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內河水域安全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內河水域安全管理的通告》已經2010年4月3日市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內河水域安全管理的通告
  • 文號: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號
  • 發布部門:上海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內河水域安全管理的通告》已經2010年4月3日市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長 韓正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內河水域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0年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號公布)
為了確保2010年上海世博會的順利舉行,根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本市促進和保障世博會籌備和舉辦工作的決定》,市政府決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會舉辦期間,對本市內河水域採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一、本通告所稱的內河水域,是指黃浦江及其相連的支流港汊和出入市境水路卡口。
內河水域內設定管控區水域和核心管制區水域。黃浦江閘港至川楊河口下游100米處之間的水域和黃浦江南浦大橋至吳淞口之間的水域為管控區水域;黃浦江川楊河口下游100米處至南浦大橋之間的水域為核心管制區水域。
二、公安機關、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世博安保工作需要,對進入內河水域的船舶及其承載人員和物品依法實施安全檢查。
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世博安保工作需要,依法採取禁航、限航等臨時性水上交通管制措施。採取水上交通管制措施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提前24小時向社會公布。
三、本市實行船舶航行報告線制度。
需要進入管控區水域、核心管制區水域的船舶經過長江上海段瀏河口、圓圓沙以及黃浦江101燈浮、107燈浮、輪渡泰公線、輪渡臨浦線、關港、奉浦大橋等報告線時,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名、船舶種類、船舶尺度、載貨性質以及進入管控區水域、核心管制區水域的時間和目的等情況,並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的指揮。
四、禁止下列船舶進入本市內河水域:
(一)未按照規定在始發港進行船舶信息報告、未辦理船舶簽證或者未通過專項安全檢查的船舶;
(二)未安裝全球定位系統(GPS)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
(三)未安裝甚高頻電台(VHF)的貨運船舶。
五、禁止下列船舶進入管控區水域、核心管制區水域:
(一)漁船(進入黃浦江薀藻浜至吳淞口之間的水域除外);
(二)載運X類物質、高黏度或者凝固型Y類物質、毒害品、易燃液體,未達到國家規定的Ⅱ型船舶要求的散裝化學品船;
(三)載運危險貨物過境的油船、散裝化學品船、液化氣船;
(四)油船、瀝青船、散裝化學品船、液化氣船中,船齡超過12年的海船和船齡超過16年的河船。
六、進入管控區水域、核心管制區水域的船舶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掛帆航行;
(二)航行時船速低於4節或者高於8節;
(三)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
七、在管控區水域、核心管制區水域內航行和停泊的遊覽船、世部落格渡船、世博交通船、躉船應當對生活污水排放設備實施鉛封,並設定與船舶垃圾、生活污水產生量相適應的處理裝置或者儲存容器。
在管控區水域、核心管制區水域內航行的160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舶除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外,還應當符合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制定的技術標準。
八、在管控區水域內經營遊覽船的,經營人應當按照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航行區域和航班計畫經營遊覽業務。
在管控區水域內航行且船齡超過15年的遊覽船,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向法定的船舶檢驗機構申請特別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從事相關經營活動,並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九、禁止下列船舶進入核心管制區水域:
(一)遊艇;
(二)遊覽船(世博遊覽船除外);
(三)未安裝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的船舶;
(四)載運爆炸性、放射性危險貨物的船舶。
十、進入核心管制區水域的船舶不得進行壓載水排放、船舶污染物接收、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過駁、舷外拷鏟及油漆等具有污染風險的作業。
十一、需要載運爆炸性、放射性以外其他危險貨物進入核心管制區水域的船舶,應當向上海海事局和上海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局辦理護航、押運手續,在海事巡邏艇監護下通航,通航時間為每日晨光始(且不早於4時)至8時。
十二、需要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進入核心管制區水域的船舶,其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備其在本通告施行期間的運輸總量,由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總量控制。
十三、世博遊覽船、世部落格渡船、世博交通船等世博專用船舶應當經海事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檢查合格後,方可從事營運活動。營運中應當嚴格按照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航行區域航行,並在指定碼頭停泊。
除世博專用船舶以及水上執法船舶、工作船舶外,其他船舶不得在核心管制區水域內停泊。
十四、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理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責令船舶離港或者停航、改航、停止作業,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規定進入管控區水域、核心管制區水域或者在核心管制區水域內停泊的,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護航、押運手續或者報備危險貨物運輸總量的,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十五、應邀參加上海世博會重大慶典活動的船舶,經海事管理機構批准,可以不受本通告第六條第(一)、(二)項,第九條第(一)、(二)項和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限制。
十六、本通告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11月15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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