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舉辦職工專修科試行辦法

《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舉辦職工專修科試行辦法》是上海市人民政府1983年6月11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舉辦職工專修科試行辦法
  • 發文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83-6-11
  • 執行日期:1983-6-11
  • 時效性:自然失效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本市職工高等教育的發展,提高職工隊伍的科學文化水平,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工專修科是從具有一定實踐經驗的在職人員中培養具有大專水平的專業技術人才。各普通高等學校在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普通本、專科招生計畫的前提下,積極舉辦職工專修科。
第三條 各普通高等學校可以接受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不具備獨立舉辦職工大學的部門的委託,舉辦所需專業人員的職工專修科;也可以根據人才需求情況,面向社會舉辦各種職工專修科,這類職工專修科應以經濟管理和套用文科類為主。
第四條 職工專修科的學制為二年或三年。教學計畫參照普通專科制訂。學員在學期間,嚴格按相應的學籍管理辦法管理。修完學業、成績合格者發給職工專修科畢業證書,享受普通專科畢業生待遇。
第五條 職工專修科的招生對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職人員應具有兩年以上工齡,公社社員應參加農、副、工業生產勞動兩年以上;
(二)要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或同等學歷;
(三)年齡一般在三十五歲以下,特殊情況可放寬到四十歲,身體健康;
(四)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現職從業人員,須經所在單位選送、推薦或同意報考;
(五)經全市統一考試,擇優錄取。
第六條 委託培養的職工專修科應簽訂委託培養契約。職工專修科的學員畢業後,一律回原單位,根據需要分配工作,既可以從事業務、技術管理工作,也可以當工人或者社員。
第七條 舉辦職工專修科的收費標準,根據不同專業的具體情況以及住宿、走讀等不同條件,參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另行制定。費用由選送、推薦的單位在每學年初一次支付。學員的工資(或生活補貼)、路費、福利、醫療費等均由所在單位負責。學習書籍用品由學員本人負擔。
附則
第六條 委託培養的職工專修科應簽訂委託培養契約。職工專修科的學員畢業後,一律回原單位,根據需要分配工作,既可以從事業務、技術管理工作,也可以當工人或者社員。
第七條 舉辦職工專修科的收費標準,根據不同專業的具體情況以及住宿、走讀等不同條件,參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另行制定。費用由選送、推薦的單位在每學年初一次支付。學員的工資(或生活補貼)、路費、福利、醫療費等均由所在單位負責。學習書籍用品由學員本人負擔。
第八條 各普通高等學校職工專修科所設定的專業和招生計畫必須報經市高教局審核同意。學校與委託單位簽訂的委託培養契約須報市高教局和主管業務局備案局審核同意。學校與委託單位簽訂的委託培養契約須報市高教局和主管業務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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