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經2017年9月18日市政府第164次常務會議通過並公布。本辦法共三十五條,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
  • 相關文獻: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
  • 性質:行政管理法
  • 發布時間:2017年11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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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9月18日市政府第16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應勇
2017年11月27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
(2017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公布)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保障境內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人口服務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務水平,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申辦、發放、使用以及積分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職責分工)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辦法組織實施的綜合協調。
公安部門負責居住登記及《居住證》證件等相關管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居住證》積分等相關管理。
教育、衛生計生、工商、稅務、住房城鄉建設、民政、經濟信息化、司法、科技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在其行政區域內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設定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受公安部門的委託,具體承擔居住登記、《居住證》辦理工作。人才服務中心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委託,具體承擔《居住證》積分辦理工作。
第四條(信息共享)
本市建立和完善統一的實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統。
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計生、工商、民政、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進部門之間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和數據交換,實現境內來滬人員居住房屋、就業登記、社會保險、《居住證》積分、學籍和學歷、工商登記、婚姻登記等人口服務和管理相關信息的共享套用。
第五條(居住登記)
境內來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居住登記;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以申請辦理《居住證》。
第六條(主要功能)
《居住證》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為《居住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在本市居住的證明;
(二)記錄持證人基本情況、居住地變動情況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
(三)辦理和查詢個人積分,辦理衛生計生、社會保險、教育等方面的個人相關事務。
第七條(載明內容)
《居住證》的載明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近期照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簽發機關、簽發日期和簽注有效期限等。
第八條(受理機構)
需要申請辦理《居住證》的,申請人可以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報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
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第九條(申辦條件)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本市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境內來滬人員,可以依據本辦法申領《居住證》。
申請人應當根據申辦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並對申辦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受理與補齊)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申辦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同時將材料移送公安部門;對材料不齊全的,應噹噹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
第十一條(信息比對)
公安部門通過本市實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對申辦材料進行信息比對;必要時,可以將有關材料移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教育等相關部門核驗。
第十二條(簽發、制證、領證)
《居住證》由公安部門簽發。
對符合辦理條件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日起15個工作日內製作《居住證》。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的,制發《居住證》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居住證》製作完畢後,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通知申請人領證。
第十三條(信息變更)
持證人的居住地住址等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辦理簽注)
《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持證人應當在其《居住證》每屆滿1年前30日內,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簽注手續。
持證人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
第十五條(換領、補領)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換領或者掛失、補領手續。
第十六條(註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後,由公安部門辦理《居住證》註銷手續:
(一)持證人在申辦時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二)持證人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辦理要求的;
(三)持證人已轉辦本市常住戶口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註銷的情形。
第十七條(基本公共服務)
持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享有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並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畫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八條(便利措施)
持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享受下列便利:
(一)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申報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或者考試、職業資格考試;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畫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九條(動態調整)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持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持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
公安、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宣傳手冊等形式主動公開相關公共服務的具體項目、申請條件、基本流程、辦理時限等內容,為持證人享受各項公共服務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積分管理)
本市實行《居住證》積分管理。
《居住證》積分管理是通過設定積分指標體系,對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和合法穩定就業的持證人進行積分,將其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為相應分值;隨著持證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繳納社會保險年限的增加和學歷、職稱等的提升,其分值相應累積。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第二十一條(積分指標體系)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包括年齡、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本市工作及繳納社會保險年限等基礎指標,並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口服務管理需要,設定加分指標、減分指標、一票否決指標。各指標項目中根據不同情況劃分具體積分標準。
