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規範

《上海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規範》是為規範本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訂的工作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規範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13日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規範本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上海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辦法》等規定,制定本工作規範。
第二條(適用範圍)
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實施的上海市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以下簡稱“監督抽查”)適用本工作規範。
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實施的特種設備、能效和水效標識產品、計量器具、商品量和商品包裝(過度包裝)等監督抽查,市市場監管局與市場監管總局、其他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區市場監管局(含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管局,下同)、本市其他政府部門共同組織的聯動抽查以及區市場監管局組織實施的區級監督抽查參照適用本工作規範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職責分工)
市市場監管局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處負責統籌管理、指導協調全市監督抽查工作;組織開展上海市省級監督抽查工作;指導各區市場監管局組織開展區級監督抽查工作,指導各區市場監管局、機場分局實施監督抽查不合格後處理工作;指導各區市場監管局、執法總隊、機場分局對監督抽查中發現的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查處工作;組織建立監督抽查信息化系統,統一匯總、分析全市監督抽查信息。
市市場監管局消費者權益保護處負責組織實施本市流通領域部分消費品省級監督抽查工作。指導各區市場監管局、執法總隊、機場分局組織實施分工範圍內監督抽查中發現的不合格後處理以及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查處工作。具體產品包括:國家標準《消費品分類與代碼》(GB/T36431—2018)中第5大類“家具及建築裝飾裝修材料”、第6大類“服裝鞋帽及家用紡織品”、第10大類“日用雜品”及上述大類涉及的兒童用品。
市市場監管局計量處負責組織實施能效和水效標識產品、計量器具、商品量和商品包裝(過度包裝)省級監督抽查工作。指導組織實施監督抽查中發現的不合格後處理以及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市市場監管局特種設備監察處負責組織實施特種設備省級監督抽查工作。指導組織實施監督抽查中發現的不合格後處理以及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市市場監管局執法總隊根據執法辦案需要,實施重大、應急等省級監督抽查抽樣以及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各區市場監管局、機場分局根據市市場監管局的部署,在職責範圍內實施抽樣工作,承擔各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的後處理以及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抽樣機構、檢驗檢測(以下統稱“檢驗”)機構、復檢機構以及樣品處置機構在市市場監管局的委託範圍內,承擔監督抽查的抽樣、檢驗、復檢、樣品處置、複查等工作。
市市場監管局其他有關處室、局屬有關單位在職責範圍內配合做好監督抽查相關工作。
第二章 監督抽查的組織
第四條(監督抽查計畫)
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分析本市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的基礎上,組織編制本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年度計畫。列入計畫的重點是:
(一)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的產品;
(二)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
(三)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
本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年度計畫應當向社會公開,並通報各區市場監管局和執法總隊、機場分局。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年度計畫外的產品組織開展專項監督抽查。
第五條(實施細則)
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制定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作為檢驗、判定產品質量的依據,並在抽樣前向社會公開,也可以使用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已經公布的實施細則。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應當包括:
(一)抽樣方法;
(二)檢驗項目以及對應的檢驗方法標準;
(三)判定依據以及判定規則。
第六條(判定依據和規則)
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市場準入的相關規定是強制性質量要求;推薦性標準、標準中的非強制性條款的規定是推薦性質量要求;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或者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是明示質量要求。
若被抽查產品明示質量要求高於實施細則中檢驗項目對應的質量要求時,按照被抽查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若被抽查產品明示質量要求缺少、低於或包含實施細則中檢驗項目對應的強制性質量要求時,按照強制性質量要求判定;若被抽查產品明示質量要求低於或包含實施細則中檢驗項目對應的推薦性質量要求時,按照被抽查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若被抽查產品明示質量要求缺少實施細則中檢驗項目對應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
參與判定的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質量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檢驗項目全部符合質量要求,表明未發現被抽查產品不合格,不判定被抽查產品合格。
第七條(機構選定)
市市場監管局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等有關要求,確定承擔監督抽查抽樣、檢驗、樣品處置工作的機構,並簽訂委託協定,明確委託事項、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八條(監督抽查方案)
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制定上海市省級監督抽查方案。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抽樣單位、檢驗機構或其他單位開展市場調研、技術論證等技術服務工作。監督抽查方案包括:
(一)抽查產品的品種、類別、執行標準、市場準入情況以及產品質量安全狀況。
(二)實施抽樣的區域、領域,以及實行“雙隨機”抽樣時,按照有關要求隨機選取的擬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名單,跟蹤抽查、專項抽查的生產者、銷售者名單。
