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

《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經市政府同意,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6年4月29日轉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
  • 發布機構: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6年4月29日
  • 實施日期:2016年5月5日
  • 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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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滬府辦發〔2016〕16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制訂的《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制訂的《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4月29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
為鼓勵本市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促進本市電動汽車套用和產業發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檔案,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適用範圍)
(一)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建成投運的國產充換電設施,包括:
1.自用充電設施:專為某個私人用戶提供充電的交流充電樁設施。
2.專用充換電設施:專為某個法人單位及其職工,或專為某個住宅小區全體業主提供充電服務的充換電設施。
3.公用充換電設施:服務於社會電動車輛的充換電設施。
(二)本辦法所扶持的自用、專用充電設施應按照“樁隨車走、按需配置”原則有序建設;公用充電設施應按照“合建為主、單建為輔”原則適度超前建設;專用、公用換電設施應按照“需求支撐、重在示範”原則示範建設。申請市、區(縣)財政資金補貼的充換電設施,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1.標準統一。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服務、維護管理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技術標準、建設標準、設計規範和管理要求。
2.開放共享。按國家和本市相關要求實現充換電數據共享。
3.承擔公共服務。
4.電能可計量。
5.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備銀聯卡、交通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實現刷卡或掃碼便捷支付。
(三)本辦法所扶持的企業充換電設施數據採集與監測平台(以下簡稱“企業平台”),應符合以下要求:
1.投資建設企業平台的充換電建設運營公司(以下簡稱“充換電企業”),經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經營範圍表述為,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
2.充換電企業註冊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並出具註冊資本足額繳納憑證。
3.充換電企業具備完善的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制度,保證設施建設運營安全。
4.充換電企業具備8名以上充換電設施專職技術人員。其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於3人,高壓電工不少於2人。
5.企業平台具備數據輸出功能和數據輸出接口,輸出接口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範要求。對充換電和運營數據進行採集和存儲,數據保存期限不低於2年。
6.接入充電樁規模不少於1000個。
(四)本辦法所扶持的上海充換電設施公共數據採集與監測市級平台(以下簡稱“市級平台”),應履行以下職責:
1.立場公正,自身不投資建設充換電設施,與充換電企業不存在同業競爭關係。
2.具備公共政策服務能力,為政府部門制定實施財政、監管等政策提供服務和支撐。
3.具備公共服務能力,向社會公眾發布全市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信息,為社會公眾提供便捷的充換電設施信息查詢服務。
4.具備平台軟硬體開發能力,負責制訂平台對接數據技術標準,有效整合不同企業平台的充換電服務信息資源,促進不同企業平台之間的互聯互通。
第二條(支持方式和標準)
(一)鼓勵電力等企業發揮技術、管理、資金、服務網路等方面的優勢,組建專業的充換電企業。對其建設的充換電設施給予財政資金補貼,補貼資金在國家充電設施建設獎勵資金、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
1.對專用、公用充換電設備,給予30%的財政資金補貼,各類充換電設施千瓦補貼上限詳見下表。
直流充換電設施(含交直流一體機)
交流充換電設施
補貼上限標準
600元/千瓦
300元/千瓦
2.對專用、公用充換電設施,給予運營度電補貼,補貼標準詳見下表。
公交、環衛等特定行業專用充換電設施
其他為社會車輛服務的公用充換電設施
補貼標準
0.1元/千瓦時
0.2元/千瓦時
補貼上限電量
2000千瓦時/千瓦·年
1000千瓦時/千瓦·年
3.對光伏一體化儲能充電、無線充電等新技術,對設備投資(不含光伏發電)給予30%的財政資金補貼,暫不設千瓦補貼上限。
4.對充換電企業在滬建設的企業平台,按設備投資的30%給予財政資金補貼,單個企業平台補貼上限不超過500萬元。
(二)按“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模式,組建市級平台,承建單位由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財政局通過方案競標方式擇優選擇,由市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授牌成立。政府對市級平台早期建設和運營給予補貼,補貼資金在國家充電設施建設獎勵資金和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安排。
