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辦法

《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辦法》經2014年7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2014年7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公布。該《辦法》共25條,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公布、根據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內河港口管理辦法〉等15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第1次修正,2012年10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9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規定〉的決定》第2次修正並重新公布的《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規定》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辦法
  • 發布時間:2014年7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 發布號: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0號
基本信息,辦法,相關報導,新聞發布會,

基本信息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0號
《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辦法》已經201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楊雄
2014年7月29日

辦法

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辦法
(2014年7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公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乘客安全,規範本市客運市場秩序,制止車輛非法客運行為,根據《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上海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條例》、《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若干規定》等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管理部門)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車輛非法客運查處的管理;浦東新區閔行寶山嘉定奉賢松江金山青浦崇明等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範圍內車輛非法客運查處的管理。
市和區、縣交通行政執法機構(以下統稱“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本轄區範圍內車輛非法客運的監督檢查。
本市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三條(一般禁止規定)
未取得營業性客運證件的汽車不得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
機車、三輪車、電力助動車等車輛不得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
三輪車不得安裝駕駛座以外的座位等客運設施。
第四條(禁止假冒客運出租汽車)
除客運出租汽車外,其他汽車不得噴塗客運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顏色,不得安裝頂燈、計價器等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營運標識和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除客運出租汽車外的其他汽車噴塗客運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顏色或者提供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營運標識、設施。
第五條(客運出租汽車退出營業規定)
客運出租汽車車輛報廢或者更新時,經營者應當清除客運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顏色、專用營運標識和設施,並在車輛報廢或者更新後5個工作日內,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運證件註銷手續。
第六條(招攬行為)
除營業性客運汽車駕駛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在機場、車站、港口、醫院、商業網點、旅遊集散點以及道路等公共場所招攬乘客。
第七條(專用候客區域)
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市或者區、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機場、車站、港口、醫院、商業網點、旅遊集散點以及道路等公共場所,劃定客運出租汽車專用候客區域。
客運出租汽車應當在專用候客區域內候客,其他車輛不得在專用候客區域內停靠。
第八條(信息服務管理)
利用網際網路網站、軟體工具等提供召車信息的服務商,應當遵守客運出租汽車調度服務規範,並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客運服務駕駛員和車輛的信息。
經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客運服務駕駛員或者車輛不具備營運資格的,前款規定的服務商不得提供召車信息服務。
第九條(監督檢查)
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對車輛非法客運的監督檢查。對機場、車站、港口、醫院、商業網點、旅遊集散點以及道路等公共場所,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加大對車輛非法客運的查處力度。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交通行政執法機構等管理部門的檢查,並提供相關的資料,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條(宣傳動員和社會舉報機制)
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非法客運行為的危害性,動員市民積極配合查處車輛非法客運工作。
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應當設立舉報車輛非法客運的專用電話,並向社會公布。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開展調查,並在一個月內將查處車輛非法客運的有關情況反饋舉報人。
第十一條(證據採集)
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和公安機關依法收集的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以及檢查筆錄等,可以作為認定車輛非法客運的證據。
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和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不得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方式收集車輛非法客運的證據。採用上述方式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查處車輛非法客運的依據。
第十二條(違反一般禁止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非法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對非法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再次被查獲且存在安全隱患的,依法定程式沒收用於非法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的車輛。對非法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的駕駛員,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暫扣其機動車駕駛證3個月至6個月;對有依法應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機車、三輪車、電力助動車等車輛非法客運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檢查,收集有關證據後,將案件材料移送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由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三輪車安裝座位等客運設施的,由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假冒客運出租汽車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非客運出租汽車噴塗客運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顏色的;
(二)非客運出租汽車安裝頂燈等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營運標識的;
(三)非客運出租汽車安裝計價器等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營運設施的。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噴塗客運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顏色、安裝頂燈和安裝計價器等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營運標識、設施的,由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車輛和頂燈、計價器等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營運標識、設施,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為非客運出租汽車噴塗客運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顏色或者提供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營運標識、設施的,由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涉及使用偽造、變造的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牌照、營運證件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違反退出營業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每輛車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清除客運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顏色、專用營運標識或者專用營運設施的;
(二)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營運證件註銷手續的。
第十五條(招攬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營業性客運汽車駕駛員以外的人員在機場、車站、港口、醫院、商業網點、旅遊集散點以及道路等公共場所招攬乘客的,由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招攬乘客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違反專用候客區域規定的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非客運出租汽車在客運出租汽車專用候客區域內停靠的,由公安機關、交通行政執法機構負責處理。
第十七條(違反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利用網際網路網站、軟體工具等提供召車信息的服務商未遵守客運出租汽車調度服務規範、未提供相關駕駛員和車輛信息或者為不具備營運資格的駕駛員或者車輛提供召車信息服務的,由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收費搭載乘客行為的處理)
未取得營業性客運證件的汽車駕駛員有收費搭載乘客行為的,由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有正當事由的,可以不予處罰。
第十九條(扣押車輛的處理)
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對非法客運的車輛予以扣押,並通知違法行為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處理。
被扣押的車輛達到報廢條件的,依法予以報廢。
按期接受處理並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及時歸還扣押車輛。
無法查明違法行為人或者違法行為人逾期未接受處理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發布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違法行為人仍無法查明或者仍未接受處理的,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扣押車輛依法作出拍賣等處理;所得款項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劃入財政專戶。
第二十條(行政處罰的委託)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處罰的,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交通行政執法機構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案件移送)
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執法檢查時,發現有違反稅務、環保、規費收繳、道路交通安全、客運經營等有關規定的行為,但不屬於本部門管理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相關管理部門,由相關管理部門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查處車輛非法客運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綜合運用各種措施,制止車輛非法客運行為。
第二十三條(非法客運信息管理)
非法客運違法行為人的有關信息納入本市個人信用信息系統。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非法客運違法行為人的身份信息和相關處罰信息,送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納入本市居住證積分扣減的審核內容;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非法客運車輛信息以及非法客運違法行為人的身份信息和相關處罰信息,送交公安機關納入本市交通管理、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統。
第二十四條(妨礙公務的處理)
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在查處車輛非法客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圍堵、傷害執法人員的;
(二)搶奪扣押的非法客運車輛的;
(三)暴力破壞執法設施、執法車輛的;
(四)在執法機構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執法機構的;
(五)在執法機構辦公場所內滯留、滋事的;
(六)其他暴力抗拒執法的。
第二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公布,根據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內河港口管理辦法〉等15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0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9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並重新公布的《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規定》同時廢止。