(三)本次監督抽查採用的實施細則名稱及版本。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選擇實施細則中的全部或部分檢驗項目開展監督抽查工作。
(四)抽樣、檢驗、結果上報等監督抽查過程中的具體時間節點安排。
(五)承擔本次監督抽查任務的抽樣單位、檢驗機構。抽樣單位可以是抽樣機構,也可以是區市場監管局或執法總隊、機場分局。若監督抽查的抽樣、檢驗任務有兩家或兩家以上機構共同承擔時,應當明確牽頭機構、參加機構以及任務分工。
(六)樣品獲取方式,除不以破壞性試驗方式進行檢驗,並且對樣品質量不會造成實質性影響的外,應當購買檢驗樣品。
(七)根據樣品實際和工作要求明確備份樣品封存地點。
(八)根據本工作規範第八章的規定明確樣品處置方案。
(九)根據相關收費依據或委託契約,列明開展監督抽查可能涉及的樣品抽取、購買、運輸、檢驗以及處置等經費預算。
(十)實施監督抽查可能需要的市市場監管局、擬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市場監管局以及承擔抽樣、檢驗、樣品處置等工作的單位聯繫人和聯繫方式。
第九條(機構承諾書)
抽樣機構、檢驗機構在接受監督抽查任務,領取《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委託書》時,應當向市市場監管局提交《承擔上海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任務承諾書》,檢驗機構還需提交資質認定(CMA)證書及涉及擬承擔監督抽查檢驗項目的資質認定附表或相關授權檔案的複印件,並且確保資質範圍覆蓋所承擔產品檢驗項目涉及的全部檢驗方法標準。
第三章 抽 樣
第一節 基本規定
第十條(抽樣制度)
抽樣單位應當建立監督抽查抽樣管理制度,明確工作職責、抽樣流程和工作紀律,保證抽樣工作質量。
第十一條(抽樣人員選定)
抽樣單位應當根據監督抽查方案的規定選定抽樣人員,進行適當的分組分工,並在實施抽樣前,將抽樣人員名單和分組情況報市市場監管局。選擇抽樣人員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抽樣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標準等規定,能夠勝任擬承擔的抽樣工作。
(二)抽樣人員數量和分組分工能夠滿足按時完成抽樣任務的需要。
(三)實施“雙隨機”抽查時,應當按照有關要求隨機抽取抽樣人員。
(四)除現場檢驗外,抽樣機構同時承擔檢驗任務的,抽樣人員不得承擔所抽產品的檢驗工作。
第十二條(抽樣人員培訓)
抽樣單位在開展抽樣工作前,應當對抽樣人員組織培訓並做好相關培訓記錄。培訓內容包括: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
(二)《上海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辦法》和本工作規範;
(三)監督抽查方案、實施細則及相關標準;
(四)抽樣過程、抽樣文書填寫、封樣要求以及可能遇到的問題處理方法等。
第十三條(抽樣準備)
抽樣單位應當根據抽樣任務需要,為抽樣人員配備抽樣需要的材料、工具和裝備。包括:
(一)抽樣所需工作檔案、文書;
(二)生成隨機數、抽取樣品、封樣的工具和材料;
(三)符合樣品保存條件的盛裝容器、傳遞或運輸工具;
(四)現場影像、聲音記錄設備,信息查詢、錄入和列印設備;
(五)滿足抽樣工作需要的防護用品。
第二節 現場抽樣
第十四條(抽樣告知)
監督抽查採取突擊抽查方式,不預先通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或其他相關經營者。實施抽樣時,抽樣人員應當不少於2人,並向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出示《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通知書》、《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告知書》和抽樣人員的有效工作證件,告知監督抽查產品範圍、抽樣方法等。抽樣機構實施抽樣時,還應當出示《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委託書》複印件。
第十五條(核對資質)
抽樣人員應當核對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等相關法定資質證件,確認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合法生產經營,擬抽取的產品屬於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法定資質允許生產經營的產品。
第十六條(抽取樣品)
抽樣人員應當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規定的方法,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以任何方式明示檢驗合格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規定數量的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抽樣過程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應當由至少2名抽樣人員同時現場抽取樣品,不得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自行抽樣。根據抽樣需要,可以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按照抽樣人員要求,承擔產品堆放、搬運、現場處理等輔助性工作。
(二)抽樣人員應當首先了解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待銷產品的總體情況,確定擬抽樣產品以及同一產品批量。
(三)根據同一產品存貯具體情況,可以採取簡單隨機、分層簡單隨機、整群隨機、多階隨機等適用的隨機抽樣方法,也可以將上述隨機抽樣方法組合使用。不得隨意抽樣、隨意點取樣品,樣品一經抽取,不得隨意調換。
(四)抽取的樣品保質期應滿足抽樣、檢驗及異議處理時間要求,原則上,距離失效日期不少於半年。
第十七條(封樣)
樣品一經抽取,抽樣人員應當在現場以妥善的方式進行封樣,並貼上封樣單,以防止樣品可能被擅自拆封、動用及調換。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應當分開封樣,並予以註明。
常用的封樣方法是採用封樣單可靠地貼封於樣品或樣品包裝的有關部位,包括樣品的可調整部位、運轉部位、控制箱/櫃、控制器、鎖具或鎖孔等部位,包裝箱的上、下、四周等箱板或紙板的拼接處等。需要時,抽樣人員可以採取鉛封、漆封、蠟封、敲打鋼印、拍照、錄像、特殊材料等適宜的其他附加防拆封措施。
封樣單上應當有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和抽樣人員雙方的簽名,並註明抽樣日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單》編號。抽樣人員應當在封樣牢固後,方可離開現場。
根據監督抽查方案,樣品需要先行存放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處時,抽樣人員應當予以封存,加施封存標識,並告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妥善保管封存樣品的義務以及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填寫抽樣單)
抽樣人員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填寫抽樣單:
(一)使用規定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單》,詳細完整記錄抽樣信息。填寫時應當字跡工整、清楚,容易辨認,不得隨意劃改。確需更正或者補充的,應當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在更正或者補充處以簽名、蓋章等方式予以確認。
(二)抽樣單上抽樣樣品、標稱生產者、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等信息應當根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產品說明中標明的信息記錄,沒有標明的,可以按照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提供的信息記錄。
(三)抽樣單上不適用的欄目或者抽樣時未能獲取到相關信息的欄目可以不填寫;產品或者其包裝、產品說明中未標註相關信息的欄目填寫“未標註”。
