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試行)

為規範本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上海市發布了《上海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規範本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以下簡稱“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原衛生部《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市食品生產企業制定以下企業標準,應當向本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並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
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上海市地方標準的;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上海市地方標準的。
在沒有統一整合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體系前,現行有效的國家食品質量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視為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情形。
與食品安全無關的內容和指標,不屬於本辦法規範的範圍。
第三條[主管部門]本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本市企業標準備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開展企業標準的備案。
第四條[市區分工]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負責新食品原料、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嬰幼兒食品)、生食水產品、乳及乳製品、保健食品、輻照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以下簡稱“特殊食品”)的企業標準備案工作。
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區縣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負責除前款規定以外的轄區一般食品企業標準備案工作。
第五條[人員要求]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應指定專門部門,並配備專職專業人員開展企業標準備案工作。
區縣衛生局衛生監督所應配備專職專業人員開展轄區企業標準備案工作。
企業標準備案工作人員應當認真負責、恪盡職守,保守商業秘密。
第六條[組織管理]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組織保障情況、基本設施、人員資質、技術能力、管理水平等方面進行培訓和考核。
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區縣衛生局衛生監督所的基本設施、人員資質、技術能力、管理水平等提供保障。
第二章申請與審核
第七條[備案申請]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向本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企業標準備案。
集團公司或者連鎖公司制定的適用於本公司統一的企業標準,可以由集團公司或者連鎖公司總部,或者授權其所屬任一生產企業向本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該企業標準備案時,應當註明適用的各企業名稱以及註冊地址。
委託加工或者授權製造的食品,委託方或者授權方已經備案的企業標準,受託方或者被授權方無需重複備案。但委託方或者授權方在備案時,應當註明受託方或者被授權方的企業名稱及註冊地址。
委託方或者授權方未制定相關企業標準的,以及受託方或者被授權方不執行委託方或者授權方企業標準的,受託方或者被授權方應當經委託方或者授權方書面同意後,制定企業標準,並按照本辦法備案。
同一企業註冊地和實際生產地不在本市同一行政區域的,應當向實際生產地的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企業標準備案。但屬於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第八條[企業標準的基本要求]申請備案的企業標準除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業標準應當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生產工藝、食品安全相關的指標、限量等技術要求;
(二)企業標準的編寫應當符合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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