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築建材業受理流程標準

上海市建築建材業受理流程標準是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2008年9月11日發布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建築建材業受理流程標準
  • 發布單位: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08-9-11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上海市建築建材業受理流程標準(試行)
房屋物業
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08-9-11

法規內容

一、總則
(一)目的
為規範上海市建築建材業受理服務人員在開展網上申報、書面材料核對、受理辦理、內業審核、匯總上報、公示公告、回復文書、諮詢服務等受理業務流程行為,特制定本標準。
(二)適用
本標準適用於全市建築建材業受理服務人員直接面對服務相對人提供公共服務的過程。
二、術語
(一)受理流程
具體開展受理辦理建設工程項目或企業申報事項的各節點程式。
(二)遞交申報
建設工程項目或企業需辦事項通過網上或書面遞交的申辦行為。
(三)受理辦理
根據建築建材業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核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實施當場辦理或依法定時限辦理的行為。
(四)項目申報事項
是指項目報建、直接發包、施工許可、安質監申報、建材備案、契約備案、竣工備案等事項。
(五)企業申報事項
是指企業資質、人員執業資格、安全生產許可、市內外誠信手冊等事項。
(六)內部核對
對受理辦理事項的申報材料進行完整性和合法性的審核工作。
(七)匯總上報
對已通過受理業務內部核對處理後的受理事項匯總上報的工作。
(八)公示公告
對受理事項進行公開徵求意見以及結果公開的工作。
(九)回復文書
對受理事項開展書面回復的工作。
(十)諮詢服務
對非受理事項提供解疑釋惑的工作。
三、受理
受理服務人員在規範統一的受理視窗,開展對項目申報事項或企業申報事項實施網上和紙質材料接收,通過核對申報材料是否齊全完整有效,相應的證件內容及名稱、數據與申報原件是否一致,申請表與網上申報數據是否一致的工作。
四、辦理
按照建築建材業行政審批和非行政審批事項的分工,辦理事項分為當場辦理和依法定時限辦理兩類。
(一)當場辦理事項。由受理服務人員或值班長依據核審意見當即給予書面回復或不予受理意見。
(二)依法定時限辦理事項。由受理服務人員依據核審和核校意見在法定時限出具《受理通知書》或《補正材料通知書》,並按流程設定實行自校、互校或復校等環節。
1.自校要求受理人員將已受理的材料對照資質標準,填寫《受理核對材料清單》和《自校審核意見表》,時限2天。
2.互校要求互校人員在自校工作基礎上,根據企業申報材料,填寫《互校審核意見表》,時限3天。
3.復校要求對互校中存在不同意見的材料和需報請建設部審批的申請事項,由復校人員根據申報材料,填寫《復校審核意見表》,時限1天。
4.在三校意見都不一致的情況下,由分管領導召開相關人員集體討論裁定。
五、匯總上報
各類受理事項核准結果通過電腦信息系統或書面材料分類匯總,市級初審意見由市受理服務中心按批次上報市建管辦。
六、公示公告
受理事項中的行政審批和備案擬核准信息,在批覆前的規定時間內予以公示,徵求社會監督意見。在批覆後即時予以公告,通知服務相對人辦理相關手續。
七、頒發證書
在規定時間內,服務相對人憑受理單到指定地方領取證書,證章、ic卡等。
八、市、區(縣)分工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授予的管轄許可權,分別實施建設工程項目和企業申報事項的受理辦理。
九、信息歸檔
(一)數據入庫
受理事項全面實行網上申報或受理,對回覆信息實行數位化並輸入統一的資料庫。
(二)分類歸檔
對申報事項依據列印的帶條形碼材料進行分類歸檔。
(三)信息處理
對上報受理事項信息實施跟蹤、落實責任,對辦結信息即時處理、入庫。
十、諮詢服務
通過網上、電話、專家預約或面談等形式,對建築建材業行政審批或非行政審批事項的申請、辦理、回復等具體要求,提供解疑釋惑服務。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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