(四)抽樣單以及需要時另行附頁記錄其他抽樣信息,應當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逐件簽字確認,加蓋抽樣單位公章或業務專用章、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印章。特殊情況下,雙方簽字確認即可。
第十九條(現場記錄)
抽樣人員應當通過拍照或錄像的方式進行現場記錄,記錄的內容包括:
(一)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外觀照片,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懸掛廠牌或店招的,應當包含在照片內;
(二)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營業執照複印件或照片;對依法實施生產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等管理的產品,還應當包括其資質證書複印件或照片;
(三)抽樣人員從樣品堆中取樣照片,應當包含有抽樣人員和樣品批量信息;
(四)從不同部位拍攝含有外包裝的樣品照片,照片上能夠反映產品信息;
(五)封樣完畢後,所封樣品碼放整齊後的外觀照片和封條近照;有特殊貯藏運輸要求的樣品應當同時包含樣品採取防護措施的照片。
(六)同時包含所封樣品、抽樣人員和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相關人員的照片;
(七)樣品封存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處的封存位置、封存狀態等照片;
(八)其他需要採集的信息。
對抽樣過程錄像的,視頻記錄應當包括抽樣前告知、樣品抽取、封樣、簽字確認以及對有特殊貯藏運輸要求產品的防護措施等關鍵過程。
第二十條(樣品獲取方式)
抽樣人員應當按照監督抽查方案規定的方式獲取樣品。若需購買檢驗樣品時,以生產、銷售產品的標價為準;沒有標價的,參考同類產品市場價格,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確認的標價為準。
備用樣品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先行無償提供。需啟用備用樣品進行復檢的,按前款規定另行付費購買。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明確提出自願無償提供檢驗樣品或備用樣品的,應當在抽樣單中註明,並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確認。
第二十一條(文書處理)
抽樣結束後,抽樣人員應當將填寫完整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單》對應聯交給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同時,告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工作紀律反饋單》,對抽樣工作紀律和工作質量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及時反饋市市場監管局,配合市市場監管局的電話或者現場回訪。
第二十二條(樣品傳輸)
除封存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處的樣品外,抽樣人員應當採取妥善的方式,攜帶或者寄遞至檢驗機構。對於易碎品、危險化學品、有特殊貯存條件等特殊要求的樣品,抽樣人員應當採取適當措施,也可以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提供必要的協助,保證樣品的運輸、貯存過程,不發生影響檢驗結論的變化。
第二十三條(現場檢查)
市場監管執法人員實施抽樣時,應當檢查與被抽查產品和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相關的票證賬簿、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等,並製作現場檢查筆錄,對有關信息進行如實記錄,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簽字確認。
第三節 網路抽樣
第二十四條(買樣人)
開展網路抽樣時,由至少2名抽樣人員共同實施,可以以消費者的名義購買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
抽樣單位應當在實施抽樣前將買樣人以及付款賬戶、註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報送市市場監管局。
第二十五條(網路抽樣範圍)
下列通過網路銷售的產品屬於本市監督抽查的範圍:
(一)登記註冊在上海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及其平台內經營者通過網路銷售的產品;
(二)其他登記註冊在上海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通過網路銷售的產品;
(三)各類電子商務經營者通過網路銷售的標稱生產者為登記註冊在上海的產品。
第二十六條(網路抽樣信息採集)
抽樣人員應當通過截圖、拍照或者錄像記錄抽樣情況。抽樣記錄包括:
(一)被抽樣銷售者店鋪首頁,包括網址等信息;
(二)網頁上顯示的被抽樣銷售者營業執照信息;
(三)網頁展示產品信息,包括網址、產品編號、標價等信息;
(四)訂單信息、支付記錄、收貨人等信息;
(五)買樣聊天記錄等其他需要採集的信息。
第二十七條(網路抽樣封樣)
收到樣品後,由至少2名抽樣人員共同對快遞包裝、樣品包裝、樣品儲運條件等進行查驗,對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分別封樣,攜帶或寄遞至檢驗機構。同時通過拍照或錄像等方式記錄以下信息:
(一)快遞單據和物流信息;
(二)拆封過程以及拆封前後的樣品狀態和信息;
(三)樣品狀態、數量、配件、標識等信息;
(四)封樣後的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信息、封條信息。
第二十八條(網路抽樣文書)
抽樣人員使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單》,選擇網路抽樣適用的欄目填寫。抽樣單應當由至少2名抽樣人員簽字,並加蓋抽樣單位公章或業務專用章。
抽樣單信息需要更正或補充的,應當由抽樣人員在更正或者補充處以簽名、蓋章等方式予以確認。
第二十九條(網路抽樣文書處理)
抽樣人員應當將填寫完畢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單》,連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通知書》一併寄送被抽樣銷售者。抽樣機構執行抽樣任務的,還應當寄送市市場監管局出具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委託書》複印件。
第四節 異常情況處理
第三十條(不得抽樣)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抽樣人員不得抽樣:
(一)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及產品不在抽樣單位所承擔的監督抽查任務範圍的;
(二)有充分證據表明擬抽樣產品不用於銷售,或者只用於出口並且出口契約對產品質量另有約定的;
(三)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試製”“處理”“樣品”等字樣的;
(四)待銷產品數量不符合抽樣要求的;
(五)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在抽樣時能夠證明同一產品在六個月內經上級市場監管部門或長三角地區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監督抽查的。
第三十一條(拒絕抽樣)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無正當理由發生以下情形,涉嫌阻礙、拒絕或者不配合監督抽查的,抽樣人員應當報告對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有管轄權的區市場監管局或機場分局,並做好現場記錄:
(一)拒絕接受、不配合依法進行的監督抽查工作的;
(二)以高於當地市場同類產品交易價30%,或者達不到當地市場同類產品交易價70%等明顯不合理的樣品標價阻礙、拒絕或者不配合抽樣的;
(三)拒絕在抽樣文書上籤字確認;
(四)拒絕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監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
