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

《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於2001年3月22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2007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2012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的決定》第2次修正。該《規定》共24條,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1985年12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規定》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
  • 發文時間:2001年3月22日
  • 發文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發文性質:政府檔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修改決定1,修改決定,規定全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95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的決定》已經2012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15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
市長 韓正
2012年12月7日

修改決定1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
市人民政府統一設立“上海市科學技術獎”。
二、第三條修改為:
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評獎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第六條條標修改為“獎勵類別和等級”,條文修改為:
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包括五個類別:
(一)科技功臣獎;
(二)自然科學獎;
(三)技術發明獎;
(四)科技進步獎;
(五)國際科技合作獎。
科技功臣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國際科技合作獎每年評審一次。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各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
四、第八條條標修改為“自然科學獎評定條件”,條文修改為:
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公民或者組織。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技術發明獎評定條件):
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公民或者組織。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科技進步獎評定條件):
科技進步獎授予在套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下列公民或者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類項目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或者高技術產業化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類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公共性、普及性工作,並經實踐檢驗和套用推廣,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
(三)在實施重大工程類項目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保障重大工程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者國內領先水平的;
(四)在科技管理、決策的軟科學項目中取得突出成就,並對政府決策和社會發展產生重要影響的。
前款第(三)項涉及的科技進步獎僅授予組織。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國際科技合作獎評定條件):
國際科技合作獎授予對本市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下列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一)同本市的公民或者組織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本市的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為促進本市與外國的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
八、原第十四條條標修改為“覆核和審定”,條文修改為:
獎勵辦公室應當在初評結果公布及異議處理程式結束後,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覆核。
覆核程式結束後,獎勵辦公室應當將初審情況、專業評審組評審意見、初評結果公布及異議處理情況、覆核結果向獎勵委員會報告,由獎勵委員會對獲獎對象、等級進行審定。
九、原第十五條修改為:
獎勵委員會審定獲獎對象、等級後,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對獲獎的公民、組織頒發證書和獎金,並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報》上公布獲獎名單。
經上述條文增刪後,其餘條文的順序和相關的文字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後,重新公布。

修改決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的決定
(2012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號公布)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
為了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快本市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促進科教興市,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上海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制定本規定。
二、第六條(獎勵類別和等級)修改為:
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包括六個類別:
(一)科技功臣獎;
(二)青年科技傑出貢獻獎;
(三)自然科學獎;
(四)技術發明獎;
(五)科技進步獎;
(六)國際科技合作獎。
科技功臣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青年科技傑出貢獻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10名。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國際科技合作獎每年評審一次。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各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對做出特別重大科學發現或者技術發明的公民、組織,或者完成具有特別重大意義的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等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可以授予特等獎。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青年科技傑出貢獻獎評定條件):
青年科技傑出貢獻獎授予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45周歲,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基礎研究類:在自然科學基礎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科學發現的;
(二)技術開發與產業化類:在套用技術研究和產業化開發中取得重大發明創造或者關鍵技術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普及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企業創新創業類:在本市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創業中做出突出貢獻,並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四、上述條文修改後,其餘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後,重新公布。

