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校科技產業暫行規定

上海市高校科技產業暫行規定

從知識經濟這一時代大背景出發,深入研究了高校興辦科技產業 的理論、現實基礎,並針對上海高校科技產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從體制創新、資產重組、風險基金等方面提出了進一步發展高校科技產業的對策建議.希望研究能 正確把握方向,促進上海高校科技產業的可持續發展,保證高等教育社會綜合功能的充分發,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高科技產業發之路產生積極的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高校科技產業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0902
  • 發布日期:1992-05-25
  • 生效日期:1992-05-25
規定全文
上海市高校科技產業暫行規定
(1992年5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高校科技的綜合優勢,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推動上海產業結構調整,振興上海經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高校科技產業,是指高校根據其學科特長和科技綜合優勢,對具有國際和國內先進水平的科技成果(含引進、消化、吸收以及軟體)進行二次開發,形成一定指標的生產,並逐步向社會擴散而創辦的科技型產業。
第三條高校科技企業為經濟實體,是校辦產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高校創辦科技產業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金等)、技術及智慧財產權均屬國有資產。
第四條本市鼓勵高校興辦科技產業,市計委、經委、科委、外經貿委和市財政局、稅務局、勞動局、人事局、工商局和海關、銀行等部門對高校科技產業實行優惠政策。
第五條本市高校科技產業生產的產品,其性能、質量和水平已達到或超過國外同類產品,並達到一定生產指標,能基本滿足國內需求的,由市有關部門報請國務院主管部門和國家海關總署批准,列入限制進口的產品目錄。
第六條高校發展科技產業必須從實際出發,根據國際、國內市場需求,並結合自己的學科優勢,統籌規劃集中力量辦好一個或幾個骨幹企業。每個高校要逐步形成一、二個市場前景好、技術成熟度高、有一定規模經濟效益的拳頭產品。
第二章 組織領導和管理體制
第七條建立上海市高校科技產業協調組(以下簡稱市協調組)。市協調組由分管副市長主持,市計委、市經委、市科委、市對外經貿委、市政府教衛辦、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市高教局、人民銀行市分行等有關方面負責人,部分大學校長和有關專家組成。其職責是:制定本市高校科技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協調有關委、辦、局和其它單位與高校科技產業的有關工作;認定校辦科技產業和項目;主持貨款項目的認定和審批;組織交流科技產業的工作經驗;審查和監督高校科技產業經費的使用;負責獎懲工作。
第八條市高校科技產業協調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協調組辦公室),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和若干名專職人員組成,掛靠市政府教衛辦,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第九條各高校應按國家教委(教備廳[1990]010號)文的規定,建立校辦產業歸口管理機構以及下屬機構,對全校科技企業(含其他產業)統一進行管理。
第十條高校科技企業是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具有法人資格。各高校按事業、企業兩種運行機制的不同要求,實行“一個學校、兩種管理”的模式,對科技企業在人事、財務、分配等方面實施企業化管理,使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
第十一條具備第二條規定的企業,由學校填寫科技產業項目申請書報市協調組辦公室,由市協調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議後報市協調組審定。
第三章 優惠政策和扶植措施
第十二條凡符合本規定第二條的高校科技企業可以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1、國務院國發[1989]10號檔案及本市貫徹實施意見中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市協調組認定符合高新技術產業標準的高校企業,可比照享受漕河涇新興技術開發區的進出口業務、資金信貸、人員出入境、人事、勞動工資等優惠政策。
2、屬出口創匯、替代進口、支農扶農以及符合國家重點發展方向的項目,可優先列入市的發展計畫。
3、凡符合條件的項目,可以納入市經委的技術改造計畫、新產品開發計畫以及消化吸收引進項目計畫。對執行較好的項目和產品,市經委可組織鑑定。
第十三條經審定的高校科技產業的項目,均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學校對科技產業的投入,包括固定資產,可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手續。
第十四條高校科技產業所創外匯,五年內全額留給企業。有出口創匯的高校,可設立一個留成外匯額度帳號,以支持高校企業創匯的結算。凡在浦東新區或漕河涇新興技術開發區註冊的高校科技企業和科技企業集團,可享受高校和浦東新區或漕河涇新興技術開發區的雙優惠政策,對在浦東開辦的科技企業,經市外經貿委批准,可授予自營進出口權。凡經審查對已簽訂中外合作協定項目和因科技產品出口需要而進行對外經營、安裝、維修、售後服務的直接有關人員,其出國審批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及時給予解決,外匯開支可從該企業留成的外匯中支付。
第十五條高校科技產業的利潤以及從合資企業分得的高校部分的紅利,免徵所得稅。一般納入學校基金部分不低於35%,納入企業發展基金不低於30%,其餘由科技企業按規定自主分配。對於初創的高新技術產業或重大技術改造時期投入較大的科技產業,學校有權適當調整分配比例,以支持科技產業的發展。
第十六條鼓勵和吸引企業與高校合作開發和經營,在中試期間,企業投入部分的所獲利潤享受高校科技產業的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高校科技產業資金的來源如下:
1、市政府撥款;
2、學校主管部門的投入;
3、學校自籌;
4、有條件的高校企業和高校集團公司可按《上海市證券交易管理辦法》,發行科技產業股票和債券,對高校參股部分所獲利潤可享受高校優惠政策;
第四章 科技產品的推廣和轉移
第十八條高校科技產業應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有計畫地把高校科技產品,逐步向經濟部門推廣和轉移,或者進行合作生產,使雙方優勢互補。
第十九條高校科技企業的開發的產品,在形成批量生產後,一般5年內應移交市經委,由市經委組織企業定點生產。本市企業不願或無法接受的產品,經市高校科技產業辦公室核准後,向外地轉移。
第二十條凡向企業轉移的產品,高校科技企業可按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轉讓的辦法執行,並按簽訂的技術契約,收取技術轉讓費或利潤分成。
第五章 人員、勞動工資
第二十一條各高校必須有計畫地培養從事高校科技產業的骨幹,穩定發展各層次配套的科技產業隊伍,科技產業人員的配備要納入學校發展計畫。
第二十二條高校科技企業所需事業編制按在校學生數的5%--8%配置,由校辦企業的歸口管理機構統一掌握。高校科技企業所需其他編制,按科技企業發展需要配置,報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備案。學校要發揮人才優勢,組織有真才實學的人員到校辦產業兼職或定期掛職,並制訂必要的鼓勵政策。
第二十三條建立高校工程技術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高校科技產業中從事開發、經營和管理等專業技術人員職務限額由各校切塊解決。對於經費全部自給(實行企業化管理)的高校科技產業,在搞好專業技術崗位設定和結構比例的前提下,經學校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可按崗位設定,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
第二十四條高校科技企業應根據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特點,實行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原則。可參照經營大中型企業的工資的福利待遇有關的辦法執行,實現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
第六章 檢查、獎懲
第二十五條凡列入高校科技產業發展項目,要定期進行檢查落實情況,每年進行一次考核,項目完成後進行驗收,檢查考核結果報市協調組審定。
第二十六條建立高校科技成果開發獎勵基金,獎金從全市高校校辦企業利潤中提取1%,其中50%由各校自行決定獎勵,50%由市高校科技產業協調組給予獎勵(獎勵辦法另訂)。
第二十七條享受本規定各項優惠條件的高校科技產業,凡考核不合格者,應限期整頓,整頓驗收仍不合格的,報請市協調組批准後,取消優惠待遇,並限期償還貸款。
第二十八條高校科技產業的發展情況是衡量高校科技水平的主要標準,也是考核高校工作實績的基本標準之一,應列為高校評估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市政府教衛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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