對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有管轄權的區市場監管局或機場分局應當告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接受監督抽查的義務和法律責任,要求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配合抽樣。如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仍不配合,抽樣人員應當填寫《涉嫌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線索報告單》,3日內連同證明材料報市市場監管局,由市市場監管局製作《涉嫌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線索移送單》移送相關市場監管部門調查處理。
各區市場監管局或機場分局在收到《涉嫌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線索移送單》後,應當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予以核查,並在決定是否立案後5日內將《涉嫌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線索移送單》回執報市市場監管局。
第三十二條(終止抽樣)
發現涉嫌有下列違法情形之一的,抽樣人員應當終止抽樣:
(一)產品及包裝上無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無生產廠名廠址,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
(二)偽造產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生產許可證證書、標誌和編號的;
(三)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
(四)虛假標註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
(五)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
(六)應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
終止抽樣後,抽樣人員應當填寫《涉嫌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線索報告單》,3日內連同證明材料報市市場監管局,由市市場監管局製作《涉嫌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線索移送單》移送相關市場監管部門調查處理。
各區市場監管局或執法總隊、機場分局在收到《涉嫌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線索移送單》後,應當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予以核查,並在決定是否立案後5日內將《涉嫌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線索移送單》回執報市市場監管局。
涉嫌存在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的標稱生產者或銷售者在外省市的,由市市場監管局製作《涉嫌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線索通報函》通報其所在地同級市場監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未抽到樣)
因下列擬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轉產、停業等原因無法抽樣或未抽到樣品時,抽樣人員應當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未抽樣情況說明表》,報市市場監管局:
(一)抽樣產品屬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目錄的產品,擬抽樣生產者為本市獲證企業;
(二)列入跟蹤抽查的擬抽樣生產者、銷售者;
(三)“雙隨機”抽查抽取的擬抽樣生產者、銷售者;
(四)為應對突發事件或者組織專項整治時確定的擬抽樣生產者、銷售者。
第三十四條(抽查方案調整)
由於出現本規範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情形,造成無法按照監督抽查方案的規定完成抽樣任務時,抽樣單位應當向市市場監管局報告,取得同意後,可以調整監督抽查方案。
第五節 抽樣結果處理
第三十五條(抽樣文書處理)
抽樣人員應當將以下文書隨同檢驗樣品寄遞至檢驗機構:
(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通知書》(第二聯),用於不合格產品後處理使用。
(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單》(第一聯)及附頁的抽樣信息,用於檢驗機構獲取樣品信息,以及不合格產品後處理使用。
抽樣單位還需將以下文書交檢驗機構,納入匯總材料報市市場監管局:
(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通知書》(第三聯);
(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單》(第三聯);
(三)《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未抽樣情況說明表》。
抽樣單位領取的由市市場監管局統一製作的文書,如有未使用或者作廢的,應當在抽樣結束後一併交還。
第三十六條(抽樣數據錄入)
抽樣人員應當在完成抽樣後5日內,將抽樣相關信息錄入監督抽查信息化系統。
第三十七條(抽樣情況上報)
抽樣單位應當在完成抽樣後7日內,填寫《抽樣情況匯總表》、《抽樣情況明細表》,加蓋單位公章或業務專用章,書面報市市場監管局。
第三十八條(抽樣經費)
抽樣單位應當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經費申報表》,按照市市場監管局經費管理有關規定辦理樣品抽取、購買、運輸等費用報銷手續。
第四章 檢 驗
第三十九條(檢驗人員)
檢驗人員應當熟悉所檢產品的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及相關標準,不得承擔其所抽樣品的檢驗工作。
第四十條(樣品接收)
檢驗機構收到樣品後,應當檢查樣品的封條、包裝、外觀、樣品性狀和保質期等內容,核對樣品與抽樣文書、監督抽查方案要求是否相符。對抽樣不規範、樣品不符合檢驗要求的,檢驗機構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方式予以記錄,並報市市場監管局。
第四十一條(資質核查)
對於屬於生產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等資質管理的產品,檢驗機構應當核實樣品的生產者是否符合相應要求。對涉嫌存在無證、超範圍等無需檢驗即可判定違法情形的,應當終止檢驗,填寫《涉嫌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線索報告單》,3日內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報市市場監管局,由市市場監管局製作《涉嫌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線索移送單》移送相關市場監管部門調查處理。
各區市場監管局或市局執法總隊、機場分局在收到《涉嫌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線索移送單》後,應當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予以核查,並在決定是否立案後5日內將《涉嫌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線索移送單》回執報市市場監管局。
涉嫌存在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的標稱生產者或銷售者在外省市的,由市市場監管局製作《涉嫌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線索通報函》,將相關線索通報其所在地同級市場監管部門。
第四十二條(檢驗協助)
