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一)貫徹執行工業和信息化、航運、海洋、安全生產監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並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浦東新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 地點:上海市浦東新區
  • 領域:經濟和信息
  • 主要職能:執行工業和海洋、安全生產法律
簡介,詳細說明,

簡介

上海市浦東新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安全監管局、海洋局、航運辦)主要職能

詳細說明

(二)根據浦東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擬訂工業、信息化、生產性服務業、航運服務業和海洋經濟等發展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工業和信息化布局規劃和結構調整的政策措施;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本區產業發展規劃,擬訂產業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引導與扶持工業和信息產業的發展。
(三)監測分析工業、信息、航運和海洋產業運行態勢,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信息化應急管理、產業安全等有關工作。
(四)負責提出本區工業、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的建議,按區政府批准許可權組織規劃重大工業、信息化建設項目;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和管理政府投資工業和信息化項目的推進實施工作;負責部門預算內的政府信息化項目的前置審批;對信息化重大投資項目和區級建設財力信息化項目提出行業主管部門意見;會同有關部門綜合平衡、管理使用信息化建設專項經費;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工業和信息業利用外資工作,開展工業和信息業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五)負責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推動技術改造,以先進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協調組織實施有關國家、市、區工業和信息產業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產學研結合和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負責工業行業的質量管理和品牌戰略的推進;協調組織實施國家和地方信息技術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信息化工作中的技術標準;指導電子信息產品質量管理;指導和推進企業信息技術創新機制的建立;推動軟體業、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推進信息化和產業化融合。
(六)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航運、海洋產業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推進工業、信息、航運、海洋產業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提高行業綜合素質和核心競爭力,指導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七)根據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產業發展的導向和政策,組織實施城鄉工業布局調整、老工業區改造和產業升級,推進創意產業發展;負責制定工業開發區建設中長期規劃,推進工業項目向園區集中,合理調整布局;負責工業開發區建設發展的綜合協調。
(八)建立服務全社會工業、航運、海洋、信息產業企業的工作體系;加強對中央在滬企業服務;指導、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推動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歸口管理和指導行業協會工作。
(九)推進生產性服務業發展,協同有關部門推進現代物流業的發展,促進服務業與製造業融合發展。
(十)指導協調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企業信息化、電子政務發展和電子商務推廣以及社會和經濟各領域的信息化套用推進工作;負責社會公共信息資源共享的協調管理;組織協調跨部門、跨行業、跨領域的信息化套用。
(十一)負責本區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劃、協調和管理;組織、指導相關部門制定通信管線、公共通信網、專用信息網的規劃並承擔相應的管理工作;協調電信市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負責跨行業、跨部門面向社會服務網路的互聯互通。
(十二)組織協調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的建立;負責指導和協調信息安全防範工作;協調處理網路與信息安全重大事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信息網路安全技術、設備和產品的監督管理。承辦新區網路與信息安全協調小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信息宣傳培訓、普及教育和信息化專業人才預測、規劃等工作。
(十三)組織、協調和推進智慧卡產業的發展;組織、協調和指導重大智慧卡套用項目實施和智慧卡套用推廣;組織、協調和推進銀行卡產業的發展,推廣基於銀行卡的各類套用;推動無線射頻識別等技術產業化和套用推廣。
(十四)推動建立面向個人和企業、覆蓋社會經濟生活各個方面的社會誠信體系,指導信用服務行業,推動信用服務行業的培育和發展,組織協調信用信息資源的開發和共享。
(十五)結合本區實際,研究起草本區有關航運的規範性檔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落實市推進航運中心建設的意見和要求。
(十六)組織開展航運物流、航運服務業、航運金融等專題研究,探索建立航運服務中心、航運公共服務平台、航運協會等相關機構。
(十七)推進“大通關”工程建設,完善口岸管理與服務與“一門式”服務,為本區航運發展創造高效優質的服務環境。
(十八)依法承擔綜合協調本區海洋環境監測、科研、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的責任。組織、管理經國家分工授權地方的海洋自然資源,統籌協調區域海洋經濟重大項目、重要產業發展,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及信息分布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最佳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組織實施海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核算工作;開展海洋領域節能減排工作和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推動海洋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十九)根據授權,負責本區海域的監督管理,對市政府審批的海域使用申請進行初審,實施海域權屬管理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參與審批並監管海洋、海岸帶重大工程項目以及開採海礦、海砂、海洋油氣和海底電纜、管道的鋪設、海上人工構造物設定項目;負責本區海洋基礎數據管理,管理海洋資源綜合調查和開發的檔案資料。
(二十)依法承擔保護海洋環境和生態的責任,組織海洋環境調查、監測和評價;執行上級有關地方海洋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標準、規範,執行國家確定的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參與防治海洋工程項目和海洋傾廢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開展海洋環境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和日常運行管理。
(二十一)依法實施轄區內的巡航監視、監督管理,依法實施海洋行政執法監察;協調海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參與管理涉外海洋科學調查研究、海洋設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海洋開發活動。
(二十二)研究起草本區相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規程和標準。
(二十三)計畫和組織實施全區安全生產(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專項檢查和專項治理工作。
(二十四)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計畫和組織實施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企業和作業場所的監督管理,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處置有關部門及企業監督檢查。
(二十五)負責本區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組織、指導應急預案的編制和管理,負責應急救援裝備、物資、專家的管理;指導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應急救援演練。
(二十六)組織、指揮、協調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局生產安全應急值守工作的管理。
(二十七)承辦浦東新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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