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學技術情報學會

上海市科學技術情報學會

上海市科學技術情報學會簡稱上海市科技情報學會,始創於1979年10月,是依法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上海市科技情報工作者的全市性、學術性的非營利性民眾團體。組織開展情報科學和情報工作理論、方法與實踐和現代化等方面的學術交流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科學技術情報學會
  • 外文名:Shanghai Society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Information,SSSTI
  • 組織隸屬:上海市科協
  • 成立日期:1979年10月
主要職能,組織宗旨,主要任務,服務內容,組織結構,理事會,常務理事,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上海市科技情報學會的宗旨是團結、組織全體會員和廣大科技情報工作者,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學術研究與交流,宣傳普及科技情報知識,促進科技知識的普及和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促進科學技術信息事業面向社會、面向經濟、面向科技;促進科技情報事業的繁榮與情報科學的發展,振興科學技術和社會經濟,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繁榮與發展服務。

主要任務

1、組織開展情報科學和情報工作理論、方法與實踐和現代化等方面的學術交流活動。
上海市科學技術情報學會
2、普及科技信息與科技情報知識,傳播先進技術、推廣科研成果。
3、開展諮詢服務,接受課題研究、項目開發、市場調查、人才培訓等委託任務;
4溝通中央與地方科技信息機構及行業間的聯繫,密切國內外、海內外信息團體和信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開拓合作渠道,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活動;
5、開展優秀情報工作者及優秀論文、科普作品的推薦與獎勵工作。

服務內容

1、利用學會人才薈萃、知識密集的優勢,為社會各界承辦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及各種情報信息業務講座和培訓班活動。
2、利用學會專家網路為各級管理部門提供決策諮詢服務,國外重點高新技術領域的發展概況和趨勢跟蹤服務。
3、為各企事業單位提供科技信息服務,接受委託承接科技項目論證。成果鑑定及軟課題研究等業務。
4、為用戶單位舉辦各分專業、分行業的國內外高新科技發展水平及動向報告會。
5、組織專家開展以科技情報為主要內容的學術論文的評審及優秀論文的編輯出版工作。

組織結構

理事會

上海市科學技術情報學會第八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第八屆常務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結果
(2012年1月5日)
上海市科學技術情報學會第八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於2012年1月5日在上海圖書館上海科技情報所召開。大會按照《上海市科學技術情報學會章程》和《上海市科學技術情報學會第八屆常務理事會選舉辦法》,採用等額、無記名投票方式民主選舉產生上海市科學技術情報學會第八屆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結果如下:
理事長:陳超
副理事長:於建榮盧斌劉煒陳偉炯
秘書長:肖滬衛

常務理事

海市科學技術情報學會第八屆理事會一次會議第八屆常務理事會選舉結果
(2012年1月5日)
上海市科學技術情報學會第八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於2012年1月5日在上海圖書館上海科技情報所召開。大會按照《上海市科學技術情報學會章程》和《上海市科學技術情報學會第八屆常務理事會選舉辦法》,採用等額、無記名投票方式民主選舉產生上海市科學技術情報學會第八屆常務理事會。選舉結果如下:
當選常務理事共11名,按姓氏筆劃排序。
於建榮
王漢棟
盧斌
劉煒
孫豪展
肖滬衛
陳偉炯
陳維明
陳超
俞菊生
潘衛