對在檢驗前需要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配合安裝、調試的樣品,檢驗機構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配合安裝調試樣品通知書》,通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配合做好樣品的安裝、調試等輔助性工作,並抄送市市場監管局。檢驗機構應當對安裝、調試過程通過照片、視頻等方式記錄。安裝、調試結束後,檢驗機構應當和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共同簽字確認。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安裝、調試的,檢驗機構應當報告對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有管轄權的區市場監管局或機場分局。對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有管轄權的區市場監管局或機場分局應當告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接受監督抽查的義務和法律責任,要求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配合。如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仍不配合,檢驗機構應當填寫《涉嫌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線索報告單》,3日內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報市市場監管局,由市市場監管局製作《涉嫌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線索移送單》移送相關市場監管部門調查處理。
各區市場監管局或機場分局在收到《涉嫌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線索移送單》後,應當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予以核查,並在決定是否立案後5日內將《涉嫌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線索移送單》回執報市市場監管局。
第四十三條(檢驗過程)
檢驗機構應當按照監督抽查方案規定的檢驗項目以及監督抽查實施細則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檢驗,並確保檢驗方法的資質認定在有效期內。
檢驗過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技術規範開展並保留檢驗原始記錄,採取拍照或錄像等方式保存不合格檢驗結果的關鍵證據。
第四十四條(現場檢驗)
對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現場進行檢驗的,檢驗機構應當制定專門作業指導書,按規定進行抽樣、檢驗、原始記錄確認、封樣等工作。在現場檢驗過程中要採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做好檢驗數據、檢驗結果的保密工作。
第四十五條(檢驗異常情況)
當發生以下特殊情況時,檢驗機構應立即向市市場監管局報告:
(一)樣品失效或非正常損壞;
(二)儀器設備或環境控制不符合要求,影響按期完成監督抽查任務;
(三)其他影響按時完成監督抽查任務的特殊情況。
第四十六條(檢驗報告)
檢驗機構應當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所規定的判定依據和判定規則,及時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當內容齊全、數據準確、結果明確。檢驗結果為不合格時,應當採用文字或照片形式詳細描述不合格現象,並準確表述不符合標準的名稱、代號和條款號。
檢驗機構應當參照《檢驗報告樣式》編制檢驗報告,根據需要可以調整、增添內容,不得簡化和刪除。檢驗報告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封面(頁)包括:標題(檢驗報告)、報告編號、產品名稱、規格型號、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名稱、檢驗類別、檢驗機構名稱和CMA資質標誌。
(二)扉頁包括:檢驗機構聯絡信息。
(三)正頁(首頁)包括:任務來源、檢驗類別等任務信息;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名稱;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者名稱、商品條碼、生產日期、質量等級、商標等產品標稱信息;抽樣日期、抽樣地點、樣品批量、樣品數量、備用樣品封存地點、抽樣單編號、電商買樣訂單號等抽樣信息;樣品接收日期、樣品狀態、檢驗依據、判定依據、檢驗日期、檢驗結論、報告內容負責人員的標識、簽發日期等檢驗信息。
(四)附頁包括:檢驗項目、質量要求、檢驗結果、單項判定等具體檢驗結果信息;清晰、完整反映產品名稱、規格型號、執行標準、生產者名稱等信息的照片;不合格檢驗結果相關的特定信息描述或照片。
(五)除扉頁外,檢驗報告的每頁均應當有檢驗機構名稱、報告唯一性編號。報告結束處應有檔案終止符號或標識。
(六)檢驗報告統一使用A4紙規格,紙張質量應當滿足在保存期內不因查閱、複印等正常使用而導致破損。
(七)每份檢驗報告的封面、正頁(首頁)檢驗結論處應當加蓋檢驗機構檢驗報告專用章,整份報告加蓋騎縫章。在使用鋼印蓋章時不應當被壓破。
第四十七條(檢驗報告填寫)
檢驗報告各項內容的填寫應當準確、清晰、完整、規範,符合下列規定,無信息欄應當視情況填寫“未標註”或以“/”標識,不得有空格。
(一)產品標稱信息、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信息、抽樣信息等按照抽樣單相關內容填寫。
(二)檢驗項目、檢驗依據、判定依據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填寫。
(三)準確表述判定依據中與檢驗項目相對應的質量要求。
(四)準確表述各檢驗項目的檢驗數據。
(五)將檢驗數據與質量要求相比較,作出單項判定,視情況填寫“符合”或“不符合”。
(六)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規定的判定規則判定檢驗結果,檢驗結果用語應當嚴密、明確、客觀、完整。
(七)其他所需的相關信息,如環境條件、所用的儀器設備、產品的詳盡描述、檢驗方法的偏離、檢驗過程必要說明及檢驗結果的附加說明等,在備註欄或增加頁(欄)載明。如檢驗實施地點與檢驗機構所在地址不同時,應當在正頁(首頁)備註欄註明檢驗實施地點。
(八)同一份報告檢驗、審核、批准三級人員不應重複,且不得為所檢產品的抽樣人員,並以簽名為其標識。報告批准人應當是檢驗機構的授權簽字人。
第四十八條(快速處置)
檢驗發現影響人身健康安全的重要指標不合格時,檢驗機構應當第一時間報告市市場監管局。市市場監管局收到檢驗機構報送的不合格初檢報告後,第一時間移交本市經營者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
各區市場監管局或機場分局收到不合格初檢報告後,應當第一時間組織執法人員送達相關經營者,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按照本工作規範第六章有關規定及時處理異議,同時對經營者現場進行深入調查取證,督促經營者採取不合格產品風險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並進行整改。
第四十九條(結果匯總分析)
全部檢驗工作結束後,檢驗機構應當對監督抽查結果進行分類匯總、統計分析,編寫監督抽查結果分析報告、公告擬稿、微信擬稿、消費提示等材料,監督抽查分析報告應當內容全面、數據詳實、結構清晰、觀點鮮明、措施建議有針對性、操作性。
第五十條(檢驗數據錄入)
檢驗機構在完成檢驗報告簽發後5日內,將相關信息錄入監督抽查信息化系統。
第五十一條(檢驗經費)
檢驗機構應當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經費申報表》,按照經費管理有關規定辦理檢驗等費用報銷手續。
第五十二條(監督抽查結果上報)
檢驗機構按照監督抽查方案規定的時間節點匯總上報如下監督抽查結果材料:
(一)《監督抽查結果上報資料目錄》;
(二)《監督抽查結果統計表》;
(三)《監督抽查產品匯總表》;
(四)《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匯總表》;
(五)《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後處理表》;
(六)《監督抽查總結報告》、公告擬稿、微信擬稿、消費提示等;
(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經費申報表》;
(八)監督抽查相關文書:
1.《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委託書》;
2.《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通知書》(第三聯);