第二十二條(積分指標體系的擬定和調整)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教育、衛生計生、公安、工商、稅務、住房城鄉建設、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擬定,並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中的指標項目、積分標準以及標準分值,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口服務管理需要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三條(積分申請和辦理)
持證人申請積分的,應當根據《居住證》積分指標項目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委託其單位到人才服務中心辦理。
人才服務中心受理後,應當將積分材料轉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審核屬實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並告知申請人積分情況。
第二十四條(轉辦常住戶口)
持證人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政府服務)
有關行政機關以及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職責,為境內來滬人員辦理《居住證》和積分、查詢相關信息、享受相關待遇等提供服務和方便,不得刁難、推諉、拖延。
第二十六條(信息保密)
有關行政機關以及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對在《居住證》服務和管理工作中獲悉的境內來滬人員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或者違法查詢、使用持證人信息。
第二十七條(指引條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居住證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行政責任)
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在辦理《居住證》和積分過程中,刁難申請人或者推諉、拖延的;
(二)在辦理《居住證》和積分過程中或者為持證人查詢相關信息、提供相關待遇時,違法收取費用的;
(三)在對申請人進行積分或者材料核定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四)泄露或者違法查詢、使用持證人信息的。
第二十九條(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
個人在申辦《居住證》、申請積分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證明材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罰,有關失信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積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在代辦積分申請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證明材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關失信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代辦積分申請。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法律救濟)
個人和單位認為相關行政機關在《居住證》服務和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持證人的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無法代辦積分申請的,持證人可以直接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單位改正或者直接受理。
第三十一條(過渡條款)
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本辦法實施後,《居住證》有效期期滿需要簽注的,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其中,已辦理積分且持證人情況未發生變化的,可不再重新申請積分。
第三十二條(境外人員規定)
對在本市居住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及台灣地區居民等的居住登記及證件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工本費)
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居住證》工本費的標準,由市財政部門、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三十四條(實施細則)
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的《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積分管理

根據《積分辦法》,上海居住證積分體系將包括年齡、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工作及繳納社會保險年限等基礎指標,並設有加分指標、減分指標、一票否決指標。
與此不同的是,此前上海實施的居住證制度,按照申請人的不同分為居住證A、B、C證,A證為國內人才引進類居住證,審核實行按照要素計分制,C證則是一般居住證,針對普通外來從業人員,而對於留學人員實行人才引進類居住證B證。
根據上海市對引進人才居住證的管理辦法,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特殊才能的國內外人員,在上海工作或創業,可以申請上海市人才引進的居住證。
而持有上述《居住證》的人員,其《居住證》的有效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請子女在本市就讀;符合上述規定的境內人員的子女,取得本市高中畢業文憑的,可以參加上海卷統一高考,報考本市部委屬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計畫的市屬高校或者民辦高校。
根據此次發布的《積分辦法》,上海居住證積分的標準值為120分。對於學歷較高者並本地就業者達到該條件並不困難,“本科畢業積90分,年齡26歲可以積30分,繳納社保的年限一年還能積3分。”在上海一家外貿企業工作的孫寧在比照積分辦法後說。
毛大立稱此次上海居住證實施積分制度是“從條件管理向積分管理的進步”,並為“長期合法穩定就業、居住的來滬人員建立透明而且穩定的預期”。
按照《積分辦法》,緊缺急需專業、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遠郊重點區域、全日制應屆畢業生、表彰獎勵、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等條件都可以獲得相應加分。
毛大立透露,試點期間,特點公共服務領域指環衛領域,而遠郊重點區域則指在今年獲得“雙特政策”(特別機制、特別政策)支持的臨港地區。  “其實這項政策的積極意義是打通了積分體系,不再像以前那樣強調學歷、職稱等條件門檻,使得普通勞動者享有對應公共服務的可能性。”華東師範大學中國現代城市研究中心主任寧越敏在接受本報採訪時說。
據接近上海官方的人士透露,此次積分指標體系和分值的確認,是上海進行了國內外比較研究後的結果。政策出台前,上海曾在閔行、寶山、金山、嘉定四個來滬人員比較集中的郊區,進行居住證積分管理的實測模擬。
“達到標準分的人數,會比以前增加一些。”毛大立說。而積分達到標準值,就可以享受相應的市民公共服務待遇。
《管理辦法》中稱,達到標準分值的持證者可享受的待遇主要體現在子女教育和社會保險兩方面。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持證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上海有關規定在上海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試;而其配偶和同住子女也可以參加上海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
“上海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中有一些逐年累計的指標,所以從長遠發展趨勢來看,今後符合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人數會逐年增加,可以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的人數也會逐年增加,所需要的公共財政保障也會相應增加。”上海發改委總經濟師翁華建在回答本報提問時說。  而據本報了解,在嚴格按照標準繳納社保的單位,上海本市戶籍和非本市戶籍所享受的社保待遇,基本上區別不大,2011年7月後,上海將外來從業人員及郊區從業者全部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此前有所區別的是是否能夠參與上海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根據《上海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上海城鎮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都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但積分制度實施後,居住證持有人配偶和子女是否可以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尚未有來自官方的明確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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