相關報導

今日下午,市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就市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政府規章《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立法和實施準備情況作了介紹。該《辦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車輛非法客運活動嚴重擾亂正常的客運市場秩序, “繼續整治非法客運、維護交通秩序”也再次被列入2014年度上海平安建設實事項目。在此背景下,市政府本次審議出台的《辦法》是對原有《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規定》的廢舊立新,對如何破解查處非法客運中的取證難、處罰難等法律問題作了立法探索,並充分運用信息手段,有機銜接交通、人口管理等機制實行非法客運綜合治理。《辦法》全文共25條,主要呈現以下創新:
(一)擴大查處範圍。對重點查處對象之一的“克隆”計程車實行源頭管控、查處環節前移。改變以往僅對“克隆”計程車駕駛員非法客運行為進行處罰的管理模式,將為“克隆”車提供改裝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納入查處對象,包括將車輛噴塗成計程車專用色,提供計程車頂燈、計價器等專營設備等,對提供“克隆”服務的違法者處以3-10萬元的罰款。
(二)增設對召車信息服務商的監管措施。隨著手機軟體召車服務的迅速發展,少數召車信息服務商對註冊駕駛員及車輛的營運資格不作核實,導致合法正規的客運服務隊伍中混入“黑車”和“黑車”駕駛員。《辦法》增設監管措施,要求召車信息服務商須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供駕駛員和車輛信息進行營運資格認定。對不具備營運資格的,不得提供召車信息服務,違反要求的將由管理部門對服務商處以3-10萬元罰款。
(三)明確查處證據類型。在以往非法客運查處中,證據認定方法比較單一,在乘客不願作證的情況下,“一對一”的經營模式取證十分困難。對此,《辦法》明確查處證據類型,規定合法方式取得的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以及檢查筆錄等可以作為認定證據。今後,通過監控探頭或者其他方式攝錄的錄像、執法人員現場記錄、現場第三方證言等間接證據,如果足夠充分並可互相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將可以作為行政管理中認定非法客運的證據。當然,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方式取得的證據無效。
(四)實行綜合治理。《辦法》將查處非法客運與本市其他四個領域的管理機制實行有效銜接。包括:一是將非法客運查處納入本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二是將非法客運違法者信息納入本市個人信用信息系統;三是將違法者處罰信息納入社保部門對本市居住證積分扣減審核內容;四是將違法者信息以及非法客運車輛信息納入公安交通管理、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統。這意味著從事非法客運活動的違法行為人不但會受到行政處罰,且在其居住證辦理、就業、子女入學、個人徵信等方面都會受到限制和影響。