規定全文

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
(2019年8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公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本市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上海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獎項設立)
市人民政府統一設立“上海市科學技術獎”。
第三條(獎勵原則)
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評獎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獎勵委員會設定與職能)
市人民政府設立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負責上海市科學技術獎相關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審定獲獎個人和組織(以下統稱獲獎對象)。
獎勵委員會組成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分別負責上海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行政部門與獎勵辦公室)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上海市科學技術獎提名、評審、監督等相關規則的制定和評審活動的組織、服務工作。
市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為獎勵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上海市科學技術獎相關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六條(獎勵類別和等級)
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包括七個類別:
(一)科技功臣獎;
(二)青年科技傑出貢獻獎;
(三)自然科學獎;
(四)技術發明獎;
(五)科技進步獎;
(六)科學技術普及獎;
(七)國際科技合作獎。
上海市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科技功臣獎、青年科技傑出貢獻獎、國際科技合作獎不分等級。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科學技術普及獎各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為科學發現、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科學技術普及做出特別重大貢獻的,可以授予特等獎。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科學技術普及獎每年授獎總數合計不超過300項。
第七條(科技功臣獎評定條件)
科技功臣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著貢獻的;
(二)在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的。
科技功臣獎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
第八條(青年科技傑出貢獻獎評定條件)
青年科技傑出貢獻獎授予提名當年1月1日未滿45周歲,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基礎研究類:在自然科學基礎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科學發現的;
(二)技術開發與產業化類:在套用技術研究和產業化開發中取得重大發明創造或者關鍵技術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普及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企業創新創業類:在本市高新技術領域企業創新創業中做出突出貢獻,並創造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
青年科技傑出貢獻獎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10名。
第九條(自然科學獎評定條件)
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現,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科學界公認。
第十條(技術發明獎評定條件)
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器件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和重大技術價值;
(三)經實施,創造了顯著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且具有廣泛的套用前景。
第十一條(科技進步獎評定條件)
科技進步獎授予完成和套用推廣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為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
(二)經套用推廣,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顯著;
(三)在推動行業科技進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貢獻。
第十二條(科學技術普及獎評定條件)
科學技術普及獎授予取得重大科普成果,為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科普成果,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形成了具有創新性和推廣價值的表現形式、製作方法等;
(二)顯著推動了前沿、熱點或者其他重要科技領域的成果普及;
(三)有效提高了社會公眾的科學文化素質,社會效益顯著。
第十三條(國際科技合作獎評定條件)
國際科技合作獎授予對本市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下列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一)同本市的公民或者組織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本市的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為促進本市與外國的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重大貢獻的。
第十四條(提名制度)
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相關候選個人、組織(以下統稱候選對象)由符合本市提名資格規定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政府部門等單位和科學技術專家(以下統稱提名者)提名。
上海市科學技術獎提名資格的具體條件,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提名者責任)
提名者在提名候選對象時,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提名書,提供真實、可靠的材料,並在答辯和異議處理等工作中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形式審查)
獎勵辦公室應當對候選對象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規範性等進行形式審查,並將形式審查情況報告評審委員會。
第十七條(初評和複評)
評審委員會應當按照相關規則組織評審專家對通過形式審查的候選對象進行初評,初步篩選出符合獲獎條件的候選對象。
初評結束後,評審委員會應當根據學科、專業分類設定評審組,由評審組對通過初評的候選對象進行複評,提出各獎項獲獎者和獎項等級的建議,形成複評結果。
第十八條(複評結果公示及異議處理)
獎勵辦公室應當向社會公示複評結果,公示期不少於30日。對於公示期內收到的異議,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採用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
獎勵辦公室應當在公示期結束後30日內,將異議處理結果答覆提出異議的個人、組織,並將異議處理情況向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報告。
第十九條(終評)
評審委員會應當在複評結果公示及異議處理程式結束後,根據評審規則進行終評,提出最終授獎建議。
終評結束後,評審委員會應當將形式審查和初評情況、複評結果公示及異議處理情況、最終授獎建議向獎勵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條(監督委員會的監督)
監督委員會應當對上海市科學技術獎的提名、形式審查、初評、複評、終評等各個環節的評審活動進行監督,並形成監督工作報告,提交獎勵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審定)
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的報告,對各獲獎對象、等級進行審定。
第二十二條(頒獎與公布)
獎勵委員會審定獲獎對象、等級後,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將審定結果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報》上公布獲獎名單。對獲得科技功臣獎、青年科技傑出貢獻獎的個人頒發獎章、證書和獎金;對獲得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科學技術普及獎的個人、組織頒發證書和獎金;對獲得國際科技合作獎的個人、組織頒發獎章和證書。
第二十三條(宣傳)
本市鼓勵通過多種形式對獲獎的個人、組織及其科學技術成果開展宣傳,弘揚崇尚科學、鼓勵創新的良好社會風尚,激發廣大科技工作者和社會公眾的創新熱情。
第二十四條(獎勵經費)
上海市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數額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海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二十五條(獲獎者非法行為處理)
獲獎者以剽竊、侵占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上海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撤銷獎勵,追回獎金,並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提名者非法行為處理)
提名者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上海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資格,並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候選對象非法行為處理)
候選對象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影響上海市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正性活動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取消其參評資格,並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其他個人、組織進行可能影響上海市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正性活動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通報批評;相關候選對象有責任的,取消相關候選對象的參評資格;涉嫌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通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八條(評審專家非法行為處理)
評審專家違反上海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紀律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並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信用管理)
對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受到處理的個人、組織,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將相關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
第三十條(工作人員非法行為處理)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並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其他參與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工作的人員在開展評審、監督和日常管理等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社會力量設獎)
本市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項。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本市社會力量開展科技獎勵活動進行指導、服務和監督。具體辦法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生效日期和廢止事項)
本規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3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2007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2012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的決定》第2次修正的《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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