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農業委員會關於動物衛生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試行)

為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要求,市農委制定了《上海市農業委員會關於動物衛生監督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農業委員會關於動物衛生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試行)
  • 發布單位:上海市農業委員會
  • 發布文號:滬農委〔2014〕418號
  • 發布時間:2014年11月17日
前言,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模式,二、特別情形,三、配套制度,四、試行期限,五、具體裁量標準,

前言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動物衛生行政處罰裁量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結合本市動物衛生執法實際,制定本裁量基準。

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模式

上海市動物衛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採用劃分裁量階次模式,即根據違法行為設定裁量因素,並按照裁量因素,將處罰幅度劃分為若干出階次,同時考慮從輕、減輕、從重等情形確定處罰的模式。

二、特別情形

(一)在具體裁量標準範圍內,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二)在具體裁量標準範圍內,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處罰:
1.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2.經行政執法單位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後,繼續實施違法行為;
3.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4.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5.多次實施違法行為;
6.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7.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三、配套制度

(一)對按照本裁量基準適用較重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的重大疑難和複雜案件,應當通過集體討論,才能做出處理決定。
(二)行政執法人員在案件處理意見書和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等文書中,應對選擇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理由進行必要的說明。

四、試行期限

本裁量基準自2015年1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

五、具體裁量標準

(一)《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
1.對飼養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要求進行免疫接種,經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後仍拒不改正的
處罰依據: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一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違法行為人經教育能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並能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的。
處罰標準: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不處以罰款。
(2)違法行為人拒不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未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後果的。
處罰標準: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違法行為人拒不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並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後果的。
處罰標準: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2.動物養殖場未建立動物疫病防治檔案,經責令改正後仍拒不改正的
處罰依據: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二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建立動物疫病防治檔案,未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後果的。
處罰標準: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未建立動物疫病防治檔案,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後果的。
處罰標準: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3.不按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死因不明動物屍體,運輸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的
處罰依據: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三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違法行為人經教育能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並能按照規定作無害化處理的。
處罰標準: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不處以罰款。
(2)違法行為人拒不按照規定作無害化處理,未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後果的。
處罰標準: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3)違法行為人拒不按照規定作無害化處理,並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後果的。
處罰標準: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4.未將需要無害化處理的動物、動物產品及其相關物品送交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後仍拒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處罰依據: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四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違法行為人經教育能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並能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的。
處罰標準: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不處以罰款。
(2)違法行為人不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未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後果的。
處罰標準: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3)違法行為人不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並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後果的。
處罰標準: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5.未經本市指定的道口運載動物、動物產品進入本市的
處罰依據: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承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運載的動物或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在五萬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2)運載的動物或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在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處三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
(3)運載的動物或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處罰標準: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6.接收未經指定道口檢查簽章運入本市的動物、動物產品的
處罰依據: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接收單位或者個人予以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初次接收,且接收的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在五萬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2)初次接收,且接收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處罰標準:警告,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3)兩次及以上多次接收,且接收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4)兩次及以上多次接收,且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處罰標準: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7.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
處罰依據: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不足三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六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沒有違法所得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診療活動,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4)違法所得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5)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6)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8.動物科研教學和診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和臨時存放廢棄物,經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後仍拒不改正的
處罰依據: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和臨時存放廢棄物,未造成動物疫病病原傳播等危害後果的。
處罰標準: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未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和臨時存放廢棄物,造成動物疫病病原傳播等危害後果的。
處罰標準: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9.動物科研教學和診療機構廢棄物的包裝物和容器沒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經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後仍拒不改正的
處罰依據: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廢棄物的包裝物和容器沒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未造成動物疫病病原傳播等危害後果的。
處罰標準: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廢棄物的包裝物和容器沒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造成動物疫病病原傳播等危害後果的。
處罰標準: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0.動物科研教學和診療機構未將廢棄物送交指定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處理,經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後仍拒不改正的
處罰依據: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不按規定將廢棄物送交指定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處理,但能夠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的。
處罰標準: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2)不按規定將廢棄物送交指定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處理,且拒不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未造成動物疫病病原傳播等危害後果的。
處罰標準: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3)不按規定將廢棄物送交指定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處理,並造成動物疫病病原傳播等危害後果的。
處罰標準: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
1.對犬齡滿三個月的犬只未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經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後仍拒不改正的
處罰依據: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違法行為人經教育能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並能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的。
處罰標準: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不處以罰款。
(2)違法行為人拒不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未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等危害後果的。
處罰標準: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違法行為人拒不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並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等危害後果的。
處罰標準: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2.養犬人發現飼養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未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未向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的
處罰依據: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並依法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違法行為人經教育能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並能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處理的。
處罰標準: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並依法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不處以罰款。
(2)違法行為人拒不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處理,未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等危害後果的。
處罰標準: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並依法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3)違法行為人拒不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處理,並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等危害後果的。
處罰標準: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並依法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3.未將需要無害化處理的死亡犬只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處理,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後仍拒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處罰依據: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違法行為人經教育能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並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無害化處理的。
處罰標準: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不處以罰款。
(2)違法行為人拒不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無害化處理,未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等危害後果的。
處罰標準: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3)違法行為人拒不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無害化處理的,並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等危害後果的。
處罰標準: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4.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開設犬只養殖場所的
處罰依據: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開設犬只養殖場的,經檢查符合動物飼養場選址、布局、設備、人員等動物防疫條件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開設犬只養殖場的,經檢查不符合動物飼養場選址、布局、設備、人員等動物防疫條件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開設犬只養殖場,有染疫或疑似染疫犬只,但未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4)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開設犬只養殖場,造成二、三類動物疫病傳播等危害後果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
(5)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開設犬只養殖場,造成一類動物疫病傳播等危害後果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5.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犬只診療活動的
處罰依據: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不足三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沒有違法所得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診療活動,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4)違法所得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5)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6)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6.從事犬只銷售經營活動,不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處罰依據: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按規定向區、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從事犬只經營活動,未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等危害後果的。
處罰標準: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款。
(2)未按規定向區、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從事犬只經營活動,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等危害後果的。
處罰標準: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7.舉辦犬只展覽展示、表演、比賽等大型活動,不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處罰依據: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按規定向區、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未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等危害後果的。
處罰標準: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款。
(2)未按規定向區、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等危害後果的。
處罰標準: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8.參加展覽、表演和比賽的犬只未附有檢疫證明的
處罰依據: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未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等危害後果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等危害後果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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