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置辦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置辦法》已經於2017年10月16日第19次局務會通過,於2017年10月27日發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共二十四條,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置辦法
  • 發布機關: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發布時間:2017年10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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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發布

滬食藥監規〔2017〕12號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發布《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置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場監管局、機關相關處室、市局執法總隊:
《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置辦法》已經於2017年10月16日第19次局務會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重新發布<上海市食物中毒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置辦法>的通知》(滬食藥監法〔2015〕818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7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範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置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及本市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置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調查、控制、認定和處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處置原則)
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置應當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管理、依法有序、科學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事故分級與回響)
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規定,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分為四級,分別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回響相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回響。
對於造成傷害人數在30人以下且無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報告要求和一般級(Ⅳ)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置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職責分工)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及其直屬執法機構職責:
(一)負責會同市衛計委等相關部門,對本市涉及食品生產經營領域以及監管職責暫不清晰的較大(Ⅲ級)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組織開展報告和調查處置工作;
(二)指導區市場局對一般(Ⅳ級)食品安全事故開展調查處置工作。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市場局)職責:
(一)負責會同區衛計委等相關部門,對轄區內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組織開展報告和調查處置工作並依法採取措施;
(二)配合市局,對本市較大(Ⅲ級)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開展調查處置工作並依法採取措施;
(三)負責對轄區內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事件的投訴舉報或報告開展核實調查。
第六條(跨區域調查分工)
對於本市跨區域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開展調查處置工作:
(一)跨區域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置工作,由肇事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的區市場局(以下簡稱牽頭市場局)主要負責,相關區市場局應當積極配合協助調查;
(二)首次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的區市場局,接報後應當及時趕赴現場調查核實,並將相關情況通報牽頭市場局;
(三)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食品(含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下同)來源地和流向地所在區市場局應當協助牽頭市場局,對涉事食品生產經營開展調查。
牽頭市場局應當積極將情況通報相關區市場局。必要時,可報請市局指定牽頭市場局或者協助調查的區市場局開展調查。
屬於較大(Ⅲ級)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實施。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七條(報告主體和時限)
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身體健康損害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區市場局報告。
發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事件的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區市場局報告。
接收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患者治療的醫療機構,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區市場局、衛生計生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事件的,可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涉嫌肇事單位所在地的區市場局報告情況或提供相關線索。
經初步核實為食品安全事故且符合啟動應急回響情形的,市局或區市場局應當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要求,進行報告。
第八條(市局初步報告)
發生較大(Ⅲ級)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局及其直屬執法機構應當立即組織區市場局開展初步調查核實,在核實後30分鐘內由市局分別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頭報告,在核實後1小時內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書面報告初步調查情況。
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重大(Ⅱ級)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同時或先行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報告。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特殊情況的,應當立即報告。
初步調查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時間、接報時間、到達現場時間;
(二)食品安全事故涉嫌肇事單位和危害涉及單位的名稱、地址;
(三)發病人數,有無危重病人或死亡病例;
(四)病人就診醫療機構,主要臨床表現及醫院初步診斷;
(五)食品安全事故簡要經過、可能原因及目前採取的措施;
(六)調查聯繫人、聯繫方式及報告時間。
第九條(區市場局初步報告)
發生一般(Ⅳ級)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以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牽頭市場局應當在初步調查核實後,1小時內口頭報告市局、市局直屬執法機構和區人民政府,並在2小時內將初步調查情況書面報告市局、市局直屬執法機構和區人民政府。
區市場局初步調查情況報告的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十條(調查進展報告)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過程中,如出現患者病例數、檢驗結果、事故性質、發生原因、肇事單位等情況信息有重大變化或者更新的,市局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書面報告較大(Ⅲ級)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進程;區市場局應當及時向市局及其直屬執法機構書面報告一般(Ⅳ級)食品安全事故的進程,並同時將調查進展信息抄報區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結案報告)
市局或牽頭市場局應當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的要求形成總結報告,報送同級人民政府,並抄送事故肇事者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
第十二條(其他報告)
市局或區市場局在調查中發現存在死亡病例的,或者可疑投毒等涉嫌刑事犯罪情形的,應當立即通報同級公安部門。
市局或區市場局在調查中發現事故涉及學生等敏感人群的,應及時向同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三條(年度報告)
區市場局應於每年1月5日前,匯總和分析本轄區上一年度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發生情況,並上報市局同時抄送市局直屬執法機構。
市局及其直屬執法機構於每年1月15日前,匯總和分析本市上一年度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發生情況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事故調查與現場處置
第十四條(應急系統建設與物資準備)
市局和區市場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系統,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專業隊伍並提升調查能力。
市局直屬執法機構和區市場局(以下簡稱調查機構)應當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所需的物資材料準備,一般包括:所需執法文書、食品快速檢測裝備以及通訊設備等。
第十五條(調查時限要求)
接到事故發生單位或醫療機構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區市場局應當會同區疾控中心在接報後2小時內趕赴現場開展核實調查。接到消費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事件的投訴舉報後,區市場局經初步核實,認為需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的,應立即通知區疾控中心。
市局直屬執法機構接到區市場局報告符合以下情形的,應當在2小時內前往事發現場,組織或指導開展調查:
(一)初步判定為較大(Ⅲ級)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涉及學生等敏感人群的一般(Ⅳ級)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六條(調查目的和事項)
調查機構會同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現場調查與處置並做好相關記錄。應當查明是否屬於食品安全事故、事故性質、肇事單位、肇事食品(或餐次)、病例數、致病因素及發生原因等。
第十七條(流行病學調查與衛生處理)
流行病學調查與衛生處理由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工作規範要求執行。
第十八條(控制措施)
調查機構在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工作中,為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危害進一步擴大,可依據《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採取相關控制措施。
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 事故認定和查處
第十九條(食品安全事故認定)
市局或牽頭市場局應根據流行病學調查報告等技術性結論以及執法檢查證據,進行綜合判斷,作出是否為食品安全事故的認定結論。必要時可由三名副主任醫師及以上職稱的食品安全專家做出技術性結論。
第二十條(事故查處)
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結束後,由肇事者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規定,對違法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行政處罰。必要時可由市局實施行政處罰。
依法應當吊銷或撤銷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產品批准檔案的,由本市原發證機關作出吊銷或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涉及依法應當吊銷或撤銷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放的食品藥品產品批准檔案或證書的,由市局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作出決定。
第二十一條(行政責任追究)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以及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監察部門依法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用語解釋)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造成傷害人數在30人以上,或有死亡病例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事件。
本辦法所稱的“以下”不包含本數,“以上”則包含本數。
第二十三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辦法解答