新聞發布會

據市政府法制辦高級法律專務江子浩介紹,201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辦法》,並將於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一、《辦法》制定的意義
車輛非法客運活動嚴重擾亂正常的客運市場秩序,危及乘客人身和財產安全,是城市管理中的一大頑疾,也是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市委、市政府始終高度重視車輛非法客運的整治工作,並多次做出工作部署,堅決遏制“黑車”蔓延的勢頭。此次制定《辦法》,是對2010年制定的、並經兩次修正的現行政府規章《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所作的廢舊立新,旨在強化和完善查處非法客運的措施、手段,提高查處工作成效,形成長效機制。《辦法》的主要意義在於:
第一,《辦法》的出台和實施是上海平安建設工作的重要法制保障之一。近年來,本市非法客運現象存在一定程度的蔓延趨勢,整治形勢較為嚴峻。“繼續整治非法客運、維護交通秩序”再次被列入2014年度上海平安建設實事項目。《辦法》在分析、總結過去查處非法客運的實踐工作經驗基礎上,一方面,依照市人大常委會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對現行《規定》作了相應修改和調整;另一方面,對如何破解查處工作中面臨的取證難、處罰難等法律問題作了立法上的探索。此外,還充分運用信息手段,有機銜接本市交通管理、人口管理等機制,實行對非法客運的綜合治理。《辦法》的出台和實施,意味著在政府規章層面上,查處措施更為有力,執法行為更為規範,將成為本市平安建設工作的重要法制保障之一。
第二,《辦法》進一步完備了本市在查處非法客運領域的法律資源。對於查處車輛非法客運,本市以往主要按照地方性法規《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1995年)、《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1996年)、《上海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條例》(2000年)和現行政府規章《規定》(2010年)等規定,作為本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的依據。2014年6月19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的地方性法規《上海市查處非法客運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此次制定的《辦法》,嚴格依照人大《若干規定》有關條款的規定,並緊密針對當前非法客運的特點,對查處對象、證據採集、處罰措施、車輛處理、綜合治理、信息管理等方面都作了進一步明確和完善。《辦法》實施後,將成為本市查處非法客運的重要法律依據。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全文共25條,與現行《規定》相比,修改、完善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擴大了非法客運行為的查處範圍
近年來,本市每年查獲的假冒出租汽車(即俗稱的“克隆”車)均超過500輛,幾乎占被查獲的全部非法客運車輛的1/3。現行《規定》僅針對駕駛“克隆”車的駕駛員進行非法客運的行為進行處罰。實踐中,執法部門還發現,“克隆”車之所以能夠出現,很大部分是社會上一些個人為這些準備從事非法客運活動的社會車輛提供車輛改裝服務,比如將車輛噴塗成計程車專用的車身顏色,提供計程車頂燈和計價器等計程車專用營運設備;有些地方甚至形成了專門的改裝窩點。這些提供車輛“克隆”服務的行為是在源頭上幫助社會車輛“搖身一變”成為假冒出租汽車,因此,在處罰“克隆”車駕駛員的同時,也必須實行源頭管控,將查處環節前移,追本朔源,追究提供車輛“克隆”服務的違法者的法律責任。但現行《規定》對此存在管理上的空白。為此,《辦法》相應擴大了查處範圍,明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社會車輛提供上述“克隆”服務;違反者處以3-10萬元的罰款。
(二)增設了對召車信息服務商違法行為的監管措施
