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關於在本市開展新建住宅選單式全裝修試點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關於在本市開展新建住宅選單式全裝修試點工作的通知》是一部上海市政府相關部門於2001年06月14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關於在本市開展新建住宅選單式全裝修試點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上海市
  • 發布文號:滬住產[2001]175號
  • 發布日期:2001-06-14
  • 生效日期:2001-06-1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概要,指導思想與目的,內容與重點,試點要求與管理,

簡介

【發布單位】上海市
【發布文號】滬住產[2001]175號
【發布日期】2001-06-14
【生效日期】2001-06-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概要

關於在本市開展新建住宅選單式全裝修試點工作的通知
(滬住產[2001]175號)
各區(縣)住宅發展局(署)、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提高本市住宅建設發展水平,使居民更方便地入住,更好地滿足住房消費需求,自2001年6月份起,在本市開展新建住宅選單式全裝修試點工作(以下簡稱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指導思想與目的

1、為認真貫徹國務院99年(72)號檔案精神,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進程,以開展新建住宅產業現代化進程,以開展新建住宅全裝修為切入口,提高住宅建設整體質量,進一步完善住宅功能,提升住宅品位,正確引導市民消費。
2、向消費者提供完整的商品住宅是本市住宅建設發展水平進一步提高的標誌。新建住宅全裝修的逐步推行,將規範家庭裝修市場,提高住宅科技含量,促進綠色環保型住宅商品(材料)的套用,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並有利於提高住宅產業對GDP的貢獻率,有利於充分發揮房地產業作為支柱產業的重要作用。
3、通過試點工作,在結構設計、材料採購、工業化生產、規範化施工和監理、質量驗收等一系列產業政策導向和運作機制方面進行深入探索,從根本上解決二次裝修造成的結構破壞、資源浪費和噪音擾民等問題,堅持住宅產業可持續發展戰略。

內容與重點

新建住宅全裝修包括兩種模式:一種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直接向市場提供統一裝修標準的住宅(簡稱全裝修住宅);另一種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時,提供多種裝修設計方案、材料設備選單和報價,供購房者選定後統一裝修(簡稱選單式全裝修住宅)。選單式全裝修住宅交房的基本要求是:廚房、衛生間、儲藏室、頂板、牆面、地面、門和門套、窗和窗套、水電煤氣表具和管線等一次裝修到位。
目前試點工作的重點是新建住宅選單式全裝修。要按照長遠規劃、分步實施、積極穩妥、有序推進、自願參加的原則組織開展。首批計畫安排約3000套住宅進行試點。

試點要求與管理

1、試點工作在市建委的領導下,由市住宅發展局組織實施。各區、縣住宅發展服局(署)結合本地區實際先好試點項目;凡具有較強綜合開發能力、較佳企業資信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具有較強建築質量控制能力的施工單位,具備條件的新開工和在建住宅項目優先考慮,以保證試點項目積極推進。
2、試點項目的開發企業是責任主體,按照自願、屬地的原則,向區、縣住宅發展局(署)申報試點項目,填報試點項目申請表(見附屬檔案)。試點項目須以幢為單位,並相對集中。各區、縣住宅發展局(署)按要求分批將推選的試點項目上報市住宅發展局確認並公布。
3、列入試點的項目,有關開發企業應嚴格按照試點工作要求,根據工程項目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承建,同時,各工程監理單位必須實施全過程監控,確保住宅整體質量。
4、各試點項目開發企業應和購房者簽訂包括選定的裝修項目在內的購房契約,房價中應含裝修費用;並向購房者提供包括裝修項目質保條款和使用說明的《新建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
5、各試點項目開發企業應積極選用經主管部門認定或推薦的部門(材料)做到用料明碼標價、質優價廉,讓購房者高興、放心地消費。
6、試點項目土建竣工、完成裝修後,由開發企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標準分別對土建工程和住宅裝修項目進行驗收,並報市有關部門備案。各區(縣)住宅發展局(署)要做好跟蹤總結工作。
7、交房時,試點項目開發企業向購房者交付的住宅應有符合契約條款,並已完成整幢住宅的裝修施工。
8、建立試點工作例會制度。例會成員由市、區、縣住宅發展局(署)的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試點項目負責人等組成。例全主要聽取和了解各試點項目的進度,商確有關試點工作中需明確的目標、要求,協調、解決試點項目在實施中的問題,並就提高住宅產業現代化水平進行探索研究。要通過試點工作,編制出新建住宅全裝修設計圖集與相關規範。
9、試點工程竣工後將開展試點項目考評工作,試點工程的綜合質量和業主的反饋意見將作為考評的重要依據。被評定為優秀的試點項目將通過現場交流以及媒體予以宣傳,並授予優秀試點項目的榮譽稱號。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宅發展局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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