修訂原因

(一)2017年3月正式施行的《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了“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通知後,應當對食品安全事故現場採取衛生處理等措施,並開展流行病學調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衛生計生、公安等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衛生計生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而在此之前,本市是由市食藥監局及區市場監管局按照《上海市食物中毒報告和調查處置辦法》對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開展流行病學調查並撰寫流行病學調查報告。針對上述職能的調整,有必要對原《辦法》進行修訂。
(二)上海市衛計委根據《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相關職能調整,已於2017年8月發布了《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與衛生處理工作規範》,明確了本市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與衛生處理工作的職責分工、工作流程與要求。
(三)本次對《辦法》的修訂,旨在在修訂後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框架下,對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以及區市場監管部門會同衛計委等相關部門,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認定以及查處肇事單位等工作進行制度性規定,以便與本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的流行病學調查與衛生處理工作更好地銜接。
(四)由於國家質檢總局與國家標準委在2017年3月下發了《關於廢止<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設備輻射安全要求>等396項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公告》,其中對《食物中毒診斷標準及技術處理總則(GB14938-1994)》宣布廢止。因此,《辦法》的名稱由原《上海市食物中毒報告和調查處置辦法》調整為《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置辦法》。

修訂內容

修訂後的《辦法》,由原五章29條修訂為五章24條,章節保持不變,除總則和附則外,主要為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調查與現場處置、事故認定和查處等三方面內容。
修訂後的《辦法》對以下內容進行了全文修改:
(一)“食物中毒”改為“食品安全事故”。依據為,2017年3月,國家質檢總局與國家標準委下發了《關於廢止<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設備輻射安全要求>等396項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公告》,其中對《食物中毒診斷標準及技術處理總則(GB14938-1994)》宣布廢止。因此,本《辦法》的名稱由原《上海市食物中毒報告和調查處置辦法》調整為《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置辦法》。
(二)“區(縣)改為“區”。

事故分級

為了與修訂後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保持一致,修訂後的《辦法》未延續原《辦法》中的表述,而是規定:“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規定,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分為四級,分別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回響。”

職責分工

修訂後的《辦法》對市、區兩級食品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別予以表述。針對區市場局日常工作遇到較多的涉及食品安全問題的投訴舉報,《辦法》規定了“區市場局負責對轄區內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事件的投訴舉報或報告開展核實調查。”

事故報告

修訂後的《辦法》第八條,按照修訂後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對發生較大(Ⅲ級)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時,市局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的時限進行了相應調整,規定為“發生較大(Ⅲ級)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局及其直屬執法機構應當立即組織區市場局開展初步調查核實,在核實後30分鐘內由市局分別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頭報告,在核實後1小時內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書面報告初步調查情況”。除此以外,修訂後的《辦法》基本延續原《辦法》的表述。

調查處置

根據《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及衛生處理等職責均由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因此對原《辦法》中的:第七條(調查員制度)、第十二條(調查終結報告)、第十五條(成立調查組)、第十九條(人群流行病學調查方法和內容)、第二十條(衛生學調查方法和內容)、第二十一條(採樣和實驗室檢驗)以及第二十三條(食物中毒病例確認),均做刪除或調整。由於原《辦法》的附屬檔案主要來源於《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技術指南(2012年版)》,且涉及的職能均已調整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因此修改後的《辦法》刪除原《辦法》的所有附屬檔案。

調查規定

由於涉及流行病學調查職能的調整,《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接到事故發生單位或醫療機構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區市場局應當會同區疾控中心在接報後2小時內趕赴現場開展核實調查。接到消費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事件的投訴舉報後,區市場局經初步核實,認為需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的,應立即通知區疾控中心。”

事故認定

食品安全事故包括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流行病學調查是判定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技術依據之一。”(人大法工委編寫的《食品安全法》解讀)。但流行病學調查並非是認定食品安全事故的唯一且充分條件。因此,《辦法》第二十條(食品安全事故認定),規定“市局或牽頭市場局應根據流行病學調查報告等技術性結論以及執法檢查證據,進行綜合判斷,作出是否為食品安全事故的認定結論。必要時可由三名副主任醫師及以上職稱的食品安全專家做出技術性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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