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國峯慈善基金會

上海國峯慈善基金會

上海國峯慈善基金會於2016年12月2日創辦並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公益組織。

業務範圍:資助扶貧救困、賑災救災項目,資助和支持對貧困地區的助教項目,資助其他與慈善事業相關的公益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國峯慈善基金會
  • 外文名:Shanghai GuoFeng Charity Foundation
  • 註冊機構:上海市民政局
  • 成立時間:2016年12月2日
  • 法定代表人:袁江
  • 創始人:葉守璋
基金會簡介,關注領域,基金會章程,

基金會簡介

上海國峯慈善基金會由上海國峰電子有限公司發起,於2016年底創辦並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記註冊。

關注領域

扶貧助困
健康衛生
鄉村發展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上海國峯慈善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從事公益性、非營利性慈善活動,且主要活動範圍在上海市。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扶貧救災,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上海國峰電子有限公司,均為合法的捐贈財產。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是上海市民政局。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上海市長寧區中山西路1279弄6號國峰科技大廈1239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
本基金會嚴格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慈善活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做到公開、透明。
第九條 本基金會從事慈善活動的領域:
(一)扶貧、濟困;
(二)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第十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信託業務,按照《慈善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服務,遵守《慈善法》等相關的規定。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由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三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勤勉盡職,誠實守信;
(三)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四)具有與業務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五)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六)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四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與登記管理機關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與登記管理機關共同協商產生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增補、罷免理事,理事會應當與登記管理機關協商並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批評權、建議權、監督權;
(三)參與基金會內部事務管理;
(四)積極參加和支持基金會的各項公益活動;
(五)遵守基金會章程,維護基金會合法權益;
(六)貫徹基金會宗旨,執行基金會的決議,完成基金會交辦的任務。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或不召集會議的,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籌集、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四)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三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本基金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本基金會投資的企業兼職或者領取報酬。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六)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理事長、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或辭退;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慈善財產來源於:
(一)發起人捐贈、資助的創始財產;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開展籌集、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捐贈票據應當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及數量、本基金會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日期等。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本基金會應當做好相關紀錄。
捐贈人要求籤訂書面捐贈協定的,本基金會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定。書面捐贈協定包括捐贈人和本基金會名稱,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
捐贈人與本基金會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係人作為受益人。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開展定向籌集,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等特定對象的範圍內進行,並向籌集對象說明籌集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一)本基金會投入人對投入基金會的財產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二)本基金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基金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章程規定的慈善事業。
(三)本基金會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四)本基金會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扶貧、濟困;
(二)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籌集、投資活動是指:
(一)重大投資活動為基金會增值保值單筆5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二)重大籌集活動為單筆50萬元以上的籌集活動;
(三)理事會認為重大的其他籌集、投資活動。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慈善事業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的比例,按照相關規定標準執行。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慈善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最佳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一)本基金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二)本基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基金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人數不得低於到會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二。
本基金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畫;
(二)超過50萬元的慈善項目。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備。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定專款專用。
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行業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要加強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四十六條 捐贈人有權查詢、複製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本基金會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配備與本基金會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和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章 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五十二條本基金會按照《慈善法》和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慈善法》和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出現章程規定的終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併需要終止的;
(三)連續二年未從事慈善活動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會應當在終止情形出現之日起三十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並向社會公告。不成立清算組或者清算組不履行職責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六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清算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組織,用於慈善事業
章程未規定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基金會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6年10月 11日第一屆第一次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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