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租賃車額度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暫行)

《上海市租賃車額度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暫行)》是一則檔案,2005年6月1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租賃車額度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暫行)
  • 類別:地方性法規
  • 生效時間:2005年6月1日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租賃車額度招標投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租賃車額度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交通局)是本市租賃車額度招標投標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出租汽車管理處)依照本規定負責具體的招投標工作。
第四條(招標的方式)
對於本市汽車租賃行業外的企業需要進入汽車租賃市場的,由市交通局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汽車租賃行業外的不特定企業參加投標,中標企業可以獲得汽車租賃企業的經營資格及租賃車額度。市交通局應當根據《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及實際市場狀況,確定相關招標條件。
本市汽車租賃行業增加運力的,市出租汽車管理處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汽車租賃行業內的企業參加投標,中標企業獲得相應的租賃車額度。
第五條(招標程式)
租賃車額度招標應當符合下列程式:
(一)市出租汽車管理處編制招標檔案報市交通局批准後,發出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二)潛在投標者填報投標申請表,市出租汽車管理處對潛在投標者進行資格審查;
(三)市出租汽車管理處組織潛在投標者解釋招標項目,解答招標檔案中的疑點問題;
(四)經資格審查通過的投標者密封報送投標檔案;
(五)投標截止的同時由市出租汽車管理處主持開標,並通知投標者到場;
(六)組織有關方面專家組進行評標;
(七)市交通局和市出租汽車管理處根據專家評標的情況確定中標者,由市出租汽車管理處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六條(招標檔案內容)
招標檔案內容應當包括租賃車招標額度、招標規模、標段設定、上牌期限等。
市出租汽車管理處可以依據企業規模實力設定不同招標規模和標段。招標規模、標段設定、上牌期限等應當符合市場需求及企業的實際需要,防止出現企業囤積額度的現象。
第七條(評標標準)
邀請招標的評標標準可以包括企業經營狀況、額度使用、生產設施、企業管理、守法經營、企業誠信和社會貢獻等方面。
邀請招標中不同標段的評標標準應當依據實際情況做適當調整,做到有所區別,分類評標。
公開招標的評標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包括投標人資信情況、經營能力等方面。
第八條(投標者的資格審查)
潛在投標者應當在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內,報送投標申請書,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投標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開戶銀行帳號;
(二)營業執照副本,已取得經營許可的還應當提交經營許可證書複印件;
(三)投標者企業管理、守法經營、企業誠信、社會貢獻等情況說明;
(四)租賃車額度上牌率、租賃車帶車牌轉讓情況、資信證明;
(五)招標書要求的其他材料。
公開招標的,需要提供的資料由招標公告另行規定。
市出租汽車管理處在申請投標截止期後5天完成對潛在投標者的資格審查並及時書面告知潛在投標者。
第九條(投標檔案和要求)
經資格審查通過的投標者報送的投標檔案應當根據招標檔案的內容、要求擬定,做到格式規範、簡潔明了。
投標檔案應當加蓋潛在投標者和法定代表人印鑑。
第十條(投標檔案的無效條件)
投標檔案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參加投標:
(一)投標檔案未密封的;
(二)未加蓋潛在投標者和法定代表人印鑑的;
(三)未按照招標檔案的內容、要求擬定的;
(四)提交日期超過規定的截止時間的;
(五)其他招標檔案中規定的無效條件。
第十一條(開標)
開標應當邀請所有投標者參加,在投標者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
第十二條(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由市交通局和市出租汽車管理處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5人以上組成,並由1人擔任組長。專家小組成員構成應當儘可能地來自行業協會等不同方面,其中政府代表應當占一定的比例,但與投標者有利害關係的人員應當迴避。
評標專家應當根據評標標準對投標者進行公正客觀的打分,其中企業誠信、社會貢獻方面的分值應當留出一定的比例由政府代表進行打分說明後,再經全體專家評議通過。
評標委員會下設工作小組,負責評審工作的具體事宜,評審工作設若干名監督員,監督員負責監理評審過程。
第十三條(評標)
開標後即由評標委員會評標,具體打分方式根據評標標準確定。
第十四條(決標)
市交通局和市出租汽車管理處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者,由市出租汽車管理處向中標者發中標通知書。
第十五條(保證制度)
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者提供一定的投標保證措施,保證措施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潛在投標者未中標的,保證措施也相應不產生效力;
(二)潛在投標者中標的,投標保證措施轉為履約保證措施;
(三)中標者在規定期限內未履行投標書中的承諾,按履約保證措施處理。
第十六條(其他行為的處理)
未經許可部門同意,汽車租賃企業不得通過帶車牌轉讓等方式擅自轉讓租賃車額度。經主管部門查實的,五年內取消其投標資格,並按相關規定處理。
中標者中標後未在規定期限內上牌的,由市出租汽車管理處收回中標額度。
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投標者相互串通、行賄、弄虛作假的,取消其中標資格。
第十七條(套用解釋部門)
本規定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交通局解釋。
第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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