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教育事業建設費徵收辦法

《上海市文化教育事業建設費徵收辦法》是一個1998年7月3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文化教育事業建設費徵收辦法
  • 檔案類別:辦法
  • 地點上海市
  • 發布年份:1998
內容,時間,

內容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多渠道籌措文化教育事業建設資金,加快本市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的若干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徵收範圍)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娛樂業、廣告業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經營單位),均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文化教育事業建設費。
第三條 (徵收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負責文化教育事業建設費的徵收管理工作,並委託地方稅務部門承擔徵收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計征標準)娛樂業的經營單位,按營業收入的3%繳納文化教育事業建設費。廣告業的經營單位,按廣告經營收入的4%繳納文化教育事業建設費。
第五條 (繳納和劃轉)娛樂業、廣告業的經營單位應當在每月繳納營業稅時,一併繳納文化教育事業建設費。中央、國家機關所屬的娛樂業、廣告業的經營單位繳納的文化教育事業建設費,全額劃轉中央金庫;本市娛樂業、廣告業的經營單位繳納的文化教育事業建設費,全額繳入市級金庫。
第六條 (文化教育事業建設費的使用)
文化教育事業建設費,用於發展本市的文化教育事業。
文化教育事業建設費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強制措施)
娛樂業、廣告業的經營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文化教育事業建設費的,徵收部門除責令其限期繳納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款額2‰的滯納金。
第八條 (有關管理費的停止執行)
本市向娛樂業的經營單位徵收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管理費、營業性保齡球館管理費,自文化教育事業建設費開徵之日起停止徵收。
第九條 (套用解釋部門)
市財政局可以對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進行解釋。

時間

第十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同意對營業性舞廳和音樂茶座開徵特種消費行為附加費的通知》同時廢止;1995年9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上海市地方社會事業建設費徵收辦法》中有關廣告業的經營單位繳納地方社會事業建設費的規定停止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