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市人大代表視察的試行辦法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市人大代表視察的試行辦法》是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6年7月11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86-08-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市人大代表視察的試行辦法
(1986年6月21日上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86年7月11日公布
1886年8月1日起施行)
為了健全社會主義民主制度,便於市人大代表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聯繫,聽取並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推動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協助市級國家機關推行工作,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改進全國人大代表視察辦法的意見,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代表視察,實行集中統一組織視察與分散視察相結合的方式。
集中統一組織視察,由市人大常委會直接組織,或者委託區、縣人大常委會組織。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題視察。
分散視察,代表可以編組進行,可以幾個人自由結合進行,也可以個別單獨進行。
第二條代表視察,圍繞憲法和法律賦予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權,了解憲法、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了解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情況。
集中統一組織視察的內容,一般是了解憲法、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執行情況,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經濟、科技、教育等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情況,以及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和嚴重經濟犯罪等重大問題。
分散視察的內容,一般是市場物價、市容環境、食品衛生、公共運輸、商業公用服務事業和其他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問題,以及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情況。
第三條代表分散視察,須持有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制發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證。
代表視察證的使用期限與代表的任期相同。代表任期屆滿或者因故出缺,應當將視察證退回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第四條代表分散視察,一般在原選舉單位地區,或者在工作、居住地區進行。視察的內容、單位和日期,由代表自行確定。
分散視察,一般由代表自行聯繫安排,必要時可以請原選舉單位的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聯繫安排。
第五條為便於代表進行分散視察,委託各區、縣人大常委會在徵求本選舉單位代表意見的基礎上,可以編成若干代表組。每個代表組,由代表自行推選召集人,並推定一位代表兼任代表組秘書。
第六條代表在可能條件下,經常進行不脫產的分散視察;也可以脫產進行視察,每年暫定為十五天。代表所在的單位應當積極支持並給予必要的便利。
第七條代表在視察中不直接處理問題。
集中統一組織的視察結束後,視察組應當寫出視察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轉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分散視察中,代表有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直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也可以直接反映給有關上級主管部門研究處理;涉及比較重大的問題,可以用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印發的專用紙填寫,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轉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第八條代表要認真學習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不斷提高政治水平,增強法制觀念,履行代表職責。視察中,代表要遵紀守法,廉潔奉公,注意保守國家秘密,講究禮貌,注意方法。
第九條對代表視察,被視察單位不搞迎送,不搞宴請,不贈送禮品,不供應緊俏商品。
第十條被視察單位對代表視察,應當認真接待,如實介紹情況,聽取代表的意見。
被視察單位及其有關上級主管部門,對代表意見的處理,應當有領導分工負責和專人認真承辦。對於經過努力可以解決的問題,要認真研究抓緊解決;對於限於財力、物力,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解決;對於超出本單位職權範圍的問題,要向代表說明情況,並及時向上級領導部門反映。代表意見的辦理結果,應當書面直接答覆提意見的代表,並分別報送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涉及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分別報送市人民法院辦公室或者市人民檢察院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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