口疏運貨物儲存業務,應當參照港口作業規範進行操作,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妥善、謹慎地裝卸、搬移、安放、保管港口疏運貨物,並保證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提貨方便;
(二)管理人員具備必要的貨物儲運保管知識,並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三)嚴格按港埠企業出具的港外庫場疏運貨物提貨單向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交付貨物;
(四)按月向港埠企業提供貨物疏運統計報表和貨物疏運結存報表;
(五)執行上海港務局規定的其他業務操作規範。
上海港務局應當對港外庫場的港口疏運貨物儲存業務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十九條 (施行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84年6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發布的《〈上海港口貨物疏運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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