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為了鼓勵哲學社會科學的前瞻性、創新性、科學性研究,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促進本市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的繁榮和發展,特設立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工作每兩年開展一次。凡本市作者在規定期間內公開出版、發表或播放的哲學社會科學各學科的研究成果,包括著作(一般不含個人文集)、工具書古籍整理、理論普及讀物、圖集年鑑、論文、研究報告、音像製品等,除已經申報過本市其他市級獎勵的成果外,均可申請評獎。

獲獎成果必須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貫徹理論聯繫實際,具有較高學術水平或套用價值,在學術研究上要有創新,在學科建設上要有建樹。尤其要突出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三大理論成果——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研究成果;突出我國,特別是上海改革開放與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重大問題的研究成果,突出哲學社會科學學科研究有較大突破的研究成果,突出社會科學普及有重大影響的研究成果。

基本介紹

內容
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暫行規定
(2004年3月23日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哲學社會科學的前瞻性、創新性、科學性研究,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促進本市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的繁榮和發展,特設立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並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工作每兩年開展一次。凡本市作者在規定期間內公開出版、發表或播放的哲學社會科學各學科的研究成果,包括著作(一般不含個人文集)、工具書、古籍整理、理論普及讀物、圖集、年鑑、論文、研究報告、音像製品等,除已經申報過本市其他市級獎勵的成果外,均可申請評獎。
第三條 獲獎成果必須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貫徹理論聯繫實際,具有較高學術水平或套用價值,在學術研究上要有創新,在學科建設上要有建樹。尤其要突出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三大理論成果——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研究成果;突出我國,特別是上海改革開放與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重大問題的研究成果,突出哲學社會科學學科研究有較大突破的研究成果,突出社會科學普及有重大影響的研究成果。
第二章組織
第四條 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獎委員會”)受市委委託,領導本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工作。市評獎委員會由市委有關領導同志任名譽主任、主任;成員包括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社聯以及本市主要社會科學研究單位和實際部門的領導、專家。市評獎委員會的職責是:制訂本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計畫,確定評獎指導思想、獎勵類別、獎勵標準和獎勵數額,審定本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的有關規定和評獎工作的有關檔案;聘任學科評審組專家成員;最終審定獲獎成果;領導市評獎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評獎辦公室”)和學科評審組工作。
第五條 市評獎委員會授權有關歸口單位(系統)組成初審評審組,負責申報成果的初審。初審評審組專家成員不得少於7人。初審評審組可視收到申報成果的種類和數量情況,分設若干個初審學科組,其學科名稱須與市評獎委員會下設的學科評審組基本對應,每個初審學科組專家成員不得少於5人。初審機構成員名單須在初審前規定的期限內報送市評獎辦公室備案。初審機構的職責是:按規定的比例額度評選出建議進入複審的申報項目。
第六條 市評獎委員會聘任有一定權威性、代表性的專家(含外省市專家)組成若干學科評審組,每個學科評審組成員不得少於7人。學科評審組的職責是:複審經初審通過的申報項目,根據每次規定的額度提出獲獎項目及其等級建議。
第七條 市評獎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為市評獎辦公室。市評獎辦公室設在市社聯。市評獎辦公室的職責是:發布開展本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工作的通知;制訂本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的有關規定和評獎工作的有關檔案;承擔評獎的組織實施和日常工作。
第三章申報
第八條 成果作者(集體成果由署名排序第一主編或第一作者)須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報。每個申報者限額申報兩項,並分布在不同類別的獎項內。有關申報手續的具體要求,由市評獎辦公室在各評獎年度另行公布。
第九條 市評獎委員會確定若干個歸口單位(系統)負責受理相關單位(系統)個人的申報;市評獎辦公室直接受理其他單位個人的申報。具體歸口單位(系統)的確定及其受理範圍,市評獎委員會在各評獎年度另行公布。
第四章評審
第十條 對申報成果的初審、複審、終審,均應充分體現科學、民主、公正、公平的原則,做到擇優入選。
第十一條 評審中專家們必須對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讀,既要發揮評審專家獨立審讀的作用,又要發揮學科評審組集體評議和醞釀的作用,複審中將採用活頁打分和無記名投票相結合方式按既定入選數對全部申報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二條 評審會議的舉行,必須在評審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為有效。活頁打分採用平均分排序;無記名投票需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數贊成才能獲得通過。市評獎委員會對建議獲獎項目的終審,也需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數贊成才能獲得通過。
第十三條 學科評審組成員採用全迴避,凡本人申報評獎項目的專家,不能聘為本學科評審組成員。評獎委員會成員涉及到本人申報的評獎項目,在評議時應予迴避,投票表決時,按扣除得票總數和實到人數各1票統計。複審可積極探索異地評審方式。
第十四條 參與評審工作的人員應堅持公正、保密原則,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對外透露討論、表決情況,評審結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對外透露。
第十五條 經評審後的獲獎成果,在正式頒獎前由市評獎委員會在報上、市社科規劃網站和市社聯網站上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個月內,對公示的獲獎成果有異議,可向市評獎委員會投訴,並由市評獎委員會裁決;無異議,即確定為獲獎成果。
第五章獎勵
第十六條 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分設著作類、論文類、音像製品類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設“內部探討優秀成果獎”和“學術貢獻獎”。
第十七條 獲獎成果由市評獎委員會頒發證書、獎金。獎項數量和獎金額度由市評獎委員會在各評獎年度另行決定。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 獲獎者如有重複申報,獲獎項目如有弄虛作假或剽竊行為,一經發現,市評獎委員會將撤銷獎勵、追回獎金,並根據實際情況建議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或處分。
第十九條 參與評獎工作的人員如違反工作紀律,由市評獎委員會根據情節予以批評或撤銷參加評獎工作的資格,並建議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或處分。
第二十條 本屆繼續設立“內部探討優秀成果獎”,評獎方法另定。本屆探索增設“學術貢獻獎”,評獎方法另定。
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於市評獎委員會通過之日起施行,未盡事項,另行研究解決。本《暫行規定》的解釋權屬市評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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