理事成員

上海市科學技術情報學會第八屆理事會理事
(當選人共33人,按姓氏筆畫為序)
ID
姓名
ID
姓名
1
萬劍鋒
23
陳超
2
於建榮
24
楊光輝
3
王漢棟
25
俞菊生
4
王錢榮
26
袁伯英
5
方旭東
27
高柳濱
6
盧斌
28
謝喜堂
7
孫豪展
29
黃仁浩
8
李萬
30
慎金花
9
朱盛鐳
31
董美娣
10
劉煒
32
程慕伊
11
劉震
33
潘衛
12
宋允
34
13
杜蕾
35
14
肖滬衛
36
15
林海
37
16
張左之
38
17
張松濤
39
18
張益平
40
19
張靜波
41
20
陳偉炯
42
21
陳躍平
43
22
陳維明
44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上海市科學技術情報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Shanghai Society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Information,縮寫SSSTI。
第二條本會是由本市科技情報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市性、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科技情報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上海科技情報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四條本會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組織全市科技情報工作者和全體會員,堅持自主創新,為促進科學技術情報事業的繁榮、情報科學的發展;促進科技情報知識的普及和情報資源的開發利用;促進科技情報戰線出成果、出人才;推動上海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努力。
第五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學會掛靠上海圖書館上海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其辦事機構的黨、政工作隸屬上海圖書館上海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管理。第六條本會的住所在上海市徐匯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學術研討、編輯刊物、諮詢服務、業務培訓、科普教育。在國家憲法、法律和學會章程規定的範圍內組織活動:
(一)發動和組織會員進行信息理論、工作方法、信息管理、信息工作現代化以及自主創新等方面的學術探討,開展學術交流活動,促進學科的繁榮和發展;
(二)對國民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科技進步中的重大項目、重點問題、政策和措施等,組織調研及學術討論,開展信息諮詢服務,提出可行性建議,促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三)積極組織開展各類科技情治單位間的橫向聯合與協作,促進信息資源共享;
(四)舉辦各種情報業務學習班、研討班、講座等,加速提高信息工作者的學術水平和業務水平;
(五)宣傳普及科技情報知識,提高全社會科技情報意識,充分發揮科技情報工作的社會功能,為提高國民科學文化素質,建設學習型社會發揮作用;
(六)編輯出版學會刊物、論文集、科技情報理論書籍及其它出版物;
(七)表彰和獎勵優秀科技情報工作者,優秀科技情報學術研究成果及優秀學會工作者;
(八)維護科技情報工作機構及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向黨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信息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為充分發揮科技情報工作的作用而創造有利條件;
(九)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個人會員(普通會員、學生會員、通訊會員、榮譽會員等)。凡承認本會的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均可申請入會,經學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會員條件:(一)團體會員:凡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各類圖書情治單位、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學術性民眾團體。團體會員須指定一名聯絡員,經常性參加本會活動並辦理相關事務。
(二)個人會員:
1.普通會員(1)具有助研、工程師、編輯、翻譯、講師、館員等相應技術職務以上的科技情報工作者;獲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科技情報工作者;(2)熱心科技情報事業的高等院校本科畢業或自學成才從事科技工作有一定學術水平者;(3)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科學技術管理工作者和支持學會工作的企業界人士;
2.通訊會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願意同本學會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國內外情報(信息)專家。
3.榮譽會員在學術上有突出成就或對本學會工作有重要貢獻,因各種原因不再從事學會工作的會員(理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授予榮譽會員稱號並頒發榮譽證書,報上海市科協備案。
4.學生會員高等學校攻讀圖書、情報信息等相關專業的碩士、博士研究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個人會員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學會秘書處討論通過,並報理事會備案。4
(二)團體會員由學術團體或企事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審批後,即可作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會員註冊後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活動的參與權;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在本會學術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者,可由本會向有關部門推薦,申請獎勵;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團體會員:
1.優先參加學會的有關活動;
2.優惠或免費獲取學會的有關學術資料;
3.可優先要求學會給予技術諮詢;
4.可請求學會協助舉辦技術培訓;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個人會員: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
3.自覺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4.積極參加本會的學術活動;
5.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6.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4 7.按規定時間和標準交納會費。
(二)團體會員:
1.執行本會決議;
2.自覺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4.積極參加學會的各項活動,協助開展有關學術活動;
5.按規定時間和標準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向理事會提出申訴。
第十五條 個人會員凡受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其會籍將自動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與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第十七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工作方針;(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的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的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梯隊結構。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等。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應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追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學風正派,組織能力強; (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的工作,秘書長為專職或兼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每屆四年,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擔任。
第三十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等。
第三十一條本會秘書長由專職或兼職人員擔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本會根據需要下設若干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是本會的分支機構,實行主任委員單位掛靠制度。根據需要,可由該工作(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聘用兼職秘書一人,承擔工作(專業)委員會的日常事務性工作。各工作(專業)委員會的正副主任委員一般由常務理事擔任,委員由理事擔任。
第三十三條本會秘書處為本會常設辦事機構,設專職工作人員,在秘書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與使用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掛靠單位補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基金;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所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員。財會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標準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會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2007年12月本會第11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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