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億資產被奪事件

上海三億資產被奪事件

上海三億資產被奪事件是發生在上海,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通過簽訂《借款確認書》,將公司的資產作為兩億多元的連帶債務擔保;還擅自挪用公司資金上億元至今未還,致使公司股東面臨重大財產損失的危險。當股東們將法人代表實名舉報到上海公安局之後,卻發現步履艱難,導致報案近一年來,公安局沒有立案,也不給《不予立案通知書》,而涉案人員依然逍遙法外,這就是發生在號稱“國際大都會”——上海的一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三億資產被奪事件
  • 發生地點:上海
  • 發生事件:資產被奪
  • 案件現狀:未解決
事件簡介,事件背景,事件經過,

事件簡介

在上海,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通過簽訂《借款確認書》,將公司的資產作為兩億多元的連帶債務擔保;還擅自挪用公司資金上億元至今未還,致使公司股東面臨重大財產損失的危險。公安局沒有立案,也不給《不予立案通知書》,而涉案人員依然逍遙法外,這就是發生在號稱“國際大都會”——上海的一幕。

事件背景

這家公司是位於上海市青浦區的上海聯合國際小商品城有限公司。2014年,該公司兩位股東向上海公安局出示了大量證據,實名舉報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紀韶與黃起文勾結,虛設個人債務,私自加蓋公司公章進行擔保,通過訴訟,導致法院判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兩億多元,達到騙取公司財物的目的,已經涉嫌契約詐欺犯罪。
其次,在公司指定三名股東專門保管公司公章後,林紀韶還與余某某等多人勾結,搶奪公司公章,在大量空白、虛設的個人債務《借款確認書》上蓋章擔保,企圖通過訴訟,讓法院判決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再次涉嫌契約詐欺犯罪。

事件經過

為了揭露公司法人代表的一系列侵害股東權益的違法行為,兩位股東開始了漫長的維權之旅。在情急之下,短短三個月之內他們就給上海市公安局白少康局長寫了五封信。
實名舉報之路
1、2014年5月15日和21日,公司股東朱、林兩人前往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立案室實名舉報,被拒絕受理;
2、2014年7月27日,公司股東朱、林兩人前往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實名舉報林紀韶涉嫌契約詐欺犯罪2億多元和挪用資金1.2億多元,青浦經偵支隊受理並出具《受案回執》;
3、2014年8月20日,青浦經偵支隊出具(2014)6191號《立案告知書》。此後,青浦經偵支隊傳喚了林紀韶(因林紀韶系福建省某市人大代表,故未拘押);
4、2014年9月20日,青浦刑偵支隊向林紀韶出具(2014)6862號《立案告知書》,轉變為林紀韶9月18日舉報黃起文的“妨害司法案”。隨後,刑拘了黃起文和何某某。直至12月11日,因為檢察院決定不予批捕,故對黃起文與何某某採取“取保候審”;
5、情迫不已,朱、林兩人於2015年3月4日致信上海市公安局白少康局長:“作為實名舉報人,我們只有向您投訴實名舉報的艱難、向您直接舉報涉嫌3億元契約詐欺和挪用資金的案件,懇求您指令屬下認真審查我們實名舉報的案件。如果最終確認林紀韶不涉嫌犯罪,則給我們一張《不予立案通知書》,讓我們從此死心、不再舉報吧!......我們知道,林紀韶騙取了我們公司巨額款項,有錢通融,得以金蟬脫殼、變換案由;我們股東無錢無勢,只能任其宰割。舉報近年,只能眼睜睜看著如此巨額契約詐欺和挪用資金案件,馬上被消解於無形之中,只得斗膽再次懇求您指令屬下立案查核了!”
6、因為渺無音訊,朱、林兩人又於3月11日再次致信上海市公安局白局長:“前已述及,我們是被迫無奈且又情急之下才向您直接投訴實名舉報。...... 可是,林紀韶被青浦經偵支隊傳喚時,竟然能夠利用青浦公安分局某領導的關係,將其變成林紀韶實名舉報黃起文偽證案件進行立案偵查。黃起文和何某某在刑拘期間,經過黃起文的胞兄、福建省周寧縣檢察院黃某某副檢察長趕到上海進行幕後運作後,黃起文與何某某已於2014年12月11日取保候審,該案件也已不了了之了。這其中的蹊蹺與奧妙,迫使我們只有懇求您給予關注了!”
7、朱、林兩人於2015年3月24日第三次致信上海市公安局白局長:“您好!萬分感謝您的重視,青浦經偵支隊已經指派周隊長於2015年3月18日約見了我們,並就我們舉報林紀韶涉嫌‘挪用資金’案件製作了第二次詢問筆錄。
但是,面對我們實名舉報林紀韶與黃起文、余某某等人的案件,青浦經偵支隊依舊未予受理。...... 我們實名舉報林紀韶與黃起文、余某某相互勾結,涉嫌契約詐欺的行為,證據如此清晰,能否受理立案?青浦區經偵支隊周隊長未予置理。 ......按照2億多元巨額經濟案件的級別管轄,也應當由貴局經偵總隊經辦。所以,只有第三次給您寫信,懇求您指令經偵總隊經辦此案!平民百姓,舉報經年,不勝哀戚,再三懇求救援!”
8、因為青浦公安分局承辦人的敷衍態度引起朱、林的警覺,兩人遂於2015年4月15日第四次致信上海市公安局白局長:“再次感謝您的重視,青浦經偵支隊周隊長已經於2015年4月9日再次約見了我們,並作了錄音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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