3.《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單》(第三聯);
4.《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未抽樣情況說明表》;
5.抽樣的其他報告文書 ;
6.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
7.《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第三聯);
(九)《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送達情況材料。
以上材料書面材料按照順序裝訂,同時報送電子版本材料。
第五十三條(樣品管理)
檢驗機構應當建立並執行樣品管理制度,對樣品的運輸、接收、標識、入庫、領用、檢驗、傳輸、存儲、保護等要求作出明確規定。
樣品需要存放在規定的環境條件或需要在規定的環境條件下養護時,檢驗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環境設施條件。
檢驗機構應當對樣品賦予唯一性的標識,並在樣品檢驗的整個周期有效保留,防止樣品混淆及由此引起的檢驗數據、檢驗結果錯誤。
檢驗機構應妥善保管樣品,對以下樣品落實有效防護措施:
(一)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危險性較大的樣品;
(二)貴金屬、精密儀器等貴重、精密樣品;
(三)易變質樣品。
第五章 結果通知
第五十四條(結果通知內容)
檢驗機構在上報檢驗結果的同時,協助市市場監管局及時將除第四十八條情形之外的監督抽查結果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書面通知相關生產者、銷售者。
在生產領域抽樣的,向被抽樣生產者寄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和《檢驗報告》;在被委託方、生產廠處抽樣的,向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和標稱生產者分別寄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和《檢驗報告》,標稱生產者為境外的,可以寄送其境內代理商。
在實體銷售領域抽樣的,向被抽樣銷售者和標稱生產者分別寄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和《檢驗報告》,標稱生產者為境外的,可以寄送其境內代理商或產品上標明的經銷商。
在網路銷售領域抽樣的,向被抽樣銷售者和標稱生產者分別寄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和《檢驗報告》,標稱生產者為境外的,可以寄送其境內代理商或樣品上標明的經銷商。被抽樣銷售者為電子商務平台內經營者的,還應抄送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
第五十五條(結果通知送達方式)
兼顧效率和程式的要求,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採用以下方式送達:
(一)郵寄送達或電子送達。以郵政特快專遞等快捷、便於核實查詢的方式,按營業執照登記的住所、產品或其包裝上明示的地址依次郵寄。經被抽查生產者、銷售者同意並簽訂送達地址確認書,可以採用手機簡訊、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賬號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
(二)直接送達或委託送達。郵寄或電子未能送達的,可以直接送達或委託相關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代為送達。
(三)公告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採取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在市場監管部門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或者市場監管部門入口網站等刊登公告。
第六章 異議復檢
第五十六條(異議處理主體)
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受理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以及樣品標稱的生產者(以下稱異議申請人)在收到監督抽查結果15日內提出的書面異議申請。抽樣單位、檢驗機構不得擅自受理、處理監督抽查異議,不得擅自進行復檢。
第五十七條(異議處理)
市市場監管局在收到異議申請人對樣品真實性、抽樣過程、檢驗方法、判定規則等有異議的材料後,應當組織調查,必要時,可以組織第三方專家進行分析研判,並根據調查結果和評估意見,作出維持、撤銷或者變更抽查結論的決定,製作《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異議處理結果通知書》,答覆異議申請人,並抄送相關生產者、銷售者、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以及初檢機構。
(一)維持抽查結論的情形包括:確認樣品真實有效;抽查過程合法有效;異議申請人逾期提交異議相關證明材料。
(二)撤銷抽查結論的情形包括:確認樣品為假冒;抽查過程不符合有關規定。
(三)變更抽查結論的情形包括:初檢結果判定有誤,無需通過復檢即可判定符合要求。
在調查過程中,若發現生產者、銷售者、抽樣單位、檢驗機構或其他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市市場監管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十八條(復檢)
異議申請人對樣品真實性、抽樣過程、檢驗方法、判定規則等沒有異議,僅對初檢結果有異議並提出復檢申請的,除以下情況外,市市場監管局應當組織復檢:
(一)逾期提出的書面異議和復檢申請;
(二)不合格項目為有關規定不予復檢的項目;
(三)現場檢驗的不合格項目在檢驗現場已確認的。
依據前款規定不予復檢的,市市場監管局應當作出維持抽查結論的決定,並製作《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異議處理結果通知書》,答覆異議申請人。
第五十九條(復檢機構的確定)
復檢機構由市市場監管局選定,且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若本市行政區域內無其他具備資質的檢驗機構,可以委託初檢機構承擔復檢任務。
第六十條(復檢通知)
市市場監管局確定復檢機構後,向復檢機構開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委託書》,並向異議申請人傳送《復檢通知書》,通知異議申請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辦理復檢手續並先行支付復檢費用,同時抄送抽樣單位、初檢機構、復檢機構。
第六十一條(復檢樣品的準備)
復檢樣品為初檢樣品的,由初檢機構或異議申請人連同初檢報告送至復檢機構。
復檢樣品為備用樣品的,除以下情況外,由初檢機構聯繫抽樣單位購買備用樣品,並連同初檢報告送至復檢機構:
(一)不以破壞性試驗方式進行檢驗,並且不會對樣品質量造成實質性影響的;
(二)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明確自願無償提供備用樣品的。
第六十二條(復檢樣品的確認)
復檢機構接到復檢樣品後,應當通過拍照或錄像等方式對備用樣品外包裝、封條等完整性進行確認,核對備用樣品與抽樣文書是否相符。
復檢機構、初檢機構和異議申請人應當共同確認復檢樣品,做好樣品確認、交接等相關記錄,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檢確認書》《復檢樣品交接確認單》。相關方不到復檢機構現場確認樣品的,復檢機構在取得書面確認後直接進行復檢。
如發現復檢樣品存在調換、封條、包裝破壞,或出現其他對結果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復檢機構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處理。
第六十三條(實施復檢)
復檢機構應當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所規定的檢驗方法、判定規則等對與異議相關的檢驗項目進行復檢。
對在復檢前需要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或異議申請人配合安裝、調試的復檢樣品,按照本工作規範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理。