1.支持市級平台加快建設,對2016—2020年間,市級平台設備投資及APP套用平台等相關研發費用,給予50%財政資金補貼,補貼上限不超過2000萬元。
2.為支持市級平台初期運營,對市級平台運營涉及的公共網路租賃等公共服務費用,給予財政資金補貼(補貼比例見下表),每年補貼上限不超過300萬元。
2016年
2017-2018年
運營補貼比例
50%
30%
第三條(配套政策)
(一)充換電企業可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充換電服務費兩項費用。
1.電費
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用電,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其中,為新能源公車提供服務的,執行本市電價目錄中兩部制分時“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其他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執行本市電價目錄中“鐵合金、燒鹼(含離子膜)用電”價格。
向電網企業報裝的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定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平均電價水平。
其他充電設施用電,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
2.充電服務費
充電設施經營企業收取的充電服務費執行政府指導價,2016年7月1日前,充電服務費上限為每千瓦時1.6元;2016年7月1日後,充電服務費上限為每千瓦時1.3元。以後將結合市場發展情況,逐步放開充電服務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二)電網企業為電動汽車提供優質、便捷的配套服務。
1.對充換電設施給予電網接入支持,開闢綠色服務視窗,簡化辦事程式,利用公司營業視窗和“95598”供電服務熱線等,做好宣傳、服務工作,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2.負責充電設施從產權分界點至公共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充電設施不占用住宅小區自用的公共電力容量(包括用於向住宅小區路燈、電梯、水泵等公用設施以及物業服務企業供電的電力容量)。
3.對單獨報裝、獨立掛表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免收業擴費。
(三)支持充換電設施互聯互通。
1.受市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委託,市級平台負責制訂平台對接數據技術標準,報市質量技監局批准後執行。對接數據原則上分為兩類,一類為與充電導航、狀態查詢、電量監控有關的基本數據,另一類為與充電預約、費用結算有關的運營數據。
2.為實現信息共享、方便電動汽車用戶便捷地查詢到充換電設施信息,充換電企業應按要求將基本數據接入市級平台,確保市級平台APP與企業平台APP的對接套用。市級平台應加強技術力量支撐,對充換電設施接入率進行全過程管理。
3.對充換電設施接入率與充換電設施補貼掛鈎的情況進行考核。充換電設施在項目竣工時,應同步將基本數據接入市級平台,自基本數據接入日的次月,開始享受充換電設施運營獎勵;已建充換電設施應在市級平台投運後1個月內,接入基本數據。具體考核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會同市交通委等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4.鼓勵市級平台與充換電企業開展基於運營數據的商務合作,具體合作模式依雙方協定確定。
(四)支持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模式創新。
1.支持“網際網路+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模式創新,引入特許經營、眾籌、線上與線下相結合等新興業務模式。對不具備企業平台建設能力的中小型充換電企業,鼓勵其與有企業平台的充換電企業或市級平台合作,協商接入運營數據,並在協定中約定設施安全等責任。數據接入企業應加強充換電設施接入管理,確保所接入設施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技術標準、建設標準、設計規範。
2.鼓勵專用充電設施對外提供充電服務。在不影響本單位安全管理、停車管理等管理秩序,優先滿足本單位職工、人員充電及停車需求的前提下,鼓勵將專用充電設施對外提供充電服務。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停車位的所有權人等相關各方應當簽訂協定,明確充電設施的所有權及後續維修更新養護、侵害第三者權益責任,鼓勵建立合理反映各方“權、責、利”的商業合作模式。
3.對早期建成的、不符合現行標準而無法投入使用的充換電設施,鼓勵充換電企業按國家和地方現行充換電設施產品及安全標準進行改造,充換電設施改造可享受充換電設施建設補貼政策,建成後運營可享受充換電設施運營補貼政策。
(五)對充換電設施給予規劃土地、項目核准政策支持。
1.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樁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規劃、土地、施工許可手續。利用市政道路建設充電樁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問題,參照市政配套設施建設的有關規定,向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2.鼓勵採用合建方式建設充換電設施。採用合建方式建設的充換電設施,無需單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規劃、土地、施工許可手續。對用地規模不突破主體項目原用地規模的充換電設施,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在規劃參數確定、土地供應方式等方面予以支持。
3.對技術水平高、示範效應強、產業帶動大,經論證確需獨立用地且符合已批准城鄉規劃的充換電設施示範項目,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在土地供應上可予支持,納入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範圍,單建項目應按集約化、少占地的原則設計。
