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綠色建築促進會

上海市綠色建築促進會

上海市綠色建築促進會(已經於2013年6月26日重組現稱上海綠色建築協會)直屬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領導。由大學、研究機構、設計院、房產開發公司、綠色建築技術和產品製造公司共同發起。上海市建築科學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為技術依託。是全國首家以“綠色建築”為主題的一級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綠色建築促進會
  • 外文名:Shanghai Green BuildingCouncil
  • 時間:2013年6月26日
  • 重組稱:上海綠色建築協會
  • 領導: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主要職責,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協會開展信息發布、展覽展示、專業培訓、交流合作、中介諮詢等技術交流服務工作。  
協會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行使與綠色建築相關的行政管理工作。受理上海市綠色建築評價標識項目申報、審查和專家評審。
協會與美國能源基金會長期合作,在上海推廣綠色建築的示範與實踐。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名稱:上海市綠色建築促進會。英文譯名:Shanghai Green BuildingCouncil,縮寫為SGBC。
第二條(性質)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精神,為本市從事綠色建築研究、開發、設計、施工、教育、管理及相關產品生產企業自願組成專業性的非營利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綠色建築的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開展雙向服務,促進綠色建築及相關技術的健康發展,促進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和建築業的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主管部門)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住所)
本會的住所設立在上海市徐匯區。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任務)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宣傳綠色建築理念,增強綠色建築的公眾意識,普及相關常識,促進信息技術、智慧型技術和綠色建築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與新工藝的套用;
(二)根據會員需求,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綠色建築相關技術與產品,開展業務培訓,提供諮詢服務;
(三)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訂有關技術標準的建議或參與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
(四)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涉及本專業領域有關事項,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五)通過政府委託,可以開展本專業領域的統計、調查研究、發布信息和承擔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實施等具體工作;
(六)通過委託,可以組織開展本專業領域內的科學研究和課題研究。
第七條(業務範圍)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開展信息發布、展覽展示、專業培訓、交流合作、中介諮詢等技術交流服務工作。
第八條(活動原則)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四)本會不以促進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組成)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不接受個人會員。
第十條(入會條件)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二)承認本會的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
(四)能積極參與綠色建築的各項促進活動。
第十一條(入會程式)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二條(權利)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義務)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會員單位應指定一位有關負責人,作為本單位的全權代表,參加本會的活動。並有權根據工作需要更換本單位的會員代表,但在做出更換前10天,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
第十四條(退會)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除名)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做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六條(組織原則)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
第十七條(負責人)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職權)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決議)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換屆)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為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職責)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召集)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決議)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負責人條件)
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專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7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能力。
第二十六條(負責人任期)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法定代表人)
本會副會長兼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會長職權)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秘書長職責)
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助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秘書處)
本會內設秘書處,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設立秘書處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應當是專職人員。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經費來源)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財產保護)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會費)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經費用途)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財務制度)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捐贈)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監督)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會計人員)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工作人員待遇)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審定)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一條(審計)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構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二條(年審)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章程修改)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四條(修改程式)
修改後的章程,在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終止)
本會有以下情況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審查)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清算)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註銷)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財產處理)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通過)
本章程經2008年8月8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一條(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核准)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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