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領域行政執法權綜合行使暫行規定

(1999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9號發布)
第一條(目的
為了加強本市文化領域經營及其相關活動的管理,綜合行使行政執法權,提高行政執法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稽查總隊的執法領域)
上海市文化稽查總隊(以下簡稱市稽查總隊)受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在本市演出、美術品、娛樂(包括文化娛樂和體育娛樂活動)、廣播、電影、電視、音像製品、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和文物等文化領域(以下統稱文化領域)行使綜合執法的職責。
第三條(市稽查總隊的職責)
市稽查總隊受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委託,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下列具體職責:
(一)負責對文化領域經營及其相關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二)負責對文化領域經營及其相關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三)負責在文化領域經營及其相關活動中,行使與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相關的監督檢查權。
第四條(違反營業性演出、美術品經營和文化娛樂場所管理規定的處罰)
對違反營業性演出、美術品經營和文化娛樂場所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市稽查總隊受上海市文化局的委託,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條(違反廣播、電影、電視、音像製品管理規定的處罰)
對違反廣播、電影、電視、音像製品管理規定的行為,市稽查總隊受上海市廣播電影電視局的委託,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條(違反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的處罰)
對違反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的行為,市稽查總隊受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的委託,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條(違反文物保護規定的處罰)
對違反文物保護規定的行為,市稽查總隊受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員會的委託,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條(違反體育娛樂經營管理規定的處罰)
對違反體育娛樂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市稽查總隊受上海市體育運動委員會的委託,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條(違法行為的移送和處理結果的反饋)
上海市文化局、上海市廣播電影電視局、上海市新聞出版局、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員會和上海市體育運動委員會在文化領域發現上述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送或者通知市稽查總隊處理。市稽查總隊處理後,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向移送或者通知的行政管理部門通報。
第十條(處罰程式)
市稽查總隊受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委託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並抄送給委託的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複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市稽查總隊實施的行政處罰或者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區、縣文化領域綜合執法組織的設立)
區、縣人民政府設立文化領域綜合執法組織,受區、縣文化行政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和體育行政部門委託,對本轄區文化領域經營及其相關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以及行使與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相關的監督檢查權。
區、縣文化領域綜合執法組織的具體設立工作,由區、縣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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