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的決定

2007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號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的決定
  • 發布時間:2007年1月1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7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號公布)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
市人民政府統一設立“上海市科學技術獎”。
二、第三條修改為:
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評獎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第六條條標修改為“獎勵類別和等級”,條文修改為:
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包括五個類別:
(一)科技功臣獎;
(二)自然科學獎;
(三)技術發明獎;
(四)科技進步獎;
(五)國際科技合作獎。
科技功臣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國際科技合作獎每年評審一次。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各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
四、第八條條標修改為“自然科學獎評定條件”,條文修改為:
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公民或者組織。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技術發明獎評定條件):
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公民或者組織。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科技進步獎評定條件):
科技進步獎授予在套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下列公民或者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類項目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或者高技術產業化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類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公共性、普及性工作,並經實踐檢驗和套用推廣,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
(三)在實施重大工程類項目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保障重大工程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者國內領先水平的;
(四)在科技管理、決策的軟科學項目中取得突出成就,並對政府決策和社會發展產生重要影響的。
前款第(三)項涉及的科技進步獎僅授予組織。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國際科技合作獎評定條件):
國際科技合作獎授予對本市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下列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一)同本市的公民或者組織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本市的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為促進本市與外國的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
八、原第十四條條標修改為“覆核和審定”,條文修改為:
獎勵辦公室應當在初評結果公布及異議處理程式結束後,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覆核。
覆核程式結束後,獎勵辦公室應當將初審情況、專業評審組評審意見、初評結果公布及異議處理情況、覆核結果向獎勵委員會報告,由獎勵委員會對獲獎對象、等級進行審定。
九、原第十五條修改為:
獎勵委員會審定獲獎對象、等級後,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對獲獎的公民、組織頒發證書和獎金,並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報》上公布獲獎名單。
經上述條文增刪後,其餘條文的順序和相關的文字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後,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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