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環境監測專業委員會

上海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環境監測專業委員會經上海市民政局批准,於2003年1月8日成立(滬民社證字第0419-9號)。專委會是由上海市從事環保產業環境監測專業的科研、生產、流通和服務單位以及行業專家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是主要從事行業內政策宣傳、標準制定、科研交流培訓、技術諮詢服務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同時也是為政府、行業、企業、民眾提供專業服務和交流的平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環境監測專業委員會
  • 成立:2003年1月8日
  • 地點:滬民社證字第0419-9號
  • 宗旨:維護人居環境利益等
簡介,章程,

簡介

宗旨:
維護人居環境利益
引領環境保護產業和環境監測行業健康發展
公平、公正、公開
目標:
規範環保產業監測行業
構建企業和政府的溝通交流平台
提升全民環境保護意識
建設中國環境保護領域公正的服務平台

章程

上海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環境監測專業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上海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環境監測專業委員會。英文名稱為:Shanghai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and Professional Members of Th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精神組建,是從事環境監測和檢測及環境治理的科研、設計、生產、流通和服務單位以及相關專家自願組成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本會的宗旨是依照國家憲法、法律和法令,根據國家發展環境監測和檢測及環境治理產業方針和政策,履行行業服務、自律、代表和協調職能,為企業服務,完成政府授權委託的行業管理工作,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引導國內環境監測、環境檢測及環境淨化產品企業走向規範化管理,提高市場競爭力,促進監測、檢測、淨化行業共同發展。
第四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五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參與制定環境監測、環境檢測及環境治理領域發展規劃、經濟技術政策、行業技術標準;
(二)開展先進技術推廣與示範,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實施環境環境監測、檢測及環境治理領域的技術評估、技術鑑定;
(三)制定行規行約,制定本行業質量規範、服務標準;引導會員企業規範經營和服務;
(四)開展行業協調和企業維權,促進行業平等競爭,反映相關企業成員和個人成員的合理要求,協調協會成員關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五)開展調查研究,收集、分析、發布國內外環境監測及相關領域的信息,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服務;
(六)組織行業技術合作和技術交流,接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舉辦展覽會、新聞發布會等活動;
(七)組織與環境監測、檢測相關的培訓活動;
(八)受政府部門或其它有關單位委託,承辦與環境監測、檢測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組織舉辦的相關研討會、學術交流會,標準制定會等,未經大會許可,不得擅自對外公布及透露相關技術及商業資料,以免被社會其他人員,企業擅自剽竊利用。如有發現將追求其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的種類:企業單位和個人。
(一) 企業單位: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從事環境保護產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二) 個人:從事環境保護產業的行業專家。
第八條 申請享受本團體的服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共同發展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專業委員會和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專業委員會和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專業委員會和協會的服務優先權;
(四) 對本專業委員會和協會工作的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專業委員會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專業委員會和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專業委員會和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專業委員會和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關心本專業委員會和協會工作,積極參加本專業委員會和協會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專業委員會,由本專業委員會報上海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備案,並交回證書。會員如連續兩年無故不繳納會費(除免會費的以外)或無故不參加本專業委員會活動,視為自動推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上海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環境監測專業委員會章程和行為,本專業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意見,報經上海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同意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專業委員會實行全體委員會負責制,本專業委員會的會員,即是全體委員會的會員。全體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專業委員會工作條例;
(二)選舉和罷免本專業委員會的會員代表;
(三)審議本專業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和解決本專業委員會的工作方針和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會須有2/3以上的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本專業委員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本專業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報上海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批准。全體委員會原則上每兩年召開一次。
第十六條 本專業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是本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領導本專業委員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本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負責。上海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會員代表大會中本專業委員會的會員代表,即是本專業委員會的常務委員。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本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本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本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會;
(四)向本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會報告工作和財務使用情況;
(五)討論會員的吸收和除名事宜;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協會工作,在本專業委員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任期4年。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本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會2/3以上委員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批准方可擔任。
第二十二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委員、常務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不能由其所在單位推薦的新的人選自然接替。需按《上海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章程》和本條例規定的相應程式選舉確定。
第二十三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或授權副主任委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常務委員會;
(二)檢查本專業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專業委員會簽署有關檔案。
第二十四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根據工作需要,委託秘書長,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處理其他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受上海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的委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員單位的會費;
(二)有關單位或個人的捐贈和資助;
(三)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專業委員會的會費,按照上海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的規定,預留部分留作專業委員會使用,其餘上繳上海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協會。
第二十六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條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工作需要,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七條 對本工作條例的修改,須經本專業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議表決通過後,提交本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會審議和上海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批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終止須經上海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和本專業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動議,經本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批准。本專業委員會終止前需在上海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的指導下,清理債權債務,其剩餘財產,由上海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全權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經本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表決通過,自上海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全體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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