4.對充電樁和採用合建方式建設的充換電設施,按一般電氣設備安裝管理,可不辦理項目備案或核准。申請政府補貼的,應到區域供電公司報備信息,由區域供電公司按月集中向所在區(縣)發展改革委辦理信息報備。需單獨征地的充換電設施,應按有關規定向市發展改革委申報項目核准。國家充換電設施項目管理規定出台後,按國家政策執行。
(六)對自用、專用充換電設施和列入年度計畫的公用充換電設施建設涉及的電力排管工程,經綜合平衡後優先列入道路掘路計畫。排管工程需在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公路竣工後5年內,或在大修的城市道路、公路竣工後3年內的道路上開挖施工的,市、區(縣)城市道路、公路管理部門掘路修復費用按實收取(不按滬建交〔2011〕513號文收取加倍掘路修復費)。
(七)加強金融服務支撐。鼓勵金融機構在商業可持續的原則下,根據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的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保險品種,拓展充換電設施建設融資渠道。對擁有良好誠信記錄的充換電企業,支持其申報中央專項建設基金。
第四條(年度計畫的編制與實施)
(一)市政府成立由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科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等部門組成的市推進充換電設施建設工作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推進辦”)設在市交通委。
充換電企業應在每年8月底前,向市推進辦上報下一年度充換電設施年度建設計畫,計畫包括擬建設施台數、地址、設備投資、擬申請補貼金額等內容。
(二)市推進辦會同相關區(縣)交通主管部門對計畫進行匯總平衡後,編制並下達全市年度建設計畫。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按計畫推進實施,定期向市推進辦報送計畫執行情況,並抄送市發展改革委。
(三)對符合政府補貼扶持範圍的項目,市交通委初審後於每年9月底前,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綜合平衡後,印發充換電項目年度投資計畫。
第五條(設備投資及運營補貼資金申請程式)
(一)申請設備投資及運營補貼的充換電企業,應填寫《充換電設施設備投資及運營補貼申請表》。申請企業平台和市級平台補貼的單位,應填寫《充換電設施公共數據採集與監測市級平台、企業充換電設施數據採集與監測平台補貼申請表》。以上申請表可在市級平台網站上下載。
(二)充換電企業在項目(含企業平台)建成投產後,將《充換電設施設備投資及運營補貼申請表》和《充換電設施公共數據採集與監測市級平台、企業充換電設施數據採集與監測平台補貼申請表》一式三份交市級平台,並提交以下資料:
1.設備契約,設備發票(複印件)。如是外文契約、發票,需附有中文譯件。
2.項目信息報備檔案或項目核准檔案(單獨征地項目)。
3.電費憑證。
4.充電設施基本數據自願按市級平台要求接入的承諾函。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市級平台每季度匯總設備投資(運營)補貼材料,並於次季度第一個月,將匯總的材料、市級平台出具的充換電設施設備投資及運營補貼初審意見,報送市發展改革委,抄送市交通委。
(三)市級平台申報補貼的,在將《充換電設施公共數據採集與監測市級平台、企業充換電設施數據採集與監測平台補貼申請表》一式三份交市發展改革委的同時,還應提交以下資料:
1.設備契約,設備發票(複印件)。如是外文契約、發票,需附有中文譯件。
2.APP平台等相關研發費用憑證。
3.市級平台運營涉及的公共網路租賃等公共服務費用憑證。
4.上年度本市充換電設施建設、運行分析報告。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四)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交通委等有關部門審核後,根據國家獎勵資金和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的使用程式,由市發展改革委向市財政局申請撥付資金。市財政局按照財政管理的有關要求,將補貼資金撥付到享受補貼的單位。
第六條(部門職責)
(一)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本市充換電設施建設支持政策,印發年度投資計畫,加強政策執行指導與監管,負責充換電設施項目核准與涉及國家能源局管理許可權事項的審核轉報工作,負責本市充電設施用電價格及充電服務費管理。
(二)市交通委承擔市推進辦的工作,負責推進本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指導市級平台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市充電設施設計和建設標準;編制本市充電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組織制定充電設施年度建設計畫並協調實施;負責建設項目機動車停車場(庫)配建充電設施方案審核、審批、規劃驗收工作,組織開展掘路修復費核收等工作。
(三)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大型掘路計畫的審批及小型掘路計畫的指導工作,在具備道路停車條件的地方,組織推進利用道路照明燈桿建設充電設施等工作;負責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涉及的住宅和辦公樓宇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市規劃國土資源局負責充換電站設施的規劃落地工作,對納入年度建設計畫的充換電站項目給予相關政策支持。
(五)市財政局負責財政補貼資金的撥付,並會同市有關部門對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專項審計。
(六)區(縣)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充換電設施建設的推進工作,對社會資本開放充換電設施建設市場,搞好屬地協調,鼓勵有條件的區(縣)出台充換電設施建設支持政策。
(七)華東能源監管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市環保局、市質量技監局、市消防局、市綠化市容局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支持充換電設施規範有序建設。
第七條(附則)
(一)本辦法自2016年5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起,在本市範圍內建成投運的國產充換電設施,適用本辦法。
(二)本辦法施行前頒布的有關檔案與本辦法規定如有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2016年4月6日