異議申請人或初檢機構提出現場見證試驗過程的,經市市場監管局同意,可以進入復檢現場目擊試驗。復檢機構應當告知其須遵守實驗室現場管理規定,不得干擾復檢工作。
第六十四條(復檢終止)
出現以下情況時,復檢程式終止,維持抽查結論,由市市場監管局製作《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異議處理結果通知書》,答覆異議申請人,同時抄送初檢機構:
(一)異議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復檢手續、確認和交接樣品、配合安裝和調試的;
(二)異議申請人或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擅自拆封、替換、隱匿、轉移、變賣、損毀復檢所需樣品的;
(三)因異議申請人或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原因,造成樣品在運輸、安裝、調試過程中狀態改變、失效且無法進行復檢的;
(四)異議申請人自願撤回異議和復檢申請的。
第六十五條(復檢結論)
復檢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復檢檢驗報告報市市場監管局。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復檢結果,作出維持或者變更抽查結論的決定,並製作《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異議處理結果通知書》答覆異議申請人,同時抄送初檢機構、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
第六十六條(復檢費用支付)
復檢結論與初檢結果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異議申請人承擔。
復檢結論與初檢結果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市市場監管局承擔。復檢機構將異議申請人先行支付的復檢費用予以退還,並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經費申報表》,按照經費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復檢檢驗費用報銷手續。
初檢機構支付復檢用備份樣品購買費用的,應當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經費申報表》,按照經費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備用樣品購買等費用報銷手續。復檢機構完成復檢後,應當將復檢樣品返還初檢機構。
第七章 不合格後處理
第六十七條(不合格通報)
監督抽查發現不合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市市場監管局應當在完成異議處理後及時將相關材料通報其住所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通報材料包括:
(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通報函》;
(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通知書》(第二聯)複印件;
(三)《上海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單》(第一聯)複印件;
(四)《檢驗報告》;
(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
(六)《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異議處理結果通知書》(如有)。
第六十八條(不合格移送)
監督抽查發現不合格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除第四十八條所列情況之外,市市場監管局應當在完成異議處理後及時將相關材料分別移送至負責不合格後處理的區市場監管局或機場分局實施不合格後處理和違法行為查處工作。移送材料包括:
(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移送單》;
(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通知書》(第二聯);
(三)《上海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單》(第一聯);
(四)《檢驗報告》;
(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
(六)《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異議處理結果通知書》(如有)。
第六十九條(後處理分工)
監督抽查不合格後處理工作由生產者、銷售者住所地的區市場監管局或機場分局負責辦理。
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行為發生地與生產者、銷售者住所地在不同區市場監管局或機場分局管轄範圍的,由住所地市場監管局或機場分局負責辦理,行為發生地區市場監管局或機場分局配合。
對後處理分工存在爭議的,由市市場監管局指定。
第七十條(責令整改)
負責不合格後處理的區市場監管局或機場分局應當自接到不合格移送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向不合格產品生產、銷售者發出《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其六十日內予以改正。因不合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無法聯繫,無法送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責令整改通知書》的,按照本工作規範第七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七十一條(複查期限)
無論不合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是否提交整改情況報告,負責不合格後處理的區市場監管局或機場分局應當自責令之日起七十五日內組織複查。
不合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提前完成整改並提交複查申請的,負責不合格後處理的區市場監管局或機場分局應當在收到複查申請後及時組織複查。
第七十二條(組織複查)
負責不合格後處理的區市場監管局或機場分局可以通過現場檢查、書面審查、抽樣檢驗等適當的方式組織複查。
需要通過抽樣檢驗方式進行複查的,應當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和本工作規範第三章至第六章的有關規定組織複查。
經複查未發現不合格的,認定為複查合格。
第七十三條(複查不合格公告)
複查不合格的生產者、銷售者,負責不合格後處理的區市場監管局或機場分局應當及時上報市市場監管局,由其向社會公告。
第七十四條(再次複查)
負責不合格後處理的區市場監管局或機場分局應當在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後九十日前按照第七十一條規定再次組織複查。
經複查仍不合格的,由負責不合格後處理的區市場監管局或機場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七條規定,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後經複查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五條(複查費用)
複查所需樣品由不合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無償提供。
複查所需樣品抽取、運輸、檢驗、處置等工作費用,由負責監督抽查不合格後處理的市場監管部門承擔。
第七十六條(約談)
對監督抽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或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生產者、銷售者,負責不合格後處理的區市場監管局或機場分局可以約談相關生產者、銷售者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約談應以《約談通知書》形式通知被約談人。《約談通知書》應載明被約談人名稱、約談事項、約談時間、約談地點等內容。約談應形成《約談記錄表》書面記錄,由約談人員和被約談人簽名。被約談人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約談記錄上載明。