近一年來,手機軟體召車服務發展迅速。不同於傳統的計程車人工電調,手機軟體打車等新型的召車服務方式對於方便乘客出行、提高服務效率具有積極的作用。但是,政府管理部門也發現,在手機軟體打車服務運營過程中,少數召車信息服務商對註冊的駕駛員、車輛是否具備營運資格不作核實,導致合法、正規的客運服務隊伍中混入了“黑車”和“黑車”駕駛員,助長了非法客運行為。為此,《辦法》相應增設了監管措施,要求召車信息服務商必須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供駕駛員和車輛的信息,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駕駛員和車輛進行營運資格的認定;對於經認定不具備營運資格的,服務商不得提供召車信息服務。對於違反上述規範要求的,管理部門將對服務商處以3-10萬元的罰款。
(三)明確查處非法客運的證據類型
破解取證難題是這次《辦法》的重要內容之一。以往執法中,對於認定非法客運的證據比較單一,尤其是非法客運屬於“一對一”經營模式,需要取得“黑車”駕駛員與乘客交易的直接證據;在乘客不願作證的情況下,獲取直接交易證據十分困難,執法往往因此受困。因此,針對非法客運的具體特徵,在沒有直接交易證據的情況下,通過監控探頭或者其他方式攝錄的錄像、執法人員現場記錄、現場第三方的證言等間接證據,如果足夠充分,並可以互相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應當可以作為行政管理中認定非法客運的證據。《辦法》規定,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以及檢查筆錄等,可以作為認定非法客運的證據。這為突破取證難問題提供了一條途徑。同時,《辦法》也重申,所有的證據都應當採用合法方式取得;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方式取得的證據無效。
(四)對非法客運實行綜合治理
提高查處工作成效的重要途徑之一是充分運用各方面管理資源,採用多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為此,《辦法》將查處非法客運工作與本市其他四個領域的管理機制實行了有效銜接,具體包括:一是,將查處車輛非法客運納入本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二是,將非法客運違法行為人的有關信息納入本市個人信用信息系統;三是,將違法行為人的相關處罰信息納入社保部門對本市居住證積分扣減的審核內容;四是,將違法行為人的有關信息以及非法客運車輛的信息納入公安部門的交通管理、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統。上述規定意味著,今後如果有人從事非法客運活動被查獲的,不但會因為非法客運行為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而且其本人在居住證辦理、就業、子女入學、個人徵信等諸多方面都會受到限制和影響。
市交通委副主任楊小溪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市政府常務會議最近審議通過了《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辦法》,今年6月19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的地方性法規《上海市查處非法客運若干規定》。《若干規定》和《辦法》都將於8月1日起施行,為整治非法客運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撐。楊小溪通報了近期本市非法客運整治情況和下階段主要工作安排。
一、今年上半年非法客運整治情況
在市委、市政府的堅強領導下,市政府各部門緊密配合,各司其職,形成整體合力,加大整治非法客運力度,今年上半年特別3月5日至6月5日,市整治非法客運有關部門不斷深化聯合執法機制,在全市開展了為期3個月的集中整治行動,圍繞114個重點區域強化巡查、固守,執法部門採取“行政+刑事”措施從嚴處罰,大部分重點區域客流尖峰時段非法客運勢頭得到明顯遏制,取得了階段性成效。據統計,今年上半年交通行政執法部門共查獲“四輪”非法客運車輛1539輛(已超過2013年全年查處量),查獲“克隆計程車”308輛。
二、堵疏並舉,完善公共運輸配套
截至6月底,最佳化地面公交線路46條(新辟25條,調整18條,撤銷3條),開通134條社區巴士線路(最後一公里)。軌交12號線、16號線沿線站點的銜接換乘問題,松江莘閔、奉賢南橋等地區出行問題,浦東機場“紅眼”航班乘客夜間出行問題等,得到妥善解決。延長217條公交線路的末班車時間,實現與所有軌道交通站點對接,地面公交末班車均在軌道交通結束營運15分鐘後收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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