辦法解讀

修訂背景

2013年,本市出台了《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以下簡稱“上一輪政策”),對充換電設施建設和相關市場培育都起到了一定的推進作用。上一輪政策已於2014年年底到期,同時,國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對充電設施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市有關方面也反映電動汽車充電和充電設施發展還遇到一些新問題,希望政策能有針對性地進行修訂。
為此,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有關部門開展了政策後評估和成本監審等工作,並在此基礎上進行了政策修訂,在政策修訂期間多次徵求了企業等方面意見,經修改完善後形成了《扶持辦法》。

制訂原則

本次政策修訂圍繞“提高設施使用效率、引導社會資本投資、鼓勵商業模式創新”三大目標,按照“建管並重、引逼結合、簡化程式、強化服務”的原則,簡化項目備案與補貼申報程式,力求政府引導和市場機制結合,對各類投資主體給予相同標準政策支持,為充電設施發展創造好的環境。

修訂變化

鑒於上一輪政策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扶持辦法》延用了上一輪政策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並針對政策執行中發現的問題作出完善和最佳化。主要體現在:一是加大扶持力度,調整扶持方式。補貼力度總體比上一輪政策增加1倍,補貼方式上擴展到建設、運營兩個環節。二是支持互聯互通。為方便電動汽車用戶便捷地查詢到充換電設施信息等,組建上海充換電設施公共數據採集與監測市級平台(以下簡稱“市級平台”),整合各企業充換電設施數據採集與監測平台(以下簡稱“企業平台”)的充換電服務信息資源,促進各企業平台之間的互聯互通。三是簡化政府管理流程。在簡化項目備案手續的同時,簡化補貼申請程式,由原來的1年1申請改為1季1申請,縮短補貼申請時間。

範圍期限

1、適用範圍。《扶持辦法》適用範圍包括在本市範圍內建成投運的國產充換電設施(分為自用、專用和公用充換電設施三類)、市級平台和企業平台等。
2、實施期限。《扶持辦法》自2016年5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對於2015年1月1日起,在本市範圍內建成投運的國產充換電設施,也適用《扶持辦法》有關政策。

