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撤銷黃浦區和盧灣區、設立新的黃浦區若干問題的決定

2011年7月26日上海市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撤銷黃浦區和盧灣區、設立新的黃浦區若干問題的決定
  • 頒布單位: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1.07.26
  • 實施時間:2011.07.26
(2011年7月26日上海市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經國務院批准,撤銷上海市黃浦區盧灣區,設立新的黃浦區,以原黃浦區和盧灣區的行政區域為新設黃浦區的行政區域。為了積極穩妥地做好設立新的黃浦區的有關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
一、成立黃浦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籌備組,負責籌備黃浦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的有關事宜,主持黃浦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召集黃浦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黃浦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籌備組下設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黃浦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報籌備組公布代表名單。
二、黃浦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2011年9月中旬選出。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舉行。
三、黃浦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為332名。
四、黃浦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名額為27名。
五、黃浦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區長、副區長,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黃浦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依法選舉產生。
新的黃浦區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區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區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由黃浦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任免。
六、黃浦區第三屆、盧灣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使職權至新的黃浦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及區長、副區長,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產生為止。
七、由原黃浦區、盧灣區選舉產生的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單位改為新的黃浦區人民代表大會。
八、黃浦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任期至2017年上海市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換屆為止。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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