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貧困市民急病醫療困難補助辦法

上海市城市貧困市民急病醫療困難補助辦法是為了解決本市城鎮貧困市民急病醫療之經濟困難,使其病有所醫,保證其身體健康,體現黨和政府的關懷,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特制定本辦法。

具體內容,施行時間,

具體內容

(1990年11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條 為了解決本市城鎮貧困市民急病醫療之經濟困難,使其病有所醫,保證其身體健康,體現黨和政府的關懷,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貧民醫療困難補助,根據“救命救急”方針和實行人道主義的宗旨,城鎮貧民在與一般居民一樣自行付費就醫的原則下,對在醫療中有特殊困難者,政府以救濟性質酌情給予補助。
第三條 補助的對象和條件
本市市區和郊縣城鎮常住居民中下列人員可申請貧民急病醫療困難補助:
一、無直系親屬依靠、無生活來源、無生產勞動能力,生活依靠政府救濟的孤老、孤兒和孤殘人員;
二、下列人員急病醫療所需經費一般由本人自理。對醫療費數額較大,又無親友資助,自理有特殊困難,可酌情補助:
1、享受國家定期定量救濟的其他各類特殊救濟對象;
2、家中無人在業、無固定經濟收入的社會困難戶;
3、市和區、縣黨政領導機關交辦的個別特殊對象。
第四條 補助標準
一、門診補助
1、第三條第一款所列人員,掛號費由本人自理,醫藥費酌情補助大部或全部。
2、第三條第二款所列人員,門診一般不予補助。有特殊困難者,可酌情補助。
二、住院補助
1、第三條第一款所列人員,患急病必須住院治療的,貧民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填發的《上海市貧民醫療證明》,各醫療單位免收預付金。住院期間一伙食費自理,所需醫藥費及住院費予以補助大部或全部。為了控制住院補助費數額,衛生部門應認真把握其醫療經費的使用。
2、第三條第二款所列人員,符合第三條第二款補助條件的,住院醫藥費可酌情補助一部分,一般每次不超過200元,個別因情況特殊,以區、縣民政局或區、縣負責人批准,可適當放寬,但要從嚴掌握。
第五條 貧民應在戶口所在地臨近地區指定的醫療單位就醫。如指定的醫療單位認為必須轉院治療,貧民應徵得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後,方可轉院治療。凡在私人診所或擅自到非指定的醫療單位就醫的,以及未經批准而轉院治療的,不得予以醫療補助,屬滋補、調理性藥物費用不予補助。
第六條 貧民患有急性傳染病按衛生部門規定辦理,住院期間一伙食費自理,藥品費和輸血費等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辦理。
第七條 醫療費收費標準
貧民醫療補助對象無論門急診治療,還是住院治療,醫療部門一律按無業居民自費醫療收費標準結算。
第八條 申請手續和審批許可權
貧民急病醫療困難補助,向戶口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補助金額在100元以下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批准;金額在100元以上的,由區、縣民政局批准;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由區、縣負責人批准。
第九條 貧民急病醫療困難補助經費,由區、縣財政局按區縣定期定量救濟對象人均每月15元標準提取,作為補助經費的最低保證數。此款撥交區縣民政局統一使用,嚴格掌握,不得下撥街道、鄉鎮。此項經費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結報,結餘部分上交區縣財政,確係因實際情況造成超支,區縣財政應予以追撥。
第十條 市民政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本市農村中貧困農民醫療困難補助,可根據鄉村集體經濟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所需經費,由鄉村集體經濟解決。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施行時間

本辦法從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原上海市人民委員會一九五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批准的《上海市貧苦市民急病醫療補助辦法》相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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