補貼條件

1、專用、公用充換電設施。申請補貼的專用、公用充換電設施,應符合標準統一、開放共享、承擔公共服務、電能可計量、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等要求。同時,對早期建成的、不符合現行標準而無法投入使用的充換電設施,鼓勵按國家和地方現行充換電設施產品及安全標準改造。項目改造、運營可享受補貼政策。
2、市級平台。申請補貼的市級平台應向社會發布全市充換電設施信息,自身不投資建設充換電設施,具備軟硬體開發能力等。
3、企業平台。申請補貼的企業平台接入充電樁規模不少於1000個,企業平台基本數據應接入市級平台等。

補貼方式

1、專用、公用充換電設施。建設環節:對設備給予30%補貼,並設立上限。直流充電設施每千瓦補貼上限為600元,交流充電設施每千瓦補貼上限為300元。運營環節:公交、環衛等行業充換電設施按0.1元/千瓦時標準補貼,千瓦充電功率每年補貼電量上限為2000千瓦時;其他公用充換電設施按0.2元/千瓦時標準補貼,千瓦充電功率每年補貼電量上限為1000千瓦時。
2、市級平台。建設環節:對市級平台建設給予50%補貼,上限為2000萬元。運營環節:運營補貼實行退坡機制,2016年為50%,2017-2018年為30%,每年補貼上限為300萬元,2019後不補貼。
3、企業平台。建設環節:按設備投資的30%給予補貼,補貼上限500萬元。運營環節:無運營補貼。

平台信息

市級平台按政府引導和市場化運作模式組建,承建單位由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財政局通過方案競標方式擇優選擇,由市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授牌成立。《扶持辦法》出台後,立即開展競標工作。
市級平台組建後,將接入各企業平台的基本數據,並在此基礎上開發市級平台APP等。用戶可通過市級平台APP,查詢到全市哪裡有充電樁、哪些充電樁正在充電、哪些充電樁是空閒的等信息,為電動汽車用戶充電提供便利。

扶持政策

1、電價方面
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並執行本市電價目錄中“鐵合金、燒鹼(含離子膜)用電”價格(10千伏電壓等級為0.686元/千瓦時)。
向電網經營企業報裝的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定的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平均電價水平。其中,住宅小區內居民自用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峰時段0.641元/千瓦時、谷時段0.331元/千瓦時)。
其他充換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上述電價水平與本市銷售電價同步調整。
2、充換電服務費方面
本市將下調充換電服務費用上限標準,2016年7月1日前,充換電服務費上限為每千瓦時1.6元;2016年7月1日之後,充換電服務費上限調整為每千瓦時1.3元。
3、電網接入配套工程方面
電網經營企業負責充換電設施從產權分界點至公共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充換電設施不占用住宅小區自用的公共電力容量(包括用於向住宅小區路燈、電梯、水泵等公用設施以及物業服務企業供電的電力容量)。對單獨報裝、獨立掛表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電網企業免收業擴費。

核准手續

1、充電樁和採用合建方式建設的充換電設施按一般電氣設備安裝管理,可不辦理項目備案或核准。
2、申請政府補貼的,應到區域供電公司報備信息,由區域供電公司按月集中向所在區(縣)發展改革委辦理信息報備。
3、需單獨征地的充換電設施,應按有關規定向市發展改革委申報項目核准。

申請流程

1、申請充換電設施補貼和企業平台補貼的充換電企業,可在市級平台網站上下載相應補貼申請表,並提供發票、項目信息報備檔案等規定材料,提交給市級平台。
2、市級平台每季度匯總補貼材料,並於次季度第一個月將匯總材料及充換電設施設備投資及運營補貼初審意見報送市發展改革委,抄送市交通委。
3、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根據補貼資金的使用程式,由市發展改革委向市財政局申請撥付資金。市財政局按照財政管理的有關要求將補貼資金撥付到享受補貼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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