第七十七條(列異列嚴)
通過不合格生產者、銷售者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而未開展整改複查的,由負責不合格後處理的區市場監管局或機場分局按《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對於實施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或者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受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告,經公告後複查仍不合格等質量安全領域違法行為,且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的生產者、銷售者,由負責不合格後處理的區市場監管局或機場分局按《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七十八條(後處理工作報告)
區市場監管局或機場分局應當及時將不合格後處理工作情況錄入監督抽查信息化系統,並向市市場監管局報送以下材料:
(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後處理工作報表》;
(二)複查不合格的具體情況;
(三)上級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報告的信息和材料。
第七十九條(監督抽查結果公開)
監督抽查結果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予以公開,並向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歸集公示。
第八十條(質量分析會)
監督抽查發現產品有區域性、行業性質量問題,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行業組織或檢驗機構召開質量分析會,指導相關生產者、銷售者加強質量管理。
第八章 樣品處置
第八十一條(樣品處置主體)
監督抽查工作結束後,受市市場監管局委託的檢驗機構應當按照監督抽查方案中有關規定,配合市市場監管局以及樣品評估、拍賣、銷毀等處置機構開展樣品處置。
第八十二條(無償提供樣品的處置)
監督抽查未發現不合格的樣品,由檢驗機構在提出異議處理申請期限屆滿後予以退還,並通知封存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處的樣品可以自行解封。
檢驗結果為不合格且根據有關規定應當予以沒收的樣品,在檢驗結果異議期滿後由負責不合格後處理的區市場監管局或機場分局依法處理。其他不合格樣品在檢驗結果異議期滿三個月後退還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進行整改。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自願無償提供的樣品因檢驗造成破壞或已超過保質期失效的樣品,檢驗機構應當向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說明情況後自行處置。
第八十三條(購買樣品的留樣期)
監督抽查未發現不合格的樣品,留樣期為檢驗報告出具後三個月;監督抽查結果為不合格的樣品,留樣期為出具檢驗報告後六個月。保質期小於三個月的樣品,樣品保存至保質期。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樣品,按照實際需要留樣。
第八十四條(購買樣品的銷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付費購買樣品,應當按照監督抽查方案的規定在留樣期屆滿後予以銷毀:
(一)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強制性標準的;
(二)失效、變質的;
(三)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認定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價值的。
法律法規等對銷毀機構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檢驗機構實施銷毀。銷毀樣品時應當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製作銷毀記錄,載明銷毀時間、地點、方式,銷毀物品的名稱、種類、數量以及執行人,並拍照或攝像。
第八十五條(購買樣品的拍賣)
留樣期屆滿的樣品,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認定仍具有使用和回收利用價值的,委託有資質的拍賣機構按有關規定進行拍賣,拍賣款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上繳財政國庫。
第八十六條(處置經費)
評估機構、拍賣機構、檢驗機構、銷毀機構承擔樣品處置所需運輸、倉儲、評估、銷毀等費用,按照委託協定及經費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報銷手續。
第八十七條(處置報告)
樣品處置完成後,檢驗機構應當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抽樣檢驗樣品處置情況報表》,連同相關材料一併報市市場監管局。
第九章 監督抽查工作質量管理
第八十八條(項目評估)
市市場監管局應當在抽樣工作完成後,對監督抽查工作開展評估,內容如下:
(一)抽樣單位是否及時報告抽樣工作與抽查方案的偏離及原因;
(二)檢驗機構報告樣品接收存在問題及處置情況;
(三)收回《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工作紀律反饋單》情況,以及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反映意見建議的核實處理情況;
(四)按照不低於5%比例隨機對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進行電話回訪情況,及其反映意見建議核實處理情況。
第八十九條(機構工作基礎質量評價)
市市場監管局應當定期組織對承擔監督抽查抽樣、檢驗等任務的機構工作質量情況進行評價,填寫《上海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任務工作基礎質量評價表》。評價內容包括:
(一)所承擔的監督抽查工作完成情況;
(二)所承擔的監督抽查工作過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工作規範、任務檔案規定的要求;
(三)監督抽查文書填寫和使用是否規範,報送材料是否數據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四)承擔監督抽查工作是否存在違反工作紀律的情形;
(五)其他需要檢查評價的內容。
市市場監管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增加評價內容。
第九十條(工作質量控制)
工作質量評價的結果作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安排監督抽查任務的依據。對在工作質量評價過程中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抽樣單位、檢驗機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酌情減少、暫停直至取消其監督抽查任務。
對在工作質量評價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市市場監管局應當要求相關單位整改,並及時報告整改情況。涉嫌違法的,通報有關部門或交由對其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章 附 則
第九十一條(文書格式)
本工作規範使用的文書樣式由市市場監管局通過網站主動公開。
第九十二條(文書保存期限)
監督抽查抽樣文書等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法律法規等對檢驗記錄、檢驗報告、證據材料、案卷檔案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工作規範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上海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滬市監產質〔2020〕37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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